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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委托监管的方案范文

时间:2022-05-09 08:34:15

税收委托监管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依法治税原则,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以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为宗旨,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理念,全面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大力发挥全县协税护税网络作用,构建规范、便捷、高效的社会化个体税收联合征管工作机制,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效能,营造个体税收社会化征管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种征管做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97号)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推行个体税收委托工作,严格执行税务部门各项税收政策。

(二)社会化管理原则。高度整合现有国地税的协税护税网络,健全各镇社会协税护税组织,大力发挥协税护税社会力量,开展个体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核定依据统一原则。为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密性,保证国地税核定计税依据的规范和统一,共管个体户实行地方税费按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随征(核定)。

(四)高效简便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化管理优势,整合个体税收征管资源,简化个体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和实现服务功能前移、信息沟通顺畅、服务规范便捷、税源监控有力“四位一体”的高效服务网络。

三、征管机制

(一)实行委托制度

1、对各镇共管个体户的应征地方各税费(基金),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

2、对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的相关地方税费由县地税局委托各镇政府在代开发票时一并。

各镇政府已为国税设立了机构(以下称点),该点同时具体承担上述两项地税工作。受委托的各镇政府及所属点应严格按税法规定和委托的范围税费。

(二)范围及税费基金

1、个体税收共管户:由地税机关依照国税核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经核定征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

2、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代开发票时依照国税局征收增值税额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三)系统

依托一臣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县个体税收系统,每月按照国税网络上确定的核定销售额、核定增值税额、代开货物销售发票征收增值税额数据信息,自动生成地方税费(基金)数据。

四、工作职责

(一)各镇点职责

1、根据地税机关核定和代开货物销售发票随征地方税费(基金)。点负责征收,征收税款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结报。

2、负责个体税收共管户税款催报催缴工作。

3、协助主管地税机关送达税务文书。

4、协助主管地税机关开展范围内的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二)国税部门职责

在个体税收系统未能自动传递国税核定信息之前,县国税局按月向县地税局传递分乡镇、分地段核定的所有共管个体户销售额和应纳增值税额数据(包括起征点以上、以下户,核定调整户)。核定的销售额和征收的增值税数据应于次月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数据方式传递给县地税局。

(三)地税部门工作职责

地税机关对单位负有业务监管和指导的职责,各点应服从主管地税机关的业务监管和指导。

1、巡查登记: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新开业户、漏征漏管户的巡查,对巡查发现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纳入征收管理的共管户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县国税局。

2、定额管理:地税部门依据国税部门核定的销售额、增值税额计算核定地方各税费基金,经后台作减免税等处理后再传至各镇点征收,逐步过渡到国地税联合向纳税人下达定额通知书的方式。地税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有个体定额户的实际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不符的,应及时向国税部门提供信息(纸质或电子),并与国税机关共同研究调整定额(含不达点户)。

3、与单位签订《委托税款协议书》,并发放《委托税款证书》。

4、确定专(兼)职人员联系各镇地税点工作(确定一人进驻点),指导日常业务,负责对税收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处理各点上报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拒缴税款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

5、加强对点工作人员工作规范、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对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向有关镇政府建议调岗、撤换或辞退。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人员。各镇要将地方税委托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分管领导,各镇要指定地方税工作负责人,落实人员,选配不少于1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备一定财税和计算机知识的人员为各镇辖区内专兼职地方税工作人员。

(二)强化考核,落实职责。为确保协税护税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由各镇对本辖区内个体税收地方税费工作进行岗责考核。

(三)建立日常工作协调制度。建立镇与地税分局日常联系制度。落实专人,落实责任,地税联系人确保每月不少于一次到镇点现场办公,做好对人员的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其次,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县财政、国税、地税、镇政府每季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通报个体税收征管情况;协调解决个体税收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委托相关工作。

六、鼓励政策

为鼓励和调动各镇做好个体税收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给予奖励。

(一)共管个体户:依据地方税费(基金)入库数5%的比例支付点手续费。手续费按税收入库级次由县镇财政分别承担。

(二)各镇代开货物销售发票:依据的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入库数,由县财政全额返还各镇政府。

(三)因兑现产业政策引起的个体税收变动,作相应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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