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牧区住房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农牧区住房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04 05:30:37

农牧区住房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州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充分发挥农牧区住房建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改善农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相关精神要求,结合州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把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破口,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准确把握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和群众住房的需求变化,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农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贫困地区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及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规划先导,统筹项目资金,落实责任主体,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全州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分类指导。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全面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以科学、规范的村镇建设规划引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编制农牧区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引导农牧民建设安全节能环保实用型住房,并适度向县城、集镇集中。

统筹安排,整村推进。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村作为示范村,集中投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并围绕示范村建设,整合农村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和各类基础设施、村庄环境整治、扶贫开发和产业发展等涉农涉牧项目,集中实施,整村推进,切实发挥项目和资金的整体效益,以点带面,有序推进,避免分散建设、重复建设。

基础配套,突出特色。按照“整合资源、集中投入、整村打造、整村配套”的要求,坚持把住房建设与完善基础设配套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整村推进,着力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一步到位,困难群众危房全部解决,游牧民全部定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村庄面貌焕然一新的目的。高度重视住房特色建设,精心设计民居建筑方案,确定不同地方、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建筑民居风格,突出反应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时代风貌,体现文化内涵及建筑风貌的多样性。

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整合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资源,建立“专业人员+农村能人”的规划编制机制,严格规划成果评审验收制度,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建立政府统筹、部门配合、整合资源、集中投放、分口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资金、土地、财税等政策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住房建设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切实保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目标任务。年全州农牧区住房坚持以“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为平台,按照以点带面、集中实施、整村推进的工作要求,突出抓好全州8个示范村和350个自然村的住房建设工作,确保省级下达的全州奖励性住房10250户、危房改造4800户、游牧民定居5560户等各项任务(具体任务分解见附表)顺利启动建设,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农牧区各类住房务必于4月中旬以前全面开工建设,并确保年度结转的游牧民定居工程于8月底前全部竣工,入住率达到80%以上;本年度游牧民定居建设任务于年底前完成80%以上工程量,集中建设率达到70%以上;农村危房改造和奖励性住房建设任务于年底前完成95%的工程量。同时,按照住房建设与基础配套并重、建设新房与治理旧貌并举的要求,在推进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形成基础设施全面配套、公共服务功能齐全、清洁机制基本建立、生产条件有效改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村庄面貌焕然一新的良好发展格局。

二、建设方式与标准

(一)建设方式。年全州农牧区住房建设以“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项目中确定的农牧户为主,主要方式为新建和改建(主要指原址翻建,下同)。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倡导建设多层楼房的农村社区。同时,鼓励有条件和符合条件的农牧民购买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到城镇实现定居。对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合或集中连片开发、整村异地搬迁的村庄,可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建设模式除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政办〔〕50号)文件明确提出的旧村改造型、异地搬迁型、合村并点型、村企联建型、房地产开发型5种模式外,我州还可采用进城购房模式:即打破区域限制,鼓励和支持农牧民进城,并享受户籍、住房等优惠政策;进城农牧民可在州内任何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城镇保障性住房;愿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牧区住户,政府为其提供3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超过政府提供面积部分还可享受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房改造、奖励性住房等补助资金,再不足部分由农牧民自筹,奖补资金随户走;库区移民购买城镇保障性住房,政府为其提供3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超面积部分由电站建设业主承担,库区移民中的特困户可以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奖励性住房、危房改造项目。及时为进城定居的农牧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注明政府提供的住房面积属公产,个人购买部分属私产。

(二)建设标准。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奖励性住房新建、改建单户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危房改造建筑面积达到45—60平方米,游牧民定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其中,游牧民定居和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捆绑整合建设并进城定居的牧户,建房标准不得低于80平方米。建房设计和建设标准要满足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并大力引导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推进住房建设的技术进步。

三、资金筹集、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建设步骤

(一)资金筹集。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奖补和住房建设融资信用平台贷款为辅进行筹集;游牧民定居工程、危房改造建设资金以政府补助和农牧民筹集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二)补助标准

1、奖励性住房省级财政按每户平均5000元,直补建房农户。

2、游牧民定居补助标准为:国家补助每户2.5万元;省级配套、县每户1.6万元,、、县每户0.5万元;州县配套、县每户0.2万元,、、县每户0.5万元(州县配套比例为3∶7);牧民自筹、县户均不低于0.5万元,、、县户均不低于1万元;定居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由牧民自筹解决,州县配套资金各地可视游牧民贫困程度区别对待,尽量向贫困户倾斜。

3、危房改造工程补助标准可结合新建、改建等不同情况和困难群众自建能力,一次性补助5000元—35000元。

(三)补助对象

1、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对象为已纳入年度示范村和自然村住房建设计划,按时完成住房建设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农户。在城镇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的农户,可享受一次性奖补政策。

2、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对象重点放在示范村、交通沿线、旅游景点及千村建设村庄中的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户,分无房户新建和危房户改建两类实施,进行整村推进,并优先从住房最困难的特困户着手实施。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3、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对象70%为有自筹能力、建房积极性高、愿意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牧户,30%在无房户、危房户和贫困户中实施。

