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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城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8-01 08:29:15

区委城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我县城镇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城镇土地调查是对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我县城镇土地调查采用比例尺为1:500,依据城镇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我县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县城建制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查实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界址、权属、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用地等土地利用状况。

二、权属调查的步骤、方法

1、宣传发动(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通告、会议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城镇规划区人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城镇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搞好宣传的同时,抽调原则性强、业务熟的同志开展培训,以尽快掌握权属调查的方法和要求。

2、调查区街坊的划分(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

调查区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有关规定的要求,在1:10000地形图上进行街坊的划分,街坊划分以明显的线状地物如道路、街巷、河流等地物中心线,确定街坊的范围线;原则上一个街坊不超过400宗地,街坊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宗地密集区可适当放宽。街坊编号:“由北至南”、“由西向东”按S形进行编号。

3、现场调查实施(2011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

调查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工作底图,携带定界工具,到现场会同土地使用者及四邻的法定代表人或产权所有人进行指界:共有(用)宗地应由土地使用者派出代表出席指界,派出代表应能代表所有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当法定代表人或产权所有人不能出席指界时,由委托人出席指界,委托指界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人身份证明。

三、权属调查技术规范

1、权属资料收集

(1)权属资料收集根据用地单位申报,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收集整理,无论是否登记发证,均须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如:征、拔、使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项目立项批文;出让、转让、租赁合同及图件、税费依据;房产证、土地证等。

(2)几个单位或个人共用宗地权属必须按各共用(有)的权属主体分别收集资料。

(3)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和商品房等成套住房须每户收集资料,登记户主身份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有关证件,按每户填写相应调查表格。

(4)所有地籍档案资料以宗地权属主体为单元,分别用档案袋分装。

2、发送指界通知书

调查人根据土地登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调查,制定出工作计划,发送《指界通知书》。

3、界指点标志设置

调查人员根据审核过的土地权属材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共同指界,并认可确定的界址位置和界址线,根据实地情况当即设界标,界址点点号采用喷涂形成的,必须用制模的喷涂,不得随意手写,并由双方指界人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若宗地已经登记发证,且经核实没有任何变更的,允许本宗地单独签章认可,但附上土地证复印件。界址标志有喷涂、钢钉、水泥钉三种类型。

4、地籍号的编制

(1)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原则上按县(区)、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和宗地四级编号。

(2)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宗地代码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区)可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级编号可省略。

即:地籍号(宗地标识码)=县(区)编号代码(2位)+街道(镇、乡)编号代码(3位)+街坊(村、场)编号代码(3位)+宗地编号(3位)。

(3)纳入城镇地籍编号的村,应划分相应街坊区块,可不再使用原村编号。

5、界址点编号

街坊的界址点编号以街坊为单位由西北角起,从1号开始由左向右,由上而下流水编号,一个街坊内不得有重号。

6、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宗地档案和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的原始资料,也是室内工作的重要依据,应现场绘制;其内容包括:本宗地地籍号、地类号、界址点、界址点号、界址线、界线边长,门牌号,楼层数及使用者名称,邻宗地的使用者名称、分宗地界址地短线、宗地号等。每宗地用铅笔绘制一份,所有注记应为实地勘丈边长记录,不得涂改,不得复制,数据必须精确,注记字头向北、向西、界址总长注记在界址线外,分段注记在线内。

7、地籍调查表的填写

地籍调查表是权属调查的重要原始资料,其内容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填写项目齐全,字体要工整,无涂、擦、刮、改现象,除调查表指界栏外,全表内的划改现象不能超过两处,如有划改应在划改处盖章。地籍调查表每宗地填写一份,共有(用)宗地按实际土地使用者人数进行填写。

8、界址边长勘丈

界址边长应用经鉴定的钢卷尺实地丈量,界址边长记录在勘丈记录表内,其它相关距离直接注在宗地草图上;两次丈量较差,长度在50米以内不超过20MM+3√LMM(L为边长,以米为单位),50米以上者不超过10CM,二类不超过15CM。

四、权属调查的要求

1、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城镇土地调查权属调查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该项工作。

2、确保经费。县政府核定土地调查经费,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城镇土地调查权属调查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3、确保质量。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切实保证调查成果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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