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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森林保险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01 10:58:51

全市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提高林农和林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激发林农发展林业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原则。在林农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森林保险,引导林农及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

2.坚持“两低一保”原则。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低保额、低保费、低成本,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3.坚持协同推进原则。财政、林业、镇办及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与联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4.坚持“三个兼顾”原则。兼顾林农、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及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确权,生长正常和管理有序的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对象:林权所有者。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毁损、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

公益林、商品林的投保额均暂定为500元/亩。

(六)保险费率

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为3‰。

商品林:林木火灾保险费率为2‰,综合保险费率为3‰。

(七)赔偿处理

1.免赔处理。每次事故损失按实际损失的10%免赔。

2.现场查勘。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受理报案时,要明确告知出险保户准备好相关的索赔单证,并配合勘察人员进行受灾现场查勘。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勘察人员须在48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全面了解掌握受灾情况,并根据权限及时逐级上报灾害损失情况。

3.灾害定损。根据勘察损失情况,需进行灾害损失鉴定的,由林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主要由保险和林业等部门组成)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鉴定,并公布鉴定结果。受灾林木一时难以认定是否死亡的,由保险公司会同林业专家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火灾损失标准: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以上可作用材;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有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未受伤害。

4.计算公式。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投保面积/实有林地面积×(1-10%)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5.赔偿兑现。保险公司根据灾害损失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在林业和财政部门监督下赔付到位,并对赔付结果进行公示。

6.保险责任终止。当累积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责任期满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累积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责任期满,但保险金额等于原保险金额减去累积赔款后的余额或差额。

(八)林业巨灾风险基金

为保证森林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承办保险机构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量力而行,确保森林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和健康持续发展。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努力分散经营风险。承办保险公司应参照财政部关于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要求,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保费补贴比例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1.公益林财政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负责40%,市财政10%。

2.商品林财政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市财政5%,其余由投保人负担。

3.林地分散于本市的林业企业,由其自主向承办公司投保。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我市地域范围内的,不享受我市保费补贴政策。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

森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市林业部门要做好对森林保险投保数据真实性的审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申报、拨付和结算,确保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保险公司按年度将已签订到户(即作为被保险人的林权所有者和林农,下同)的法定保单及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凭证进行汇总,填报“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并附保单和缴费凭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交市财政局结算。生态公益林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林农集中投保,制定投保清单,并详细列出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

2.市财政局受理保险经办机构的申报后,要对已签订保单的真实性、被保险人是否足额缴纳应承担保费、市林业部门是否审核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保单已签订到户,保费已足额缴清的,据实拨付应由市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3.在被保险人已足额缴清保费、市财政已足额拨付本级应承担保费补贴资金后,由市财政局将上述情况进行汇总申报。申报时,要填报“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申报表”,并附“省三农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表”、保险经办机构收取被保险人缴费的相关凭证和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款凭证及预算文件,按年度上报省财政厅,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操作方式

(一)试点先行,分步推进。2013年先在全市国有林场和盐池河、白杨坪、六里坪、均县、官山、龙山、牛河、石鼓、蒿坪、习家店等镇和林区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2014年起在全市全面推行。

(二)分级负责,差异承保。各镇、村应积极配合林业、财政、保险公司等单位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公益林实行综合保险,由林权所有者与保险公司按年度签订保险协议,市财政部门对赔款的使用实行监督,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基本目标是确保受灾森林面积的完整恢复。市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灾后造林。受灾林农选择自己恢复造林的,经市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赔款直接兑付到林农;受灾林农不愿自己造林,或没有造林能力的,委托镇林业站或村代为造林,所需费用从赔款中列支,剩余款项兑付到林农。

对于商品林保险,林农可在火灾保险与综合保险两种责任中任选一种,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转账支付至投保林农的“一折通”或其他实名银行账户。

市林业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将灾后造林和赔款兑付情况进行公示。

(三)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市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申报、拨付、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比例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市林业部门负责配合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宣传工作,掌握林农投保意向;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投保面积统计核实、保单发放和灾后勘察定损等工作;指导林农进行灾后自救,并监督实施灾后恢复造林。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森林保险的产品开发和定价、风险分散、宣传展业、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各项基础工作,规范业务操作。在组织好培训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委托基层林业工作人员承保业务,并承担必要的工作经费。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林业、财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各镇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保险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执行领导小组决议,研究制订森林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发展建议,对森林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鼓励造林大户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

(三)搞好承保理赔服务。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要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到林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落坐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林农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规范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保险公司应在林农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严肃保险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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