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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时间:2022-04-14 02:48:31

工业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租赁承包管理

第一条、各企业的厂场、店面(含房管局产权和企业产权)及其他产业等固定资产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账,定期盘点,并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所有资产状况应复印一份报局备案。

第二条、各企业的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等固定资产不能变卖,如遇拆迁改造必须就地或异地安置,不得改为安置干部、职工的住房。确因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拆迁货币补偿的,所有赔偿金必须存入区财政专户,由局监管使用。

第三条、企业厂房、场所拆迁并进行企业改制的,应在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指导下进行,改制方案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厂职代会通过,厂务公开栏公布,报局和区审核同意,在区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其费用在拆迁企业的赔偿金中列支,企业所有开支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并在厂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四条、企业厂场、店面租赁,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投标、竞价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局相关和所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租赁合同签订前要经局审核,签订后要在厂务公开栏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不是繁华地段的厂房、店面,无法进行招投标的,必须经厂领导集体研究,合同初稿经局审核同意,厂务公开栏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局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五条、企业承包经营方案要经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厂职代会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竞价的办法,承包方案签订后要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并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

第六条、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的租赁承包合同期一般为1-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低或减免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报局同意后方可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新合同在厂务公开栏上公布并复印一份局备案。

第七条、所有租赁承包金收入必须遵守各项财经纪律,由企业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严禁设立“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违反规定的按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企业对厂场、店面承包租赁期内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对出现和发生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九条、各企业厂场、店面凡涉及拆迁、转让等国有集体资产转移事项的,应事先报请局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落实责任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对本企业厂场、店面及其他产业承担保值、增值和不流失的责任。对于资产流失、不及时反映公有资产流失情况,又不采取相应措施,失职失察甚至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工业企业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各直属工业企业厂长,集团公司经理为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做好设备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建立帐、卡片、帐务帐,三本帐相符。

第十二条对封存设备由企业使用单位就地封存,封存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与保管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企业设备主管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设备长期封存,连续一年以上不使用,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应提出计划,经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四条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必须经局领导批准,才能作报废处理。凡报废设备由生产企业设备主管部门填写“生产设备报废申请书”一式三份,经企业厂长(经理)审批后,报局批准。设备未经正式批准报废前,工厂不得拆卸、挪用设备的零件。

第十五条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当日内报告局职能部门,并于三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六条、设备的外借及让售:

1、外借设备原值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企业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

2、外借设备原值在3000元以上者,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

3、企业计划让售的设备,应认真评估,填写计划让售设备清单。让售设备原值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由企业设备第一责任人批准,报局职能部门备案;设备原值在5000元以上者,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局职能部门进行预评估,经局领导批准后,采取公开招标让售。

第十七条设备更新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凡设备投资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企业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技术改造方案,技术改造方案报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应严格执行报表制度,定期向局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拆迁企业的设备紧急变卖处理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职能部门会同局纪律监察部门实行公开拍卖,拍卖资金存入企业资金账户,由局监管使用。

第十九条、落实责任追究,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设备承担不流失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停产企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工装、模具

要进行登记造册,报局职能部门备案,停产企业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工装、模具的变卖处理要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局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下实行公开拍卖。

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负相应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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