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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21 09:45:29

企业联动工作机制建立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大提升大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县依法设立登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在建工业(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二条支持企业发展的主体是县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支持企业发展的内容主要是改变传统的服务模式,进一步密切与企业联系,通过紧密的主动服务、协作服务、协调服务,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市场、社会的内在潜能,最大限度地给予企业要素、政策、环境的发展保障。

组织形式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县支持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研判全县产业和企业运行态势,统筹制定不同阶段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与机制,建立对主体及职能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地税国资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供电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县台办、县人行(外管局)、县银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组成。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五条县领导小组下设县支持企业发展联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联动中心),县联动中心成员单位为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联动中心设在县经信局,负责企业发展问题的汇总梳理、分解交办、工作通报以及综合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企业反映问题属于成员单位之外部门职责的,由县联动中心视情临时召集。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和联络员组成的支持企业发展工作小组,负责解决县联动中心交办、本部门收集、镇(街道)请求协助以及领导交办的企业发展问题。各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动中心,中心设在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县联动中心交办、本镇(街道)联动中心收集和领导交办的企业发展问题。

工作机制

第六条联动中心受理的问题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在项目审批、资质评定、要素保障、技术创新、拓展市场等方面需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应属于政府及部门工作职责范围,企业之间经营纠纷及业主个人事项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企业问题的收集可以由有关部门及主体工作人员在走访企业中征集,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所属镇(街道)联动中心反映。

企业反映问题应填写《企业发展问题登记表》,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提交所在镇(街道)联动中心。

第八条镇(街道)联动中心作为企业反映问题受理机构,要落实人员负责收集、受理企业提出问题的登记、梳理、呈阅、交办、督办、反馈等工作。

第九条各镇(街道)联动中心受理的企业问题,一般问题由各镇(街道)或会同有关部门在基层解决,疑难问题可上报县联动中心,由县联动中心将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牵头解决,重大疑难事项可上报县领导专题交办或协调解决。

县联动中心收到镇(街道)联动中心上报或县领导交办的企业发展问题,应根据企业问题的实际,制作《县支持企业发展解决企业问题交办单》分解至有关主体或部门负责牵头解决。

第十条县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办理企业反映问题,应明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协调解决,同时建立四项办理机制:

1.建立主体属地办理制度。各镇(街道)受理区域内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应由各主体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基层得到解决,确有困难需县级层面协调的上报县联动中心。

2.建立部门介入处理制度。各镇(街道)在解决企业反映问题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介入的,由各镇(街道)提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共同处理。

3.建立部门合作解难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参与、配合解决企业难题中,应服从牵头主体和部门的协调指挥,指派工作人员及时到岗开展工作,共同解决企业难题。

4.建立疑难问题会商机制。对企业反映的疑难和重大事项由有关县领导牵头有关部门、主体组成相应工作组专题会商解决,会商由县领导或县联动中心召集,会商讨论的解决方案应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企业反映的一般问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问题可适当延长至一个月,重大疑难事项延长至三个月。承办单位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要向企业和县联动中心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受理本区域企业反映问题,在本级解决的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企业,每月汇总后报县联动中心备案,本级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联动中心。各有关部门牵头解决中心交办的企业问题后,要将处理结果征求企业意见,并书面反馈县联动中心。

对于个别企业反映的发展难题,确属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及时主动与企业沟通联系,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县领导小组将定期听取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工作汇报,交流支持企业发展的做法经验,研究解决支持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县镇两级联动中心负责相关承办单位问题办理的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并将日常收集受理问题及办理情况集中梳理后,定期上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五条县镇两级联动中心定期对承办单位办理企业发展难题情况进行通报,对企业发展难题办理主动、办事效率高、交办任务完成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主动、不积极、推诿扯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每年组织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评选支持企业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解决企业反映问题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优资格。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各镇(街道)及具有服务企业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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