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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10 04:59:54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为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60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广政办字〔2020〕56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全镇区域内所有行政村(含镇政府驻地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两种类型。

1、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

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2、农村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二)排查内容。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对现有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严重、超负荷使用的农村房屋和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调查清楚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是否安全,基础是否安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构件是否安全,局部或整体是否安全,危险的房屋是否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加固处置等情况。按照分类排查整治、交叉推进落实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三、工作安排

(一)重点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整治。

2、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6月30日前)。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

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明确分工。严格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镇、村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到位,实行销号管理。

(二)全面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对自住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住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履行主体责任,管区、村和相关部门分别落实好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

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3)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

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小组会议”)制度,由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管区、村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建设办公室。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管区、村是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及国土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镇教育办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镇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行政村名单,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镇司法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镇财政办公室负责做好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保障;镇文化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镇卫计办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镇建设规划办公室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以村为单位,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管区和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力量开展排查整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镇司法所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进行通报批评;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导致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做好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和公告栏、标语、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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