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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村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5-06 11:19:48

信用村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村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深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与普惠金融工作,充分发挥涉农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加快推动乡村振兴步伐,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型”农村信用创建推进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南信办〔2018〕9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运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等信用工程为抓手,以构建和谐金融环境为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加大对农村地区信贷资金投放力度,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助推辖区新型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推进普惠金融有效落地农村,积极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机制,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构筑优质的区域金融生态,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创建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人行推动、银行参与、部门配合”的模式,在坚持“严格标准、共同评定”的原则下实行创建工作重点联系机制,信用村创建在实现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创建标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优惠条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单位制度规定。评定的信用村、乡镇(街道)由区政府统一授牌,确保农村信用创建的品质与公信力。

四、组织管理

成立市区信用村、乡镇(街道)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信用村、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下设办公室挂靠人行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人行市中心支行、区发改科技局、区金融办: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指导信用村、乡镇(街道)评定工作的开展和实施,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根据创建工作目标定期召开联席会进行效果分析,在辖区内形成信用评级成果互认、信用优惠共享的工作机制。

(二)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信用村、乡镇(街道)的初级推荐;信用评定档案的采集、审核、保管、更新工作;制定落实信用贷款等优惠政策,宣传推广信用评定成效。

(三)各乡镇(街道):配合涉农金融机构做好信用村、乡镇(街道)的基础材料审核、上报;协助银行开展村级金融债务的清欠工作。

六、创建信用村、乡镇(街道)条件

(一)信用村

1.村集体无不良贷款或村集体历年不良贷款已核销转表外。

2.指标要求:信用户占比(该村信用户/该村总户数)不低于20%;贷款覆盖面(该村总授信农户户数/该村总户数)不低于25%;不良贷款按表外还原后计算在1.5%以内(具体指标考核可以重点联系行为主)。

3.上年内,除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意外等原因外,逾期超过10天(含10天)的贷款笔数累计不超过该村近一年投放的小额贷款笔数的3%。

4.村两委能够积极支持银行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农户相关信息,协助银行机构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二)信用乡镇(街道)

1.辖属的行政村无不良贷款,信用村的比例达50%以上,不良贷款按表外还原后计算在1.5%以内。

2.上年内,除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意外等原因外,逾期超过10天(含10天)的贷款笔数累计不超过该乡镇(街道)近一年投放的小额贷款笔数的3%。

3.乡镇(街道)、村两委能够积极支持银行信贷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农户相关信息,协助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到期提醒、逾期催收等工作。

七、创建工作流程

(一)对象筛选。优先选择信用环境良好、产业优势突出、人口居住集中、存量客户较多、资金需求旺盛、政府扶持明显、沟通协调较好的乡村开展信用创建。

(二)信息收集。由重点联系银行利用现有的农户信用档案和农户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村及信用乡镇(街道)基本信息、贷款需求信息、扶贫小额贷款信息、农业和林业等管理部门相关公示信息,并加强与有关村、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系,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为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三)推荐上报。严格按照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条件,由重点联系银行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初级名单,也可由几家涉农金融机构联合推荐上报。

(四)集中会审。由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交评审的信用村、乡镇(街道)集中会审、综合评价,最终确定评定的信用村、乡镇(街道)名单。

(五)结果公示。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结果将通过政府信息网等媒体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公示后无疑议的,评定小组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发文认定并对信用村、乡镇(街道)予以公开授牌。

八、激励政策

(一)实行整村授信。对信用村可由重点联系银行进行信用户贷款批量调查、批量授信,提升业务办理效率,提高客户体验。

(二)优化贷款方式。倾斜信贷规模,优先满足当地信贷需求。评定为信用村的,对该村内信用户单户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发放,最高信用贷款额度由各银行自主决定。当信用贷款不良率超过1.5%或逾期超过10天(含10天)贷款笔数超过该村贷款总笔数3%时,涉农银行机构应暂停信用贷款的发放。在联合村两委对逾期客户进行清收,信用贷款不良率降至1.5%(含1.5%)以下或逾期超过10天(含10天)贷款笔数在该村贷款总笔数3%以内时,可以恢复信用贷款的发放。

(三)贷款优惠倾斜。信用村的农户,其贷款利率应低于非信用村的农户;采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支持的信用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享受优惠利率政策,不再单独享受信用村的优惠利率政策。

(四)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可利用信用创建活动,优先将小额支付便民点升级为普惠金融服务点,优先布设自助机具、安排流动服务车,优先推广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提供存款、结算、理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支持。积极争取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给予信用村、乡镇(街道)争取风险担保金或贴息资金等优惠政策。

九、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管理

(一)信用村、乡镇(街道)年审

1.信用村年审。信用村评定后,实行两年一检制,由各涉农推荐银行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初审,统一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年审通过的,可继续享有信用村称号,并享受信用户、信用村有关激励政策。若信用户经营情况、还款意愿发生显著变化,金融机构也应及时对借款人进行额度调减,同时调整对信用村的整村授信额度。在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消失后,可恢复原有额度。

年审时,若信用村贷款不良率超过1.5%,可给予该信用村三个月的调整期。若三个月后,该村小额贷款不良率仍超过1.5%,则取消信用村称号。调整期间,该村信用户不得享受信用村的激励政策,但对信用户的激励政策不受影响。

2.信用乡镇(街道)年审。年审时,该乡镇(街道)内信用村因不良贷款率超标被取消信用村称号而造成全乡镇(街道)信用村比例不足50%,应取消该信用乡镇(街道)称号。信用乡镇(街道)内贷款户贷款不良率超过1.5%,可给予该信用乡镇(街道)三个月的调整期。若三个月后,该乡镇(街道)贷款户贷款不良率仍超过1.5%,则取消信用乡镇(街道)称号。调整期间,该乡镇(街道)信用村不得享受信用村的激励政策,但对信用户的激励政策不受影响。

(二)建立管理台账。开展年审工作的相关涉农金融机构,需建立年审台账,并及时整理更新,以加强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管理。

(三)强制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定小组可立刻取消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称号,被取消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称号的,其享受的一切激励政策同时取消。

1.信用村村两委、信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供虚假资料、虚假信息帮助农户骗取涉农金融机构贷款的,或逃避银行债务的。

2.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重点联系行或其他涉农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取消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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