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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出台农村医疗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06 04:02:03

县政出台农村医疗实施方案

为推动新农合制度继续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为农民看病提供切实保障,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建立和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得到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遏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预期覆盖面。通过广泛宣传动员,使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行政村为单位达到100%,覆盖人口达95%以上。通过政府引导和宣传教育,使更多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方便群众就医。以提高县、乡、村三级卫生资源利用率为目的,合理调整卫生资源,努力提高县、乡、村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实行“县内看病,凭证就医,县外转诊,集中管理”的办法,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与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乡镇卫生院硬件建设和人才知识结构的调整,促进病人合理分流,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组织机构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对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进行管理、监督,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检查、考核与奖惩。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经办合作医疗业务。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乡镇合作医疗业务工作,县、乡两级管理人员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由县财政预算支出,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实施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各级政府按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二)大病为主,兼顾门诊。坚持以大病统筹补偿为主,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完善门诊统筹补偿以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三)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超支不补、结余转用的办法。以大病统筹为主,进行门诊统筹试点。实行门诊、住院按医院级别确定起付线,按比例报销,封顶补偿的管理办法,量入为出、保障适度。做到既保证此项制度持续、健康运行,又能够使农民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对象。凡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障,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民,可按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权利。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批准在县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均可按规定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和质询。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选择其中报销比例高的一个机构进行报销,两个机构不能同时报销。

(三)义务。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其个人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按照申请程序,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解决。

五、基金筹集与使用

(一)基金筹集

1、筹资渠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和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年度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

(1)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30元/人。

(2)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200元/人。

2、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以户为单位,由乡镇政府在规定时间收集到位,做到户不漏人。财政所开据专用票据,筹齐后以乡镇为单位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个人缴纳当年费用,中途不予退还、不予补交。参合农民人员信息由乡镇政府负责收集核对,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政府资助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的参合费用由县民政局一次性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

(3)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

(二)基金分配

1、门诊统筹补偿基金:年度参合农民人均35元,约占筹资总额的15%,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2、大病统筹补偿基金:年度参合农民人均186元,约占筹资总额的81%,分别用于参合农民因病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的补偿,其中普通住院基金人均173.5元、占75.4%,正常产住院分娩基金人均1.5元、占0.65%,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基金人均11元、占5%。

3、风险基金:因年筹资总额增加,提取年筹资总额的4%作为风险储备基金,使累计提取的风险基金总共达到当年总额的10%。风险基金统一管理,用于合作医疗基金的透支和其它应急情况。

(三)补偿办法和标准

1、门诊统筹补偿: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费用可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家庭成员之间不合计使用。门诊统筹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村级40%、乡级30%,每日报销封顶村级6元,乡级9元,每人每年封顶线100元。具体补偿管理办法仍按照《县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试点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大病统筹补偿: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普通住院医疗费用、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费用的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其中,县中医院执行起付标准300元,补偿比例70%;市传染病医院(市第二医院)、市中医院执行起付标准400元,补偿比例60%。老年性白内障复明手术定额补偿限于县、市两级。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但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的除外。

同一疾病转诊治疗的,下级转入上级医院的,报销时扣除下一级别的起付线;上级转入下级医院的,报销时免除下一级别的起付线。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住院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参合农民经证明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住院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县相应规定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

参合农民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或者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情形的,新农合在给予补偿时,以参合农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相应方案补偿。

(2)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补偿标准为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40%;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透析、重症精神病的患者,连续住院治疗费用的报销,乡级起付线500元、补偿比例70%,县级起付线500元、补偿比50%,市级及其以上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40%。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60000元。具体补偿管理办法仍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报销管理办法(年度)》规定的方案执行。

(3)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正常产住院分娩采取定额补偿,补偿标准为150元。病理性分娩按照普通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3、追加补偿:补偿方案正式调整后,此前已经获得补偿的普通住院患者可以得到追加补偿,追加补偿款由各乡镇卫生院代为发放,患者应在年度内领取完毕。

(四)二次补偿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时,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全部或部分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5%以内。

(五)封顶线

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100元,大病统筹补偿封顶线60000元,全年累计计算,包括普通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偿、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一般门诊统筹补偿、住院二次补偿等。

新农合补偿的具体管理办法见《县年新型农村合作统筹补偿实施细则(修订)》。

(六)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国家扩展的大病救助保障病种新农合补偿办法,按照省卫生厅方案实施。

六、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做到“财政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帐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医药费用,为方便县外就医患者报销,该部分补偿款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直接报销,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复核,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会同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实施。

2、建立公示制度。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基金的收缴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县、乡、村都要建立公示制度,利用新闻媒体、板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定期公示报销情况。

(三)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县农合办负责制定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确定、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辖区内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医疗原则,认真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严格按照医疗技术规范进行诊治,严禁开大处方和不必要的贵重药品以及做不必要的辅助检查。

3、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4、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门诊处方登记制度,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

5、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的保障,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民心工程”、“一把手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把组织、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应有职能,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各乡镇、村一定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加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力度,加强对新农合工作人员监督和指导,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广泛深入宣传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四年来的工作经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达到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真正认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部门协调联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并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组织协调,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全县上下努力,确保基金筹集到位、管理科学、监督有效、运行规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日臻完善,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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