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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经济合作社组建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10 02:43:51

居委经济合作社组建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村经济合作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规范组建村经济合作社,充分发挥党政经中村(居)经济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1、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是完善农村组织体系的客观要求。在现行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村党组织、村委会虽然行使了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但却不具备合法的经济主体法人资格,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缺位、职能错位,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对外经济交往也受到了制约。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将现有的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组建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合作社,建立起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完善“党组织坚强领导、村委会民主自治、合作社发展经济”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从而凸显村级合作组织的经济发展职能,真正成为党委、政府领导村级经济工作的有效抓手。

2、设立村经济合作社是加快发展村级经济的重要举措。当前,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压力很大,农村基础环境、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而村级集体经济基础总体比较薄弱的现状,难以为之提供有效的财力支撑。通过建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确保其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村(居)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承担本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的职能,可以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村级现有资产资源,参与市场经营和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最大效益,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是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因农村土地资源承包关系、农村集体财务等问题引起的涉农信访仍然很多,并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严重影响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通过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合作社内部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管理模式,并建立起“产权明晰、职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可以充分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参与管理、全面监督职能,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农村基础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各村(居)要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全面建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工作。

二、明确全面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规范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稳定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基层组织,充分发挥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功能,促进全镇村(居)经济合作社规范组建和健康发展。

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按照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资产量化坚持因地制宜,有经营性净资产就量化经营性资产,无经营性净资产就量化非经营性资产或资金;成员界定坚持一村一策,根据户籍、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状况、义务履行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婚出、招婿、上学、入伍、服刑人员是否保留成员资格,新生、死亡人员是否变动成员资格由各村(居)商定。

二是坚持民主决策、阳光操作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提高组建过程的透明度和广大农民的参与度。成员界定结果及出资方案要公示;章程需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要经选举产生。

三是坚持依法办事、维护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关系,及时化解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明确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设立对象及工作目标是:本镇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村,含有集体资产的涉农居委会和社区,暂不包括古溪社区居委会、谢荡村(已经建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的行政村、已经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整村推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年底前建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达到100%,且要全部进行工商登记。

工作步骤是:

1、组建筹备小组(11月29日)。建立工作班子,召开村(居)两委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宣传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目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推选清产核资小组和成员界定小组。

2、清产核资(11月30日—12月4日)。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有关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文件精神和《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由各村(居)指定“两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村级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债务,核销坏帐,结果张榜公布,报经服中心审核鉴证备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成员界定(11月30日—12月4日)。由村(居)“两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组成成员界定小组,在统一规定的时间点上,依据相关条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逐户逐人认定,编制成员花名册,张榜公布一周后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对于一些特殊对象,由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股权设置与股份量化(12月11日—12月13日)。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的基础上,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合理确定股权设置的类型和折股量化的范围。股权设置的基本原则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按贡献大小适当体现差距,一般不设集体股,确需设立的,集体股一般不宜过高。股权类型一般为人口基本股、劳动贡献股和集体股。折股量化的资产范围,原则上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无经营性净资产可以量化非经营性资产或资金(资金比例不超过50%)。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股份持有人对该股份享有所有权,股份可以继承,但不得退股提现。股份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合作社应向持股成员出具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

5、推选成员代表(12月11日—12月13日)。

成员代表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10%,超过1000人的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100人,将成员代表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村(居)民小组,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原则上村(居)“两委会”成员及符合成员条件的村民代表应该是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候选人经村(居)民小组长签字后张榜公布,一周后如无异议即为正式成员代表,并上报筹备小组。

6、制定章程(12月11日—12月13日)。村(居)经济合作社必须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合作社管理和登记机关;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选举与罢免;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报镇经服中心审核后,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7、召开设立大会(12月11日—12月13日)。由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村(居)经济合作社章程、出资方案,推选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工商登记(12月16日—12月20日)。上述工作完成后,整理完善各个环节的文书资料,组织开展工商登记。

需要明确的是,村(居)经济合作社设立后,仍然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发展生产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资金。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有关规费后,可以按章程规定提取一定的公积、公益金,再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股份分红,让成员得到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

四、明确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的工作要求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事关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同时,整个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业务性强。请各村(居)高度重视,把建立村(居)经济合作社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突击性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镇建立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强化责任落实,科学制定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组建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指导。为确保村(居)经济合作社设立工作规范有序推进,请各村(居)认真学习、准确领会工作要领,把握关键,在经济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规范开展经济合作社设立工作,有新问题及时联系沟通,确保工作稳妥开展。

三是强化责任考核。今年初,市委、市政府就把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成目标,列入对各市(区)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农办也将此项工作列入了系统重点工作考核内容。我市市委、市政府也把设立村(居)经济合作社工作列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内容,镇也同样对村进行年度考核,对未能积极有效推进工作,影响我镇考核的进行工作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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