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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加强信用体系改建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7-20 08:57:57

乡镇加强信用体系改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切实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青年示范户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征信体系为载体,以信用评价为手段,以构建激励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大政府组织推动和农村信用宣传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与扩大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促进农村经济金融良性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主导、人民银行引导、各涉农部门及涉农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农村各界经济主体广泛参与”为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牵头组织、领导,人民银行推动,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组织体系,做到组织到位、推动有力、管理有序、各负其责。

(二)多方参与。在政府主导下,由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和县级有关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多方参与,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本着多方受益的原则设计,既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又有利于缓解“三农”融资难的问题,使农村、农户得到实惠,地方经济得到发展。

(三)统一标准。制订统一的农户信用信息档案标准和信用评价标准的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

(四)重点突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建立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为突破口,以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农村青年示范户工作为载体,由浅入深,由点到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三、主要目标

逐步在我县建立农村信用建设体系“六个机制”,即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农村信用体系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农村征信宣传长效机制。切实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服务作用。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宣传长效机制。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报纸等公共舆论工具持续加大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和引导力度,突出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意义、评定标准、程序步骤等有关内容,加强对贷款农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视积累自身良好信用记录,努力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文化和诚信环境。

(二)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农户信用档案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系统农户经济档案为基础,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目标,依据农户基本状况、自有资产、诚信记录、负债情况、经营能力及项目等情况逐户建档,定期更新数据。同时,对有贷款资格的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的信用档案进行相应采集。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一是完善农户信贷评分体系。针对农户特点,人民银行选择适当的评分模型,组织涉农金融机构制定统一的农户信贷评分参考标准。评分过程属于金融机构授信前的内部评价,应免费进行。对于加入农业保险的农户,在相关指标的评分上可适当上调。二是完善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村企业评价体系。由乡镇政府进行组织,人民银行、银监办牵头,涉农金融机构参与,按照《县信用乡镇信用村评定办法》的要求,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农民专合组织评价工作,力争使全县信用乡镇和信用农户覆盖率达到一定的水平。信用乡镇、村组的评定结果将作为评选金融生态模范乡镇的重要内容,条件成熟时,以乡镇为单位授予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示范乡镇称号。

(四)建立激励、惩戒机制。根据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价结果,农村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服务种类、适用利率、抵质押物、推荐评优等方面实行差别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合组织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不良者予以限制。信用乡镇、信用村可在农业项目开发、优惠利率、农村配套服务等方面优先享受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将信用评价状况与支农再贷款限额分配挂钩,支农再贷款重点向信用状况较好的乡镇倾斜。

(五)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推动建立和完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协调推动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建立有效担保机制,推动担保机构提高服务效能。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阶段(2011年1月—5月)。制定《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成立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广泛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探索实施阶段(2011年6月—11月)。县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设计农户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合组织的信用档案参考指标和评价参考标准。涉农金融机构征集农户信用档案,把好数据质量关;并逐步依托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贷款;同时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务活动中使用评价结果,发挥评价体系的激励惩戒作用。11月,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开展评比授牌,评选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1年12月)。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库和评分系统,拓展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涵,扩大其社会效应。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组长,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各金融机构、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场、企业集团)行政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农户的创建规划,审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和决策,对各阶段的目标任务进行规划和部署。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要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县政府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人行支行:组织、指导农村金融机构编制信用档案指标和评分标准,并将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对接;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管理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增加农村信贷投入。

县发改委、县委农工部、县农业局:积极参与组织、规划和推进农村发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支持政策。

县法院:加强金融法规宣传,严厉打击各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强化对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辖区内农村社会信用的进一步好转,为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创造宽紧适度的法制环境。

县国土资源局:在农村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处理资产时,对照相关政策按下限收取有关费用。

县工商局: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数据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垦殖场、企业集团:负责全面组织和推动本辖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辖区内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详细规划,分步实施。

涉农各金融机构:要全力征集农户信用档案,充分利用现有信贷业务系统的优势,确保将所有农户及各类农村经济组织信贷信息及时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保证信贷信息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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