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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印发节能预警调控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6 10:33:44

市政印发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政〔〕57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省年节能目标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政办〔〕9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政〔〕13号)精神,为加强全市节能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和省定“”期间下降18%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完善节能工作预警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调控措施,确保实现“”节能目标,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正确处理节能预警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实现节能和经济增长双赢。

2、正确处理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的关系。以控制高耗能产品产能过度释放、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重点,严格限制能耗增量。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3、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的关系。依法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4、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树立全局观念,围绕完成全市“”节能目标的大局,落实节能工作调控措施。

(三)目标任务

1、全市节能目标:按照省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的目标,在前四年已分别完成3.15%、4.19%、5.27%、4.39%的基础上,确保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以上。

2、全市调控目标:按照全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5%以上的目标,根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月度用电量、主要产品产量、工业增加值变化等情况,逐月确定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增量控制目标,作为预警控制线。

3、各县(市、区)调控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年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政〔〕13号)要求,将其节能指标作为本县(市、区)预警控制线。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根据季度生产总值实际增长幅度和能源消耗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全市及各县(市、区)能耗增量控制目标。

二、监测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等部门重点监测我市10个县(市、区)的节能目标进展情况和年耗能在5万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隆达电厂、项城热电厂、财鑫集团和列入省“3515节能行动企业”的金丹乳酸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县奕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以及全市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监测本地区的节能目标进展情况,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三、重点监测指标

(一)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二)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

(三)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全社会、工业行业电力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四)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速度、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及增长速度。

四、预警调控分级

根据重点监测指标分析结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情况,将预警级别分为三级:

Ⅲ级(黄色预警):各县(市、区)“”前四年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不足80%且年以来累计用电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和能耗比重同比上升。

Ⅱ级(橙色预警):各县(市、区)分季度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未达到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年第三季度预考核时,各县(市、区)节能工作进展缓慢、有可能完不成年度和“”节能目标任务。

Ⅰ级(红色预警):年上半年、前三季度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低于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对应进度的80%;前三季度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电耗上升过快或未通过国家和省组织的预考核。

五、预警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等级,要相应采取如下应急调控措施:

(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要重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对《意见》明确规定列入年关停范围的有色、铁合金、水泥等15个行业的企业,相关企业辖区的政府应在《意见》规定的时限之前提前予以关闭淘汰。督促有关企业加快节能改造项目建设,淘汰高耗能设备、工艺和技术。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2.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等部门年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11号)明确列入关停范围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相关县(市、区)政府应提前关闭或停产治理。

3.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责令淘汰,对单位产品能耗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措施。

(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重点采取限制高耗能企业用电、控制新增能耗等措施。

1.重点压缩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供电量,以及铁合金等产能过剩行业能耗超标企业的供电量,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完成。限电企业具体名单和限电量由市政府确定,并提前将限电企业名单和顺序通知当地供电企业。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向列入限电名单的企业供电。

2.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肃查处违规新建高耗能项目。各县(市、区)对年拟竣工投产的高耗能项目,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分别采取分期投产、部分投产或推迟投产等措施。引导高耗能企业合理安排生产期及检修时间。

3.加强全社会节电。部分关闭或者全部关闭城市装饰性景观照明。各级政府机关要带头节电、节油,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三)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新增用能过快增长的同时,重点限制高耗能行业产量。

1.压缩高耗能产品产量。重点限制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和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生产,具体企业名单和压缩产品产量由相关县(市、区)政府确定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铁路部门要严格控制火力发电、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的铁路运输计划,对其中列入淘汰类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安排运输计划。按照节能发电调度顺序,在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对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超出年全省平均值5%以上的机组,市政府将确定压缩发电机组名单和发电量指标并通知电力公司执行,同时上报省能源局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能源消耗低项目的建设,支持高附加值和终端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低能耗产业的比重,实现结构节能。

六、完善预警调控机制

(一)加强监测分析。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能耗指标的监测,建立能源消耗情况分析例会制度,会同市能源、电力、铁路等部门,在每月15日左右召开各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上月度能耗指标分析会。对符合预警条件的县(市、区),由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经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发出预警调控通知。

(二)落实责任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要对有关县(市、区)和高耗能行业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督促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及时将《意见》明确的落后产能淘汰到位。市统计局要加强能耗指标统计、监测,分季度及时公布各县(市、区)能耗指标。能源、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对供电企业执行当地政府限电通知情况加强督查。

(三)完善调控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本地节能目标监测预警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节能目标应急响应预案,并于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节能减排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节能减排办的通知要求,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区)要于月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报送月度应急调控措施实施情况和调控效果;要根据应急响应情况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向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建议,经批准后终止应急调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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