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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7-03 03:28:52

县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政发〔2018〕3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狠抓各项政策落实,不断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我县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将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有效衔接起来,将市场就业导向、经济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意愿有机结合起来,充分整合利用各类资源,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和就业环境,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形成“以增长促就业、以就业稳增长”的良性互动。2019年-2020年,全县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00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500人,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1200人的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稳定就业岗位、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对按规定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50%;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按条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就业创业。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事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积极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准入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电力直接交易准入力度,为工商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提供服务,全面落实好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等)

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保费征管体制调整过程中,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不调整现有社会保险征收政策、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对企业历史欠费不得自行集中清缴。按规定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发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帮扶,确保我县建筑行业就业局势持续稳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等)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加强创业引导。从2019年开始,对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益人社发〔2019〕5号)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凭本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县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优质初创企业申报评选活动,全县每年重点支持30个优质初创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奖补。每两年举办一次县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5万元奖补。适时举办创业培训讲师大赛,深入开展“创业服务三湘行”专项活动。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乡镇、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等)

2.加强创业载体建设。积极参与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年活动,鼓励各乡镇、各龙头企业申报各级创业孵化载体。2020年底前,全县至少建成1家以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其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按市定标准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补;重点打造1-2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其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3-10万元奖补;鼓励各类人才返乡创业,做好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支持园区、龙头企业结合产业特点,打造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对获批省级、部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部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工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

3.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将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2019年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上级规定全额贴息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等)

(三)加强培训优化就业

1.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指导规模性裁员企业提前制定分流职工培训方案,开展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合理引导企业职工向上下游产业或邻近产业转移。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县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以上两项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在财政农业支持资金中安排专门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每年培养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

2.加强重点群体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每人每天20元发放生活费补贴。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再给予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到2020年每个贫困村培养一名以上创业致富带头人;在贫困村普遍开展有针对性的实用技术培训,使贫困劳动力至少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认真落实“雨露计划”,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叠加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确保每个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雨露计划”补贴全覆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等)

3.强化产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围绕我县重点发展新兴优势产业,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整合职业学校和企业实训资源,加大实操比重,提高职业技能实训能力,培养更多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实用人才。鼓励和引导职业学校开设一批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相关专业,并开展相关职业培训,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职业学校在校生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大力发展“互联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家政养老就业岗位。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针对电商从业人员、创业青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开展电商技能培训;引导大型零售企业和大型商业综合体融入现代经营理念,拓展经营领域、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吸纳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

(四)聚焦重点帮扶就业

1.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市统一安排,组织实施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各单位可有组织的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

2.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充分发挥产业驱动和企业带动作用,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劳务用工与贫困劳动力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建立扶贫车间。到2020年,有贫困人口的乡镇至少建立1家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有贫困村的乡镇至少建立2家以上就业扶贫车间,每个就业扶贫车间至少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名以上或有占用工总数30%的比例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较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投资规模、带动就业效果等给予适当奖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根据省定政策对符合条件转移就业贫困劳动力实施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持续推进贫困人口稳定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等)

3.实施兜底帮扶。全面梳理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将新增和腾退的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排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贫困劳动力。根据《关于积极开发全县生态公益性扶贫岗位的指导性意见》(安扶领发〔2019〕18号)的相关规定,积极开发生态公益性扶贫岗位,有效激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到2020年我县生态公益性扶贫岗位增至3000个左右,新开发的岗位和原岗位重新选聘上岗的人员80%以上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促进更多符合就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达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扶贫办、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

4.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各乡镇民政部门按程序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贫。(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等)

(五)提升能力服务就业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配强配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人员,乡镇应明确专门人员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在2019年底前按市定标准完成村级人社服务平台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创建工作的村(社区),经人社部门验收通过之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创建奖补。继续开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考核工作,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村级人社平台、农村劳务经纪人、“先进”以上等级的乡镇平台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入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活动,推动“诚信用工”活动向小微企业延伸,对“诚信用工”企业,在岗位招聘信息、组织招聘活动、创业担保贷款、优质初创企业申报评选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探索性的开展诚信用工企业评选,评选出来的诚信用工企业按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并授牌。下大力整治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倡导成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等)

3.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通过召开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劳务协作等多种方式,积极为当地重点用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实施用工奖励制度,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向我县企业输送毕业生,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他职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劳务协作基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协理员以及企业员工为我县缺工企业引进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相关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对推荐高级工(含)以上技能型人才和“985”“211”高校毕业生到我县企业工作,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推荐院校、机构或个人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4.强化就业资金保障。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由地方统筹纳入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稳定就业工作需要。从2019年起,县本级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当地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就业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充分履职、形成合力。县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和稳定就业政策措施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和稳定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积极出台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促进和稳定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要积极宣传政策,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测研判。要完善全方位就业监测体系,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重点加强宏观经济运行、企业生产经营与用工、农民工返乡回流等方面的情况监测,及时分析了解企业用工、劳动力分布和流向变化,准确把握就业形势。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企业园区全面摸排就业情况,查找困难问题,制定应对预案,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严格统计数据流程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定期分析通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统计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考核激励。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各责任单位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对在促进和稳定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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