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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河道砂石出让监管方案范文

时间:2022-07-31 10:05:31

村镇河道砂石出让监管方案

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二轮出让期限将于2012年7月17日届满,为使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河砂开采权出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砂石资源勘测及市场需求调查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结合县河道采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

县政府已于2012年4月1日批准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委农工部部长肖惜才同志任组长的“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协调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出让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县有关单位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做好拍卖前的资格审查、组织拍卖及拍卖后的交接和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市水利局授权同意后,县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方案、合同等有关主要材料,依法提出可采区和禁采区、可采期和禁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开采方式、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方案报市水利局批准,负责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后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采砂方量专用票据核查;为买受人及时审批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加强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采砂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等。

(二)县监察局负责对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过程及后期采砂管理中的部门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三)县海事处负责航道管理、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理、船舶检验、船员考试发证、船舶登记签证,依法查处“三无”船只和偷盗、破坏航道设施、侵占和损坏航道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出让后未批准的采砂船舶、机具的监管。

(四)县交通局负责河道砂石运输行政管理,受理砂场岸线使用、船舶营运、码头经营及滩场地使用行政许可等,加强砂场安全生产监管,依法规范水上经营秩序。

(五)县财政局负责将纳入财政非税专户的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及有关规费进行管理,并按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费用及时拨付和实施监督。

(六)县物价局负责对河砂开采权出让后的砂石市场销售价格进行监管。

(七)县法制办负责河砂开采权出让许可有关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参与对出让过程及后期执法监督过程中协调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宜。

(八)县招投标中心做好河砂开采权拍卖会的准备及组织工作。负责拍卖资料的编制并提供数家有资质、信誉好的拍卖公司名单,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九)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拍卖、移交、开采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十)县工商局负责为买受人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和加强砂石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一)县国税、地税局提供所征国家税收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税赋。

(十二)县环保局依法提出水源保护范围并在后期管理中加强对水源保护范围的监督。

(十三)县国资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局配合各成员单位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

(十四)各标段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葛坳、银坑、宽田、段屋、车溪、岭背、贡江、罗坳、罗江、梓山、黄麟等十一个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确保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征收买受人规费的单位,须提供所征费项的依据、标准,以便竞买人咨询,依法征收买受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费。

二、出让方式、标的、期限

(一)出让方式

经市水利局授权、县政府同意后,本轮出让实行有保留价的增价公开拍卖。拍卖公司由县招投标中心按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佣金5%以内(由竞买人支付)。竞买人公开竞价,应价最高者(必须不低于保留价)为开采权的买受人(即开采权人)。若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可以保留价为起拍价重新竞拍。拍卖后未成交的标的,将视情况另行组织拍卖或挂牌出让。如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将按《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没收中标人竞买保证金,并由领导小组重新组织拍卖。如重新拍卖后标的成交价低于原中标价的,其差额部分由原中标人赔偿。

(二)出让标的

按照便于管理、允许竞争、防止垄断的原则,结合出让标的河道的砂石储量及其它自然条件等具体情况,本次出让区域设置六个标的。

见下表:

注:1、依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同意,将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新增设为禁采区。2、梅江与贡江汇合口以上贡江梓山河段4km内是县城饮用水新取水口二级保护区应设为禁采区。

(三)出让期限

本次6个标的公开出让的开采期限均为叁年,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依据《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出让开采期限和控制开采量任何一条达到,同为开采权到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公开拍卖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二)有利于河道采砂管理;

(三)有利于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四)不影响防洪、通航、堤防、城区饮用水等安全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安全。

四、拍卖要求

(一)每个标的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竞买人参与,应价最高者为该标的竞拍买受人。

(二)每个标的成交价不低于规定的拍卖保留价。

(三)竞买人可以报名参与6个标的中任何一个标的的竞拍,但每个竞买人只能获得1个标的的开采权,竞买人获得1个标的开采权后,便无权参与其它标的的竞拍。

(四)竞买人必须保证缴纳经营期限内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并在拍卖会前签订竞买承诺书。

(五)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有能力保证所中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五、竞买人资格要求及资格审查

(一)竞买人资格要求:

1、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3、提供中标后对标的砂石开采和经营管理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资格审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按上述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允许报名人报名。

六、拍卖手续

(一)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一个标段时按该标段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多个标段时,竞买人应按多标段报名交纳竞拍标段累计起拍价的50%交纳竞买保证金。

