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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范文

时间:2022-10-19 05:04:58

交通运输局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安全专项整治“两个不放松”和“务必整出成效”的批示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岗位行为责任,切实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根据省厅《省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方案》(交传〔2020〕4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20年9月开展全县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总体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法,集中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推动水上交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保障全县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二、活动时间

9月1日至9月30日。

三、活动内容

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水上交通检查执法,重点对港口企业、航运公司、营运船舶、通航环境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严肃查处。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港航企业和作业人员,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一)港口企业

1.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给予处罚。

2.检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否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如实记录,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给予处罚。

3.检查港口企业是否按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是否满足《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给予处罚。

4.检查港口经营人是否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是否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给予处罚。

5.检查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装卸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6.检查港口码头经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设船舶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污水固定接收设施,含油污水是否通过自建固定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接收;是否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给予处罚。

(二)航运公司

1.检查航运公司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内河船舶是否从事涉海运输。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处罚。

2.检查航运公司是否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否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规定》第三十五条给予处罚。

3.检查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载危化品进出港申报的人员和从事船载危化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三)营运船舶

1.检查船舶是否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是否超载运输货物、旅客。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给予处罚。

2.检查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船员,船员是否按规定取得适任证件。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给予处罚。

3.检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是否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是否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给予处罚。对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4.检查船舶是否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船舶污染物排放是否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进入京杭运河的船舶,是否满足“零排放”要求。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给予处罚。

(四)通航环境

1.检查辖区内是否存在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涉水设施和作业活动造成航道淤浅的,是否按要求实施疏浚、清障。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给予处罚。

2.检查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是否经过批准或者备案,是否设置标志、显示信号。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给予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根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活动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交流,监测活动有关舆情,及时回应相关问题。

(二)规范检查行为。要按照《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规范》实施检查,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要充分发挥机构改革的优势,科学设置检查站点,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确保执法取得实效,保证活动顺利开展。

(三)严格依法执法。要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相关法规实施处罚,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保证执法案件数量明显上升,执法案卷质量显著提高,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强化信用管理。根据《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水路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失信行为认定和联合奖惩等工作,督促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水上交通执法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活动的总结上报工作。活动总结材料及附表,请在10月18日前发送报送至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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