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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23 11:56:24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方案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离休干部中无住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离休干部(含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此类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其合法继承人领取)。

二、住房补贴的规定面积和补贴标准

1、住房面积的计算均为建筑面积(下同)。住房补贴面积按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与已享受房改面积的差额计算。离休干部住房面积标准:担任地市级职务和享受厅局(地市)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35平方米,担任县处级职务及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10平方米,其他离休干部90平方米,离休干部职级按离休时或离休后组织批准的职级待遇为准。

2、住房补贴标准。差额面积补贴为每平方米248元,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4.6元,工龄计算截止至年7月1日。年以前离休的,计算到组织批准的离休时间,退休改为离休的计算至组织批准的退休时间。

计算公式:住房补贴=住房差额面积补贴+工龄补贴

住房差额面积补贴=248元/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

工龄补贴=4.6元×工龄×(住房面积标准—已享受房改面积)

三、住房面积的测算

1、夫妇双方均为离休干部的,按各自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单独计算,分别享受。夫妇任一方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作为家庭(夫妇双方)均已享受住房面积。住房面积不达标,夫妻双方个人应享受面积减去家庭已享受的房改面积。

2、凡以离休干部夫妇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一套或多套住房(含享受房改政策的集资建房),或易地居住的离休干部,若单位为其建造房屋的,不论是否已上市转让、过户他人或拆迁,其面积应计入离休干部已有的住房面积。

3、离休干部夫妇双方无房改,其任何一方租赁公有住房的,公房产权单位应将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已过户转让或愿意继续租赁的,应计入离休干部住房面积。若租住公有住房无房产证或产权不明晰或不适合进行房改,其公房计入其已享受房改面积,公房继续由离休干部或其继承人租住。若以后发生拆迁补偿等问题,由单位先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老干部或其合法继承人,再进行拆迁补偿;若离休干部或其合法继承人不愿继续租住该公房的,则按原规定渠道筹集经费,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补发到位。

4、离休干部有一套房改房,未达房改面积同时又租住公有住房,若将公房卖给个人则超过标准,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可以继续租住,但不发放住房补贴;二是卖给个人,享受标准面积内按房改政策处理,超出部分以市场价处理。

5、单位为离休干部支付的各类有关建房、购房补助费、发放不足的住房补贴、安家费、房屋修缮费等,应在离休干部应发住房补贴的限额内予以扣除。为离休干部配偶发放补贴费用的,不在离休干部应发住房补贴扣除范围。异地安置离休干部领取住房补贴后,在异地安置后所建住房又收归公有,视同已享受补贴费用,按照无房户测算,扣除补贴费用。

6、夫妇双方婚姻期间按规定计算得出的住房面积若离婚后又取得住房的,要与其在离婚前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离休干部住房房产证只有使用(居住)面积,没有建筑面积,则平房使用(居住)面积乘以1.2系数为建筑面积;成套住房使用(居住)面积乘以1.4系数为建筑面积。

8、产权单位将住房按不高于房改价格(或高出不多的)卖给离休干部或其配偶的,未房改,也应视同参加房改;价格比当时市场价低,但高出房改价较多,按当时房改政策进行模拟房改,高出部分予以退还。

9、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离休干部,其建房价格低于房改价或高出不多,视同已参加房改。若集资建房价格比市场价较少,将离休干部视为无房户再从应发补贴中扣除单位补贴部分。

10、离休干部租住公房,因租住公房拆迁,领取了拆迁补偿费,应在住房补贴限额内扣除补偿费;拆迁后,无偿分配一套或多套住房,并办理产权登记,应视同参加房改。

11、单位转业干部以转业费用和部队建材为其建造住房的,视同参加房改。

12、单位已经收取老干部房改费用,但未为老干部办理房产证的,由单位为老干部办理房产证。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时间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县各单位要立足自身解决,凡是有单位住房基金的,首选用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无单位住房基金或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单位福利基金、非税收入、单位资产变现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有关经费中列支;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各乡镇由乡镇级财政落实,多渠道解决。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总金额分三年发放(年—年),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发放总额的30%,第三年发放总额的40%。

五、住房补贴的办理程序

1、动员部署。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县政府召开会议,对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布置安排,统一思想认识,公布实施方案。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离休干部或其合法继承人,如实填写《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单位(单位不存在的由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离休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约以及配偶单位的公房补贴情况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审核。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对照发放标准和条件,安排专人进行认真审核,填写《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5月13日前上报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1、附件2上报一式五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4、单位公示。单位根据个人申请及相关材料将离休干部的工龄、级别、已享受住房情况、补贴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统一填写《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附件3),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填写《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县房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附件3、附件4上报一式五份,同时上报电子版)。

6、核定发放。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审批表》进行发放。年12月1日及其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由其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申请领取,若老干部配偶健在,由配偶领取;配偶去世的,由全体合法继承人共同签字或公证领取。

六、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协调工作。

2、各单位切实做好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由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追缴和查处。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其他

1、本《意见》由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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