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民政局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范文

民政局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范文

民政局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以下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五保供养、灾民救助等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的严重生活困难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五)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类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

凡具有**区城乡常住户口,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困难家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在本区居住、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贫困家庭有子女在高中阶段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费用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同一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因以下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补助参考标准为:

(一)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在扣除所报费用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费用仍超过3万元的,给予1**—3**元的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200—2**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按500—2**元标准执行;

(四)贫困家庭有子女在高中阶段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给予500—1**元的救助;

(五)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赴学校报到路费的,给予200—500元的救助;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除已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外,可再给予相当于1—2个月家庭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农民工等符合救助条件的,可直接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本人相片、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申请事由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委会及时入户调查、评议,并以适当形式公示,确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救助对象及时进行审批,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对审批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申请原因、审核审批结果在公示栏内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办法予以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慈善劝募等渠道筹集为补充。

(一)区财政安排专项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区民政局从福利所筹公益金中予以适当安排;

(三)从善款中予以适当安排;

(四)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统一调度使用,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确保辖区内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临时救助。同时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临时救助工作要求

区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区民政局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临时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协调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各专项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积极探索现金、实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临时救助方式,逐步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公开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事程序、救灾资金发放情况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