(四)建设步骤

1、审查、申报规划(月1日—20日)。全面完成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8个示范村、27个“百企联百村”和350个自然村的规划编制和完善工作,其中,各县示范村规划经州农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省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审查;其余村的规划经州规划委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规划委员会备案。

2、确定补助对象和建设方式(月20日—30日)。农牧区住房建设由农牧户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初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并逐级上报县、州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已确定的补助对象,逐户逐村明确建设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房或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的自用住房。异地新建的由各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根据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由村两委收回原宅基地;原址翻建的由村两委拍照、登记造册,报县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组织实施(月1日—月30日)。本着“农牧民主体、村委实施、乡镇负责、部门服务、州县统筹”的原则,由各乡镇具体负责、村两委组织实施。所有住房建设必须按图施工,具备防震功能。建房户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4、竣工验收(月1日—30日)。农牧区住房建设要本着“完成一村、验收一村”的原则,建设计划全部完成后,由村两委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由县农村牧区奖励性住房建设、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联合组织验收。

5、奖励补助(月1日—30日)。凡新建或翻建住房经验收合格的,或者进城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以及到中、小城镇建设符合城镇规划条件自用住房的农牧户,凭验收手续或房产证领取奖励性补助、游牧民定居、危房改造等相应补助资金。

四、完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合力

(一)整合利用涉农项目和资金,提高整体建设水平。按照整村推进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农牧区各类住房建设和其它涉农涉牧项目统筹安排到示范村和“百企联百村”,做到集中投放、分口实施、各记其功。重点整合的5类项目包括:农牧区危旧房改造、奖励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和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搬迁、迁村并点等各类住房建设项目;人畜饮水、农牧区供电、道路硬化、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生态涵养、旅游开发等各类涉农产业项目;改厕改圈、节能环保、绿化植树、农牧区环境连片治理等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政权建设、卫生、医疗设施、设备、文化体育设施、农(牧)家书屋、流动电影服务、太阳能公共照明、万村千乡市场、幼儿园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通过整合项目和资金,集中投入、集中实施,全面提高农村牧区水、电、路、话、房等协调建设水平,有效改善村容村貌。对此,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示范村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本着“拾遗补漏、缺什么、补什么,少什么、补什么”的办法,摸清现状底数、核准建设内容,理清投资渠道,以县为单位分类打捆确定建设项目,上报州政府汇总平衡后,集中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对接,合理确定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二)整合实施城乡住房建设项目,提升住房建设水平。在不违背政策原则的前提下,要深入研究农牧区各类住房建设之间、城乡住房建设之间的整合实施问题,并注意做到“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使用、形成合力”,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在农村牧区,要分部门、分渠道将农牧区危旧房改造、奖励性住房、游牧民定居和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异地搬迁、迁村并点等各类住房建设项目有机整合使用,从而减轻农牧民负担,使住房建设标准一步到位,避免重复投资;在城镇社区,要以住房建设为抓手,通过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加快城镇居住小区建设步伐,引导更多的群众进城定居,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运用银行信贷政策,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协调联系,运用好银行信贷政策,切实为农牧民建房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利用省级财政利民信贷资金,足额用于农牧民住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为农村牧区建房自筹困难住户争取足额的贴息贷款。

(四)集中统一购置建材,平抑支农建材价格。在鼓励农牧民以自采自建为主的同时,由各县农牧区建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所需的砖、钢材、水泥、管线等大宗建材以及建筑节能环保产品、材料等,为农牧户自建房直接提供实物帮助,让农牧民得到实惠,提高农牧民建房的积极性。集中采购建材必须有农牧民代表参加。州、县有关部门要制定平抑支农建材价格的措施,防止支农建材价格上扬和其他扰乱支农建材市场的行为。

五、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一把手”负责制,逐级确定责任人,采取州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的办法,建立健全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为切实强化县、乡两级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调整充实县一级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全面落实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程项目具体实施的工作责任机制。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各县建设、农牧、民政部门以及各乡(镇)对建房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要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完善建房户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省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户档案管理系统”的内容要求,建立农户电子档案,严格档案管理,确保农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三)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要求和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明确农牧区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安排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用地,保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充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鼓励农牧民利用闲置宅基地、空闲地等进行住房建设。严格核实农户新建、改建自用住房的宅基地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决防止“一户多宅”或“建成新宅,旧宅不退还、不复耕”现象发生。农牧民异地新建或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可保留原宅基地。

(四)加强技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建设、民政、农牧等部门要免费提供安全、经济、适用房屋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牧户参考,并开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咨询窗口,面向农牧民提供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工程质监部门将本区域的农牧民建房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选址要考虑防洪、防灾因素,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提高直接服务和管理农牧区住房建设的能力,加快农村牧区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指导农牧民建设环保节能、质量安全住房。

(五)强化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州、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要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套取农牧区住房建设补助资金。要强化监督检查,尤其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重点督查。相关部门要制定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资金使用、质量监管和验收办法。年度计划完成后,县政府要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提交省、州建设、民政、农牧部门备案。

(六)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进工作。州县建设、民政、农牧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下达,并做好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指导与监督,州、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

(七)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引导,使农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激发农村牧区基层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农牧民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被举报文档标题:农牧区住房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被举报文档地址:

https://www.meizhang.comhttps://www.meizhang.com/fangan/shishifangan/592207.html
我确定以上信息无误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