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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范文

时间:2022-10-28 03:10:28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单,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区新农合办公室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附住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农合审核章),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附补偿单据、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区民政局发放。

(二)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医保卡、低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的医疗救助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出院后,持住院相关材料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报销手续,然后将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附医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医保审核章)和低保证复印件报区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3.救助对象达到大病保险报销额度的,年底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销、保险机构赔付后,到区民政局办理医疗救助。

七、特殊救助情形

对受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本人同时又属重点优抚对象或失独家庭等特殊人员的,按其相应属别高的医疗救助补偿规定执行。

八、不予救助范围

1.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不予补偿的情形。2.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4.不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以及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情况。

九、资金的筹集、管理

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资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区民政局每年年底提出下年度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列入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密切配合。区民政局要严把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关,及时调整“一站式”服务对象的范围、救助比例,向定点医疗机构准确提供救助对象信息,幵做好资金申报及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筹集、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探索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幵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区卫生局负责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工作,制定和落实相关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衔接。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区广播电视台、《今日》报社等媒体以及各乡镇、胥各庄街道及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标准等,提高群众对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政策的认识程度,使这项惠民政策广泛知晓、深入人心。

(三)强化责任,严肃纪律。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积极垫付资金,控制医疗费用,遵守医规医德,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凡在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小病大医、徇私舞弊等恶劣行为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搭建医疗救助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救助服务水平。本方案试行期为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如遇上级新的相关政策性规定,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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