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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改与建设挂钩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20 11:19:00

土地整改与建设挂钩方案

为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政办〔〕4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政办〔〕19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所指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对城镇规划区(县城控制区和乡镇中心镇区)以外的农村低效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并新增耕地,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保持建设用地总量平衡。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可以在本县有偿使用,也可以转让其他县(市、区)有偿使用。新增耕地指标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抢险救灾、军事设施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除外),政府从城镇土地出让收益中转移部分资金到农村,搭建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

二、农村土地整治应遵循群众自愿、依法补偿原则,保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拆旧建新补偿、补助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村民意见,最终确定的方案要充分公开、广泛宣传,依法足额补偿到位,做到村民理解乐意接受。

三、农村土地整治可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做法,以空心村、危旧房、石结构房、地质灾害点和造福工程搬迁改造为重点,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逐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四、农村土地整治要突出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控制管理,引导村民集中合作建房或由政府统一建设安置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建新房者必须将其所占用的旧宅基地退还村委会统一复垦,原已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的农户不再进行安置。

五、农村土地整治充分拓宽安置渠道,按照一户一宅或一户一套的原则,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安置方式。安置应尽量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要有效整合中小型水利、农村交通、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有效促进新村建设。

六、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属于集体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属原集体经济组织,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组织统一经营。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属于国有的,整理后形成的耕地仍归国有。

七、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为了统一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整治方案的实施,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农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民政局、水利局等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县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作进行部署、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指导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各项鼓励政策。项目区所在的乡(镇)也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及组织农村旧房拆除补偿安置、土地复垦等具体实施工作,根据计划分季度上报实施进度。

县农办:负责在实施造福工程、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中,把农村土地整治区群众搬迁安置纳入工作盘子,实现资金捆绑使用,确保项目效益最大化,并出具造福工程相关证明材料。

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建设规划,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设计指导,并出具危旧房相关证明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技术指导、将整治安置区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安置区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牵头组织新增耕地验收、土地增减挂钩调剂服务等工作,并出具地质灾害隐患相关证明材料。

县农业局:负责项目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土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造成房屋倒塌、危房的核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规范资金使用。

县水利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对新村建设配套进行规划、设计、指导和监管工作。

八、组织实施

1、确定项目区范围。各乡镇要充分征求相关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选取旧宅基地闲置相对较为集中,群众大多愿意拆除的农村居民点作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项目区应相对较为集中连片,允许以乡镇为单位,将若干个的农村整治点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但要求净增耕地面积不小于10亩。国土资源部门要联合农业、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前期的项目踏勘。

2、编制实施方案。由各乡镇负责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区进行测量和规划设计,编制好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拆旧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复垦方案等内容,并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通过项目实施方案。

3、方案报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报件送给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农办、农业、规划建设、水利、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应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批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请示、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图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土地整治实施方案的意见、村民同意搬迁的协议书、村民同意退还旧宅基地的协议书和拆旧地块相关影像资料等。

4、指标先行核定和对接。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挂钩指标,纳入省厅建立的指标交易平台,实现指标对接,获得挂钩指标收益。

5、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获得挂钩指标收益后,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包括拆旧补偿、建新安置、复垦耕地、产权调整等工作。

6、竣工验收。土地整治项目按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先行自行组织自验收,然后以书面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复垦新增耕地再提请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报请复垦新增耕地验收时需提交乡镇政府验收请示、乡镇政府竣工报告及竣工图、县有关部门初步验收意见、拆旧地块复垦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数据表以及相关图片、录像资料。

7、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村庄复垦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认定,出具验收报告,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报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相关图斑的变化情况以及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系统备案情况,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纳入指标交易平台。

九、工作要求

(一)项目区选取要求

1、项目区必须是镇区外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土地利用数据库显示为203地类);

2、复垦潜力较大;

3、项目区涉及的村民整治积极性高,村干部组织工作能力较强。

(二)实施方案内容要求

1、项目情况概述

2、土地整治规模及投资估算

3、拆旧与补偿办法

4、安置与建新安排

5、村庄复垦耕地方案

6、资金来源与筹措办法

7、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9、地块面积数据表

10、图件要求: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标出拆旧地块、安置建新地块位置)、村庄复垦设计图、安置建新地块平面布置图。

(三)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建设要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加强项目管理。经批准同意实施的项目建设要确保验收过关。项目区内不论是拆旧区还是建新区,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位置实施,保证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验收过关。

(四)资金管理要求

县、乡两级均要设立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专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确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土地整治自己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前期按18万元/亩由乡镇人民政府包干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主要用于项目区拆旧、复垦、补偿以及新村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落实项目报账制,专帐核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项目由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期拨付资金。

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指标收益包干使用费分三个阶段进行拨付:

1、项目启动阶段,按省厅核定指标的数量和补助标准(18万元/亩),先行拨付补助经费的40%作为启动资金;

2、完成拆迁和复垦,再拨付补助经费的40%;

3、项目完成通过验收,拨付剩余补助经费20%;

(五)时限要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自县政府对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全面完成。

十、考核奖励

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县政府建立奖励制度,对土地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奖励。项目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申报手续,并经县政府审批,按净增耕地面积1万元/亩给予奖励,三个月以内完成拆迁工作的,按净增耕地面积1万元/亩给予奖励;三个月以上至半年内完成拆迁工作的,按净增耕地面积5000元/亩给予奖励。剩余指标收益将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上。

十一、加强后期管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设管理,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规划区内建设,一户一宅,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建新必须拆旧,旧宅基地应退还村集体统一处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注销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十二、各乡镇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补偿标准等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这项惠民利民工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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