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9 06:17:32
第一条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协助民办学校解决融资困难,积极防范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民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促使民办学校做优、做大、做强。
第四条成立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市民办学校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主任,市财政、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五条市财政设立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专户。与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经办银行。
第六条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连续安排三年;
㈠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㈡市政府划拨的局部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国有资产;
㈢国内外有关机构、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提供的资助;
㈣利息收入;
㈤其他收入。
第七条由市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资金。
第八条资助方式:
㈠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基本建设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㈡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为符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贷款提供利息补贴、市政府对在民办教育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为设立在市内的各类民办学校。
凡具备本方法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都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顺序申请资助。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民办学校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㈡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㈢现有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㈣具有30%自有资金。
㈤有独立的校园。
贷款贴息对象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贷款信用担保对象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各类民办学校。
政府奖励对象为市内各类民办学校。具体条件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规模包括:
㈠利息补贴为当年发放的基建贷款及设备购置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㈡信用担保规模根据基金的实有数额。参照中小企业担保的放大倍数1:8提供担保;
㈢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数额。
第十二条料理资助顺序:
㈠贷款信用担保
1每年6月底前。
2银行要求信用担保的贷款。由学校向市民办学校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出具相关文件;
3市民办学校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学校进行评估、审核。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方可料理贷款。
㈡贷款贴息
1每年6月底前。
2次年1月底前。
3根据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可使用数额。
第十三条获取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民办学校必需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期归还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加强对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和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帐户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明确担保风险代偿责任。对由市民办教育发展信用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业务呈现的损失(本金及利息)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承当80%银行承当20%损失类贷款按贷款五级分类法的规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