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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方案范文

时间:2022-03-17 04:52:39

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本县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城镇老年居民提供社会养老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年满60周岁;

(二)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三)未享受各级政府发放的社会保障待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相关生活待遇;

(四)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第三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老年居民在生存期间,每人每月按60元的标准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今后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四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核拨。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公安和民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审批等业务管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老年居民有关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的审核工作。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信息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其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由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条因按月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从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当月起停止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的,暂停发放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资格认证和管理制度,定期与县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交换信息,对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第九条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条件、骗取养老补贴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第十条对随意扩大政策范围、因失职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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