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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洪毁耕地整改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01 04:26:55

地区洪毁耕地整改工作方案

2012年6月中下旬,我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并引发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全县大量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被损毁,洪水和泥石流破坏、冲毁、掩埋各类农田面积2.7万余亩。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时动员和组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工作,采取抢修临时农田水利设施,农民自发清淤覆土等各项有效措施,使全县60%以上的灾毁耕地在当年内得以复垦复耕。但由于全县灾毁耕地范围广、程度深,有相当一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才能达到复垦复耕要求,据各乡(镇、场)调查统计,截至2011年2月底,全县仍有1万余亩灾毁耕地未能复垦。为加快我县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复耕工作,按质按量完成灾毁耕地复垦目标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及要求

全县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总体要求是:在2011年内,全县灾毁耕地力争做到应复尽复,可复必复。具体进度和要求是:4月底前,复垦率达到70%,复耕地栽种早稻或经济作物;6月底前,复耕率达到80%,复耕地栽种一季晚稻或经济作物;3、7月底前,复耕率达到90%以上,复耕地栽种二晚或经济作物。

二、组织实施

全县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考核验收、奖补资金”,采取专业队伍施工与分片承包、农民自发复耕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花,同步推进。

(一)复核灾情

3月上旬,由各乡镇场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乡村干部,全面开展灾毁耕地受损及复耕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县委、县政府统筹部署灾毁耕地复垦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客观、翔实的依据。

复核灾情要求:1、全面及时,不留缺口、不留死角;2、分类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灾毁耕地位置、范围、面积、受损程度、图幅图斑号等要素;3、拍摄现场影像或照片;4、在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标准分幅现状图上勾绘标注。

(二)分类实施和资金安排

1、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区灾毁耕地。按照要求,在灾毁耕地复垦中央补助资金项目中安排资金全面复耕。

2、已申报地籍变更的灾毁耕地。2012年12月,县国土资源部门对2012年灾毁耕地中农田水利设施完全冲毁、耕作层全部冲失的田块依照有关规定申报了地籍变更(图斑地类变更为未利用地),全县共核减变更耕地面积4770亩(其中1640亩在国投土地整理项目区内)。此类田块复垦后,可增加我县耕地总量,并用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总面积约313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该类灾毁耕地复垦统一编制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安排复垦资金。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可研立项、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考核验收等工作。其中:

(1)集中连片面积60亩以上的灾毁耕地。申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和验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施工。

(2)单块面积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灾毁耕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立项和验收,报县政府批复。采取公开招投标,或乡村组织定额包干承包方式施工。

(3)零星分散的灾毁耕地。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单元整合打包,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立项和验收,采取村组包干施工或以奖代补(每亩补助1500元)的方式鼓励农户自行复耕。

(三)其它损毁程度相对较轻,未办理地籍变更的灾毁耕地。由县政府向有关乡(镇、场)下达“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责任书”,明确各乡(镇、场)复垦耕地的任务、进度和要求。所需经费采取乡筹县补的方式解决,即由乡村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在2013年5月31日之前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统一测量和验收,县财政按实际复垦面积每亩补助1000元。

三、组织领导和管理

全县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展开,成立“全县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民政、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灾毁耕地复垦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调度、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从县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全县灾毁耕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证复垦工作落到实处,杜绝因工作不深入、不扎实引发农民群众上访,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全县2012年灾毁耕地复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做好灾毁耕地复耕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复垦项目的立项、勘测、设计、预算、验收、报备等工作,保证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防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资金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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