(二)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公证单位对本次拍卖结果当场公证,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付拍卖全部成交价款和按拍卖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及履约保证金后,即与县水务局签订合同,并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逾期不交上述费用者,视为买受人放弃中标权力,并按前述第二大点竞买人中标后不缴纳中标款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竞买保证金可抵买受人拍卖成交价款,多退少补。

(五)买受人要按拍卖成交价的15%向县水务局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规定专户存储,合同期满后,如无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七、起拍价的确定和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起拍价的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提供的市、县管河道各标的的砂石资源的贮藏量以及控制砂石开采量及河道砂卵石预测销售量等数据确定各标的开采权的起拍价。

见下表:

1、标的出让期限内批准开采量及起拍价

2、主要规费的征收标准

3、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市河砂开采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的,其出让费应当由买受人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买受人和受委托组织公开拍卖部门的规费足额上缴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出让总额的80%返还受委托的县(市、区)。县(市、区)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自留使用。

4、河道砂石资源费(本轮河道河砂拍卖只拍卖开采权、砂石资源费等费用另按规定收取)

市管河道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附件三第七条规定:按省、市、县1:3:6的比例分成,即按40%及时上缴市财政;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自留使用。

八、现有砂场管理及砂石的处置

(一)买受人原则上使用现有合法的砂场销售砂、卵石,不得擅自新建砂场和新增采砂船舶、机具。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贡江镇梅江黄金大桥至贡江跃洲水电站大坝河段设为禁采区。

(三)对第三轮开采权期满后,各砂场所遗留的砂、卵石,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向各砂场业主告之,所有遗留的砂、卵石均归新一轮开采权买受人经营。

九、工作日程安排

一、成立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3月31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委托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和县物价局对出让河段的砂石资源储量、可采量、控采量及砂石市场的需求量和合理砂(石)价格等编制评估论证报告,并完成报告的论证。(2012年4月18日前完成报告的论证。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起草《县河道河砂开采权第三轮公开出让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拍卖各标的的《合同书》讨论稿)(2012年4月28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的《实施方案》及《合同书》,确定有关重大事项。(2012年4月30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向市水利局上报将县市管河道河砂开采权出让委托我县组织实施的请示。(2012年5月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编制拍卖资料文本。(2012年5月15日以前完成。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拍卖公司)

七、在媒体拍卖公告。(2012年5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

八、竞买人资格审查。(2012年5月19日至6月17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举行拍卖会和签订《合同书》。(2012年6月18日,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拍卖公司,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向社会公告每个标的的买受人。(2012年6月2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对买受人及其聘请的采砂管理人员培训。(2012年7月15日完成,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买受人正式接受所买标的内的砂场。(2012年7月18日,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十、出让后的监督管理

(一)价格管理

1、砂石价格管理由县物价局负责,买受人必须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河道砂石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制(砂22元/方,石35元/方),买受人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砂石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涨价。如有串通、垄断砂石市场及砂石销售价格等不法行为,县工商、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按《合同书》约定,终止合同,并按《合同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二)税费管理

买受人须依法注册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统一纳税,一次性缴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竞拍的有关费用以及出让期限内控制开采量的砂石资源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等费用,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并实行一季一征缴。

(三)采砂管理

采区正式生产作业后,由县水务、公安、海事、港航等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专人,按领导小组指定的管理区域,对采砂现场实施包干监管。

1、买受人必须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采砂作业,并必须在限定的可采区内定时、定点、定船、定量开采。禁止在河道内淘金或开采其它金属。

2、买受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3、开采权期限内,采砂管理部门不得为买受人及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以外单位和个人办理采砂许可证。除买受人及与其签订协议的合法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河道河砂开采权拍卖的河段内从事经营性采砂活动。

4、买受人不得阻挠政府组织的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河道清淤和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50立方米的采砂行为,不得阻止外地砂、卵石进入砂石市场。

5、买受人根据生产需要,如需扩大或新建砂场,在不影响防洪和航运及采砂机具(船)总数控制等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审批手续,否则,将依法取缔。

6、买受人(含所属采砂户)在河砂开采中,须随采随运,严禁将尾砂、尾石或废弃物堆积在河道中,影响防洪、航运及人身安全。合同期满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县境内河段继续开采和经营砂石。

7、竞买人在拍卖中标后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抓好标的内所属砂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在采区河道两岸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8、买受人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有关经费安排

拍卖工作结束后,拍卖出让经费根据本轮出让所得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拍卖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包括编制《评估报告》经费、领导小组管理工作经费、有关部门执法补助经费以及河砂开采权出让费使用范围列支的其它有关经费。经费由县水务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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