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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18 11:03:2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减轻农民医疗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省财政厅、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8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1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镇乡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实施,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市、镇乡建立有参合代表参加的监督委员会,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护参合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参合对象与时限

第四条凡是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

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缴纳。

第五条参合者在规定筹资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主动缴纳参合资金,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办理。具体筹资时间由媒体公告。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参合年度,中途不得参合或退出。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分配

第六条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各级财政补助,鼓励和倡导社会各界资助。

第七条基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2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自交65元,所筹资金全部上交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55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75元(含省、市两级财政补助),镇乡财政补助每人每年80元。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划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五保户和低保户、70岁以上老党员、9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自交部分由市财政解决,不向个人收取。

第八条基金分为门诊补偿基金、住院补偿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个部分。门诊补偿基金人均50元,用于补偿参合者门诊医药费用;住院补偿基金人均260元,用于补偿参合者住院医药费用;风险储备基金人均10元,用于预防补偿基金的财务透支。

如基金结余率大于10%,由合管委讨论后,另行决定具体事项。

第四章基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统一管理、分级补偿、专户记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一)普门诊医药费补偿:

1.基金管理

门诊基金由各镇乡统一管理(本镇乡门诊基金),统筹使用,实时结报,限额补偿。遵循总额控制,略有结余,超支不补的原则。如有结余,统一储存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转为下年度该镇乡门诊基金。各镇乡要制定出本镇乡门诊基金管理细则,报市合管办备案。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本镇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所属卫生服务站)、分中心(包括所属卫生服务站)、分院(包括所属卫生服务站)、非公立的新农合住院定点医院。各镇乡要同其签订相关协议,按协议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并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名单在本镇乡范围内进行公告,作好宣传工作,确保门诊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3.网络构建

各镇乡要按合管办对网络构建的统一要求,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医药费补偿网络系统,同时建立本镇乡门诊医药费补偿网络监管系统,及时配备相关硬件与软件,按时完成网络的构建。

4.补偿方式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由计算机开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票据,其他票据一律不作为新农合报销凭证。参合者到所在参合镇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与合医卡。由该医疗机构进行身份核对,确认无误后,对其发生医药费按有关规定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参合者不在参合镇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和非刷卡实时结报的门诊医药费原则上不予补偿。

5.结算方式

市合管办年初预拨一定的门诊基金到各镇乡新农合财政专户。各镇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新农合门诊医药费票据存根,以便核查。每月5号前把上月门诊补偿汇总表、明细表报本镇乡财政所,由财政所核对无误后,当月底之前给予拨付门诊补偿款。同时各镇乡财政所把本镇乡门诊补偿汇总表、明细表及基金拨付情况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根据其补偿情况拨付门诊补偿款,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6.补偿比例

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5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15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费用每日封顶2.5元,药品费用每日封顶12.5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50元。单次门诊处方费应控制在50元以下。

7.补偿时限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逾期作自动放弃,不结转下年度。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补偿:

1.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白血病、结核病、慢肝、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

2.补偿方式。由参合者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和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用药附方或清单、医药费发票原件、当年度化验报告、检查报告等证明病情的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

3.补偿比例。特殊疾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按80%折算后,再按照同等级别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一)按医药费用项目结算。

1.补偿方式:在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住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先垫付,然后由医疗机构与合管办结算。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

2.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

3.补偿标准:

(1)起付线。每次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市外医院500元,市区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300元,市内其它定点医院200元。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

(2)补偿比例。符合补偿范围在起付线以上的医药费用,市区二级医院按70%补偿(农村建国前老党员按80%补偿),市内其它定点医院按85%补偿(农村建国前老党员按90%补偿)。经转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市区二级医院补偿比例的85%补偿,未经转院到市外医院就诊的按市区二级医院补偿比例的70%补偿。

(3)最低补偿标准。如果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低于医药总费用40%(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与医药总费用之比),按40%列入补偿范围。

(4)最高补偿标准。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120000元。

(二)按病种结算。

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方案》(卫农卫〔〕8号),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推行按病种结算方式。具体补偿方案由卫生局另行制定。

(三)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人均400元,凡是参合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补助人均300元。

第十二条不属于补偿范围的:

一、自购药品费。

二、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三、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四、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五、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六、流引产。

七、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八、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九、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十一、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

十二、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第五章参合者就诊管理

第十三条参合者在市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经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到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合者因急重病直接到市外定点医院急诊治疗,一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到市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合者需定期到市外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一年内只需办理一次转诊手续。

第十四条参合者外出务工、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在所在地一级以上医院住院就诊的,须提供由户籍所在镇村出具的外出务工、探亲等证明及务工、探亲等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补偿标准参照转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凡本市境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符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并与市合管办签订协议后,可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与市合管办签订《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书》,必须履行协议的各项条款。坚持诊疗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为参合者提供方便、及时、周到的服务。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市、镇乡合管办每年定期公示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镇乡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组织一至二次审计。

第十九条对积极支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收参合费及审核医疗费用中循私舞弊,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重大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纪及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给予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医药费结报,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一)挂号、诊治不验证,让患者冒名就诊或重复挂号、分解处方、在诊疗和开具处方或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为明显不符合住院条件的病人办理住院手续,或采用挂名不住院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分解、混淆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不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或将自费药品与可报销药品混淆记价的;

(四)以医(药)谋私损害参合者利益的;

(五)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参合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所拨付的补偿费外,并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合资格和终止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参合卡转借他人就诊的;

(二)用他人参合卡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虚报冒领补偿费等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而无理取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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