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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房审批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25 05:20:47

申请建房审批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锁定旧账,禁止新账原则

按照锁定旧账,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设的精神,为解决村民申请建房的实际问题,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发生,对原有违法建设划定界线,实行疏堵结合、分类处理的方法。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区为主、部门配合的要求,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及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及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三)结合实际、适用时限原则

我市村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尚未完成,部分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完成,村民建房无法按照《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报建,但又确实要解决村民申请建房的出路和有效遏制违法建设问题,在适用范围内明确本工作实施方案有效期为两年。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尚未编制完成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民建房。

已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村民建房按照《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府〔〕13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审批前置条件

由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理,经审核清理完成的村庄,取得本村集体分配宅基地的村民方可以申报建房。

清理方法及范围按本方案第四条规定进行。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领取并填写《市市区村民申请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村委会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初审,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意见。

3、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村委会的意见。

4、村民将审批表送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核签意见,核实建房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5、村民将审批表送辖区规划分局核签意见,核实建房选址是否存在占用市政道路(含规划道路)红线、退缩线、绿化用地、压占地下管线、占用河道等。

6、村民将审批表送区建设局申报。区建设局受理申请后,根据村委会、街道办及国土、规划部门意见,审查并作出审批意见。

在审批市区主干道两旁、主要景点周边30米内的建设时要严格控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重大问题报区长(管委会主任)审批。

建房村民凭审批表办理通电、通水、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等手续。

经审批的村民建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层数及高度为6层21米以内,顶层必须建设统一规范坡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村民一户只能享受一次自有房屋建设审批,村民转让宅基地或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不予审批。

2、存在占用市政道路(含规划道路)红线、退缩线、绿化用地、压占地下管线、占用河道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不予审批。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土地规划但尚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予审批。

四、违法建设清理方法及范围

查处和清理违法建设,按照“锁定旧账、禁止新账”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调查摸底,确定对象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市城管执法局已牵头赤坎、霞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三个区对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违法建设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目前这项工作由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有条不紊开展,须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坡头区、麻章区参照执行,下同。

(二)划定界线,分类处理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实行补办手续、罚款、拆除等分类处理办法。

1、对村民在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违法建设暂不处理,待今后我市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和村庄修建性规划完成后再定。

2、对村民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违法建设处理方法分三种情形处理:

对村民取得村集体分配宅基地建设的,经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认定不存在本方案第三条(三)项内容的情形,村委会又同意的,所建房屋未超过6层的,免于处罚,可以按上述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对村民取得村集体分配宅基地建设,经规划部门、国土部门认定不存在本方案第三条(三)项内容的情形,村委会又同意的,所建房屋超过6层的,对6层以上的部分,责令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总建筑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暂时保留使用(但不予补办审批手续),实施规划改造和村“三旧”改造时,无条件拆除6层以上部分。户主需与村委会签订相关协议,街道办事处见证。

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6层以上面积并在顶层建设坡面的,可免于处罚并补办审批手续。

对村民非通过村集体分配宅基地、经查实属非法买卖土地,或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占用规划道路、绿化用地或压站地下管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的,经研究决定拆除的,予以拆除。

3、对村民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作拆除处理。

4、对在建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对于年12月31日前在建尚未竣工的违法建设,符合前述规定的,不得超过6层21米,要求建设坡面,继续抢建的,作拆除处理。

五、各区、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调查、清理工作。

区建设局在审批村民建房申请后,要加强批后管理,同时向区城管执法分局通报。

各街道办事处发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核。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建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依法管好村民集体土地,督促村民依法办理建房手续,对村民的建房申报进行审核,如实提出意见;及时制止、报告本村非法转让、买卖、抢占土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协助、配合区政府(管委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调查、清理、拆除行动。

(二)市一级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区村民申请建房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规定,加强对各区城管执法分局的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执法管理工作。

(四)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在2012年月底前组织完成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报送规划部门审核。

(二)依照本方案批准并按批准要求建设、或按规定符合补办审批手续的村民房屋,《审批表》作为办理国土、规划、房产合法手续的依据。

(三)已编制完成并实施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村民建房按照《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申请的,层数可以参照本方案批准建设6层21米内。

(四)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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