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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动物追溯体系建立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23 04:22:26

农业局动物追溯体系建立方案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由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组成。三大系统既紧密衔接,又相互独立,构成从耳标生产、配发,到动物饲养、流通,再到动物屠宰、动物产品销售全程监管追溯体系。为推进我县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动物及产品的安全监管和有效追溯,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前几年试点工作经验,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畜禽标识申购与发放管理系统(二维码耳标的佩带)、动物生命周期全程监管系统(动物防疫信息的传输)、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动物检疫信息的追溯),力争在全县范围内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二维码佩戴率达100%;二是免疫信息上传率达100%;三是凭二维码信息检疫的到位率达100%。

二、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主要是二维码耳标佩戴、防疫信息的传输和检疫信息可追溯环节的监管。

(一)二维码耳标佩戴和相关信息的传输。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做好二维码标识的申请、发放等环节的工作及相关信息上传工作。

1.社会散养户及由所属镇(街、开发区)专职免疫人员免疫的规模场户,其二维码耳标佩戴由镇(街、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负责。

2.自免规模养殖场的二维码耳标佩戴由场内固定人员负责。

3、对从外地调入生猪继续饲养,并已佩戴有二维码耳标的,应先扫描二维码读取信息,并加挂新的二维码耳标。

4、要求在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疫苗第一次免疫时佩戴耳标,并将已有信息上传。

(二)疫病可追溯环节的监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疫病可追溯环节的监管,要求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环节必须凭二维码的信息受理检疫申报,对没有耳标或没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进行检疫签证。

1.产地检疫环节:产地检疫出证时,必须扫描二维码,读取受检动物佩戴的二维码免疫及其他信息,并根据信息实施产地检疫。

2.屠宰检疫环节:屠宰场生猪进场查验时,核查二维码佩戴率,并读取二维码上的免疫、产地检疫信息,作为屠宰检疫申报受理的依据。

三、时间安排

2012年6月底前完成宣传工作;7月底前完成技术培训和相关物资的购置、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准备工作;8月份在全县全面推进,到2013年底全县全面建立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健全相关制度。2012年7月底前建立二维码耳标的申请、领用和发放管理制度、免疫挂标和信息传输工作制度、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制度、定期工作总结与通报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规范操作规程。利用2012年6、7两个月,对全县20个镇(街、开发区)的畜牧兽医防疫人员及规模场内的二维码识读器操作人员通过现场指导的方式进行宣传培训,确保每个参训人员能够认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系统的原理及重要性、熟悉掌握二维码识读器的使用和信息录入传输等基本的操作技能,做好二维码的佩戴、国家强制免疫种类的免疫信息的上传,为8月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工作在全县的全面推进做好技术准备工作。

(三)加强检疫监管。检疫监管是能否实现建设目标的关键环节,确立以二维码耳标信息作为检疫申报必要条件的工作制度,对检疫环节中发现未佩戴耳标的或虽有耳标却没有防疫信息的依法不予检疫签证。

五、保障措施

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工作程序严谨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推进全县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为组员,明确目标及分工,制定严密的工作及考核监管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到位。

(二)加大经费投入。充分发挥近年来国家对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建设等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作用,整合项目建设成效,在充分应用现有的设施、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积极做好当地政府参谋,争取财政加大投入,以从经费及设施上保证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推进体系的正常运转;二是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重点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开展检查,督促其落实工作措施,定期通报工作的进展和存在问题,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的要与动物防疫条件年度审核制度相联系,造成体系无法规范运转的要依法查处,还要开展对各镇(街、开发区)工作进度情况的通报,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全县体系建设全面平衡开展;三是要借助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整合管理资源,体系建设与项目扶持相结合,不开展体系建设工作或工作不力的养殖场,不得立项,已立项的不予验收。四是要依法管理,严厉打击阻扰体系建设的不法行为,为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全面认识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对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养殖场户、屠宰企业和免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争取政府的重视,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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