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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磷矿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12-30 09:26:29

强化磷矿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和“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方针,以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为手段,严格控制磷矿开采,合理规划磷化工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采选结合、矿化结合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扶持优强企业,努力把磷化工产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向优势开采、加工企业集中。支持市内磷矿优势加工企业整合现有磷矿开采企业。

3就地深加工增值原则。禁止出口。延长磷化工产业链,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适时适度、有序开发。实现全层利用,从根本上解决采富弃贫问题;推进磷矿开采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协调发展;走资源节约型的新型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5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制定全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磷矿资源开采规划。合理布局磷化工项目,严格控制新上磷矿开采和加工项目,市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实施规划管理,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落实。

6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政府制定宏观调控目标。

三、工作目标

7实现全市磷矿资源开采有序、管理规范、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8禁止乱采滥挖、盗采盗挖、超载运输。有效解决采富弃贫问题。

9创新管理体制。强化监管手段,建立完备的资源配置调控体系,形成磷矿开采科学有序的长效机制。

10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把建成全国重要的磷复肥和磷精细化工基地。

四、统筹规划

11制定完善《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远安县、兴山县和夷陵区要根据《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矿区编制以开发顺序为主要内容的矿区规划;督促采矿权人按“一矿一井”要求编制开采规划。

12新上磷化工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有关方面不供项目用地、不供磷矿、不供电。

13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要研究制定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要提出方向和量化要求。

1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核、公平竞争和授予后的变更或延续等,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上报。

五、科学开采

15严格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新配置资源必须符合规划。必须实行全层开采,必须杜绝大矿小开,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配置资源。

16建立护矿网络。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建立由县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村、矿山企业人员组成的护矿队伍,充分发挥其“宣传、巡查、制止、报告、协处”作用,形成联防、联动、综合治理格局,有效保护资源。

17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盗采盗挖。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开采的事故隐患突出的矿山企业。整改不合格的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无证开采、超界开采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有关方面对违法开采、并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不得提供《省磷矿产品准运单》

19全面清理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按全层开采的要求,重新编制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并按新方案实施,否则予以关闭。新方案实施前,采矿权人应采取保护资源的过渡措施。

20大力扶持中低品位矿石的采选和利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配置磷矿资源,同级政府可以制定奖励政策。合理规划建设选矿厂,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

六、控制总量

21根据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重点保证本地深加工优势企业用矿需求。

22加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建设。管理站由县区政府组建。有关县区可按建站审批权限报批后,矿山出口增设管理站,建站及运行经费由县区政府负责。各管理站工作人员从国土和公安部门抽调,每班要有一名公安交警上岗。管理站要依法规范管理,主要职责是计量、治超、查验《省磷矿产品准运单》和出站磷矿石的统计汇总上报。

23磷矿开采和运销必须持有《省磷矿产品准运单》《省磷矿产品准运单》由市经委在省经委领取。县区依据总量控制数和供销合同发放给采矿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要会同县区每月对矿山企业开采数额和深加工企业收购矿石的数额进行核查,对违规外销原矿的要按违规数额的两倍扣发准运单,扣发指标用于奖励保证市内重点加工企业的采矿企业,扣发和奖励情况定期在矿区公示。对深加工企业违规外销原矿的停止磷矿供应计划。

七、整合资源

24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以采矿权为纽带。一律与深加工企业整合。对县区、乡镇或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鼓励采取联合、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或相互参股等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实施整合。已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其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以等值现金的方式进入新企业,资源不再作价。

25磷矿资源整合由县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整合工作。

26资源整合到位之前。组织召开磷矿石供销洽谈会,供矿与用矿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实施磷矿资源与深加工企业的对接。对不履行与重点深加工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的采矿权人,停止发放《省磷矿产品准运单》

27坚持扶优扶强。主要与本县磷化工骨干企业对接。县内的磷矿企业、区内灰石垭矿段、矿段以及矿区内的磷矿企业,主要与兴发对接。夷陵区内其他磷矿企业,主要与市内磷化工骨干企业对接。

28整合企业必须在矿山所在地成立矿业公司。保障县区的合法利益。

29坚持“矿随单走、单随合同走”原则。确保准运单发放优先满足市内重点骨干企业供销合同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

八、运销管理

30加强矿石运输环节的管理。就地没收矿石。严格治理矿石运输中的超载行为,采取矿点控超、站点限超、沿途查超、终端核超等措施实施全程稽查,凡是超载的运矿车辆,一律在管理站现场卸超,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所卸矿石交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31建立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磷矿运输情况,分析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磷矿运销有序。

九、税费征管

32要加强对磷矿开采企业税费征管工作。对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应收尽收。要严厉打击各种逃税违法行为。

33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因该采矿权人采矿而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依法确定。

十、加强领导

34磷矿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进全市磷矿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转。

35磷矿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区、乡镇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36市政府成立市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成员单位组成工作专班,确保经费、人员到位,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

37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磷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磷矿资源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市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安监局、劳动局、商务局、环保局及铁路、港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市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责到位,形成执法合力。

38严明纪律、令行禁止。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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