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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养殖场监管及补助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04 10:02:13

禁养区养殖场监管及补助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政[]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政综[]7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木兰溪及萩芦溪水环境综合整治(第一期)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政办[]14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土海流域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力度,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我区整治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及对象

1、整治范围

土海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

2、整治及补助对象

位于上述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即:猪年存栏50头以上,牛年存栏10头以上,羊年存栏60只以上,鸡、鸭、鹅年存栏1000只以上,或养殖面积50m2以上。

二、补助标准办法

资金补助以需拆除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

(一)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资金补助基数:养猪(牛、羊)场:50元/m2,其它养殖场:25元/m2。

(二)奖励标准:

1、在年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在其补助标准基础上给予最高奖励30元/m2;

2、在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在其补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15元/m2;

3、截止年12月31日仍未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依规强制拆除。

除外,在11月15日前完成拆除的养殖场,在规划中的养殖小区内优先安排。

三、调查摸底

镇应组织人员对位于土海流域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摸底调查,主要摸清各养殖场所在具体位置、与土海沿岸的距离、养殖面积、存栏数、业主(法人)姓名、电话、审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数据,并对各养殖场进行拍照留底。调查数据汇总填入附表并在所在村上墙公示。

四、组织拆除

镇应于11月5日前组织工作人员对列入整治对象的养殖场进行丈量、画出养殖场平面图,由养殖户签字确认,汇总后上墙公示(不少于5天)。并与各养殖户签定拆除协议书,明确拆除时限、补助标准、逾期不拆除的法律后果、拆除后禁止在禁养区和禁建区范围内再次养殖等事项,并做好各养殖户思想工作,督促其按期完成拆除。11月16日至20日,对超过规定时限未能自行拆除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其中,年7月23日后抢建、扩建的养殖面积不予补助。

五、考核验收

11月15日后,区政府将组织区监察局、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分局对已拆除的养殖场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为拆除至地面平。每个养殖场必须建立档案,包括丈量平面图、拆除前后照片,养殖户与镇签订的协议书等材料,做到一场一档。

六、补助资金拔付

镇与养殖场签订拆除协议后,先预拨30元/m2,并且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拆除面积、补助金额等要在所在村上墙公示后(不少于5天),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拔到镇财政专户。畜禽养殖专项治理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加强督查、巩固整治成果

镇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跟踪督查,巩固整治成果,重点检查和督查已整治完成的区域,对违规反弹的畜禽养殖业主,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严防整治后的畜禽养殖场死灰复燃。对整治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要严格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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