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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18 02:50:17

粮食局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区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局市场监管职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围绕市委、市政府积极打造“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发展环境的要求,按照“宽进严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防止市场准入与监管制度改革后出现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高效、规范、有序。

二、粮食系统监管工作机制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主要履行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等多项职能。

(二)依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市市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我局主要负责的审批事项有1个,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三)我局负责统筹协调市场准入与监管工作的科室是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接到工商部门提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

(四)政策法规科在提取基础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分送到监督检查科或粮食执法支队。

(五)执法监督科室(单位)接获相关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或赴现场巡查,督促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或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在接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需将审批结果、监管情况等报送给政策法规科。

(六)政策法规科收集执法监督科室(单位)提交的信息后,每月一次将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

(七)上述事项中,“粮食收购资格”是我局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职责。“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点审核”许可事项,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事项是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作出,我局虽无权限对该事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查处,但按照以下原则实施后续监管:1、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2、报请及协助省粮食局跟进监管,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委托放权监管;3、将掌握的信息主动上传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对市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三、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挥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成效。由区政府牵头,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同开展全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

(二)加大清理力度,配合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无证照的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在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应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三)加强信息沟通,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行为受到一个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他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相应业务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查处粮食流通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规范执法,积极开展风险管理和行政指导。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告知其办理许可证的合法、有效途径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引导其领取相关证照或其他批准文件。

(二)本部门查处粮食流通市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的法律法规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本部门对粮食流通市场违法线索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并派专人跟进,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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