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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5-01 02:51:03

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三大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和《市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国债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区审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区发统局、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立项和方式

第四条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任务的各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审计项目(项目概算100万元以上的)计划报区审计局备案。区发统局将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情况及时抄送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报送的项目予以计划立项。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计制,招标选择协审单位,建立协审单位项目库。对零星工程,区审计局可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直接审计。区审计局对相关协审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负有监管职责,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协审单位进行定期考评,协审单位项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不断加强协审队伍建设。

第七条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复核机制。全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复核审计,区审计局负责组织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实施复核,拟定具体复核审计工作要求,明确各协审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细化协审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一般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此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跟踪审计(区委、区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程序规范投资行为。

第九条政府性投资概算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各建设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应的议事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政府性投资行为。

投资概算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无需移交市招投标中心招标的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移交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

投资概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移交市招投标中心履行招投标手续(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合同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合同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需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建设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要规范小型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合同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合理的工程预算书,明确项目施工范围和施工标准;无技术力量的建设单位可从区协审单位项目库中选择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帮助编制,对项目前期予以专业指导,对合同签订的严谨性、合规性予以把关。

施工单位未能提供与施工范围相对应施工图预算的,建设单位不得签订合同,违者,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决算时,区审计局不得接审。

第十二条各建设单位要规范隐蔽工程的管理,完善审计佐证材料。

建设单位必须对隐蔽工程提供完整、可做参考依据的图片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未能提供完整隐蔽工程证明资料的,区审计局不得对隐蔽工程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项目设计环节,合理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签署因设计原因导致实际造价超过项目概算5%的变更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的约束条款,以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

如因项目建设实际需对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20%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变更;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含20%)低于4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40%(含4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各建设单位要严格规范经济签证办理程序,杜绝腐败行为发生;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完善签证议事制度及细化签证权限。

单张签证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低于10万元的或经济签证总额超过项目合同价30%(含30%)低于5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区审计局方可认定;

单张签证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或经济签证总额超过项目合同价50%(含50%)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区审计局方可认定。

第十五条各建设单位需规范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防范合同风险。

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投标相关文件内容保持一致,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严格按进度付款。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价的70%,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审定价的95%,工程保修期满后方可付清余款(招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变更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或签订与招投标文件相违背的补充协议,不得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违者,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政府性投资项目指政府性投资综合概算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单体工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实行跟踪审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招投标前与区审计局联系,区审计局负责及时安排跟踪审计协审单位。

第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向区审计局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区审计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1.项目移交招投标单位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区审计局初步审核,提出建议,必要时,区审计局可另行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核实工程控制价。

2.项目招标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负责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纪要等;经济合同初稿,包括总承包、分包和主要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招标有关的协议、纪要等。区审计局负责对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核经济合同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区审计局提出的意见修订完善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3.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跟踪审计单位需要的相关资料,跟踪审计单位根据相关资料,每月底前应当出具跟踪审计月报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跟踪审计人员有权列席建设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相关例会,参与现场重大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论证等,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隐蔽工程的管理:

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必须保留完整、可做参考依据的图片资料,并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日内书面通知跟踪审计人员到现场实施隐蔽;

跟踪审计人员对调整变更形成的工程应作好现场记录,2日内提出审计意见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对重大隐蔽工程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告知跟踪审计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的,该隐蔽工程不得纳入决算审计范围,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

在采购或招标前7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负责向跟踪审计单位提供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性能指标、拟采购价格等资料;跟踪审计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采购招投标;经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建设单位结合跟踪审计单位意见,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或招标。

第二十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管理:

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作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监理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当月完成的形象进度提出监理意见;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

任何建设单位不得超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范围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违者,将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办理: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通知,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下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预算编制,监理公司应当在收到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预算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交跟踪审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区审计局审核,最终确认变更造价。逾期不报或补报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项目决算。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3%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变更;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3%(含3%)低于5%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分管建设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累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含5%)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经济签证的办理:

经济签证由施工单位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经济签证单》(附件一)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预算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跟踪审计单位备案。

单笔经济签证在5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现场签字确认,5个工作日内报跟踪审计单位备案;

单笔经济签证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低于10万元的,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5个工作日内报跟踪审计单位备案;

单笔经济签证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区审计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单笔经济签证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还需报区政府备案。

经济签证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办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或未按上述办理流程办理报备手续的,不得纳入审计决算范围;区审计局负责汇总备案的经济签证,对发现的重点、疑点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汇报。

第五章项目决算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日内报送区审计局接受审计,特殊情况需延期报送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区审计局在必要时可向区政府汇报。逾期不报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设单位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填写《工程送审单》(附件二),并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审计局。

二级单位建设项目必须经各自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对送审资料审核无异议后,予以接审登记。区审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派审,各协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签字领取项目资料后方可正式进行决算审计,协审期间各协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区审计局同意不得擅自接收后补资料、签证等。

第二十六条审计决算期间需要现场勘验的,由区审计局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安排现场勘验。

第二十七条各协审单位自接到项目资料后,应立即展开审计工作,原则上1个月内形成初审意见报区审计局。区审计局向建设单位发出《对帐通知》(附件三),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与协审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对帐。二次发出《对帐通知》后,审计对帐工作仍无进展的,区审计局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出《停审通知》(附件四)。对账工作原则上需在区审计局办公场所进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协调的重大问题,区审计局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协调通知》(附件五),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经3次协调无效的,区审计局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出《停审通知》。

第二十九条协审单位项目审计完成后经区审计局同意,应按照规定,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送《审计定案表》(附件六),并附已完成现场核对的审计对帐表等资料,正式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10个工作日内建设、施工等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签字盖章或未反馈意见的,区审计局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出《停审通知》。

第三十条《停审通知》发出后,建设、施工等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完善资料,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当具备审计条件时,可再次向区审计局报审,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区审计局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重启审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审计定案表》经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协审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经该单位法人、工程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零星工程可由区审计局聘请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直接在《审计定案表》上签字确认)报区审计局,同时返还该项目全部相关资料,区审计局负责对返还资料进行核对、验收和归档。

无需复核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需复核的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第三方协审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对该项目进行复审,复核审计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对中途停审的重大项目,区审计局应当在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出《停审通知》的同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说明原因,提出有关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重点项目或区审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加大对施工单位的虚报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项目决算核减金额超出审定金额10%的经济处罚政策。决算审计核减率超过20%三次以上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列入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投标黑名单,区住建局负责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单方面拒绝定案超过三个月的,区审计局在事实清楚、措施得当的前提下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暂停该施工单位在区其他项目的决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区审计局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区审计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区审计局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审计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区审计局审计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区审计局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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