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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方案6篇范文

时间:2022-06-16 03:02:51

安全生产工作方案6篇

第一篇

市2014年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关闭力度,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打击非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监管措施,加大关闭违法违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力度,引导化工企业入园进区,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改善,全市化工行业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单位,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使用危化品的化工单位。

整治重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使用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继续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根据省、市部署,按照责任不变、目标不变、任务不变、力度不减的原则,继续抓好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一是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人员资质和项目审核程序等方面,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要坚决予以淘汰。二是对已列入关闭、转产名单的企业,积极做好企业关闭、转产等相关工作,督促企业安全关闭、转产;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按期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关闭。已经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三是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过程中,严格换证条件,对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证;对企业隐患整改承诺仍未兑现的,一律不予换证;对已决定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律不予换证。

(二)着力推进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本质度。

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安全保障水平。按照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危化品生产工艺自动化改造提升工作。全市各类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处置企业以及造船、冶金、机械等非化工企业中,凡是涉及到危化品生产工艺的,都要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现有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加装报警联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新建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投资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从工艺安全、设施设备、自动控制、应急处置、人员资质等关键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强化安全措施。

(三)严格准入门槛,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入园进区。

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统一安排,进一步推动企业搬迁和入园进区。一是严格新建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对新建和改、扩建化工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新建危化品项目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新建化工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不得分期投入),严格安全审批手续。凡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的危化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二是督促列入搬迁计划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搬迁计划和搬迁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并确保搬迁前后的安全生产。三是对位于化工集中区外予以保留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

(四)严格监管,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定期检查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专家检查制度,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帮助企业查找和治理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二是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调整,提高企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三是全面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将报告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结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将企业执行该制度的情况作为申领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四是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并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化工生产企业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对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是全面开展危化品生产、使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2014年底前,凡涉及硝化、氯化等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必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其中,化学制药企业、涉及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要在2014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重拳出击,打击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一是集中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清理整顿工作。对发现的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利用原生产装置擅自试制其他危险化学品或将生产装置、设施出租给其他人擅自试制、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要严厉查处。二是加强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高度重视试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健全相关制度,编制切实可行的试生产方案并经专家论证。试生产场所及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生产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新产品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严禁将不成熟的实验室工艺直接投入生产环节。三是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工艺的管理,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严格生产工艺的审查,不允许采用淘汰落后工艺或设备。安全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时,针对工艺的安全可靠性必须作出“可行”或“不可行”的明确结论。

四、整治工作要求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各部门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和责任,经常听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镇、各部门按照省、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3、联系实际,监管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一是要与行政许可工作相结合,对许可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二是要与安全标准化工作相结合,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三是要与化工企业退出机制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良性退出机制。四是要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相结合,把好企业建设项目入口关。

4、主动探索,创新工作。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发现、了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主动探索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方法和途径,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深入开展。

5、跟踪督查,狠抓落实。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第二篇

一、依据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6.7”市海陵区金润造船厂爆炸事故的批示,市安监局《关于立即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泰安监〔2012〕160号),市政府分管市长指示。

二、目的

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强化对船舶修造(拆)企业监管,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检查对象

主要检查中小船舶修造(拆)企业,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2.超范围、超能力进行生产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3.近年来发生过死亡事故的船舶修造(拆)企业。

四、检查时间

7月10日——7月13日。

五、检点

(一)安监局

1.企业贯彻落实《关于立即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情况;

2.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以及危化品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危化品储存设施(场所)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外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劳务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情况;

6.危险作业(包括危化品储存、使用作业,焊接切割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交叉作业,船舶下水作业等)管理制度及其审批手续;

7.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所有职工上岗前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8.职业卫生工作。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申报,接触职业危害的岗位是否体检,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抽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包括:临边洞口的安全设施,有限空间作业,涂装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动火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危化品储存使用,大型物件吊运(起重作业),用电情况,焊接与切割作业,交叉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及管理,现场安全通道,危化品仓库,高处作业,防暑降温措施,以及危险作业涉及的审批手续、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安全设施(通风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配备、监护人履职等。

(二)质监局

1.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2.设备档案。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及定期检验,设备档案是否齐全,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3.人员档案。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三)消防大队

1.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是否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对电焊、气焊工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10.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海事处

1.企业是否具有交通部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的行政许可决定。

2.船舶下水作业、拆解作业是否到我处办理报备、许可手续。

3.船舶拆解围油栏是否铺设到位、防污染物资是否齐备、随时可用。

(五)地方海事处

1.船厂营业执照;

2.船厂基础设施:船台、生产机械设备、检测设备、起重设备;

3.人员配备:操作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

4.内部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六)港口局

企业贯彻落实港口安全相关规定情况。

六、执法检查措施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篇

根据省、市和市“四项排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按照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题会议要求,经研究,决定用8、9、10三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四项排查”重要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深入、细致、有序、有效地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保持全市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安委办成立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工贸科科长

市质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市消防大队参谋

市安监局工贸科具体负责全市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工作重点

结合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总体安排的通知》及《市船舶修造(拆)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集中力量,突出抓好危化品储存、有限空间作业、喷涂及油漆作业、焊割及动火作业、起重作业、脚手架搭设及登高作业、船舶下水作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危化品储存:有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检测;电器设备、设施完好,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及浓度报警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规程、“一栏三卡”等齐全并醒目上墙;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巡查记录完整。危化品储存库内不得设立办公场所。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完整、监护人员、消防器材、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设备齐全,有完整的检测检验记录;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在潮湿场所、船舶仓室内电器作业使用安全电压;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喷涂作业:设置警戒区、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护;设置专门配漆室的油漆储存不得超过1个班用量;有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几个仓室不得共用1个电源开关;通风良好;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四)焊割及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按规定要求办理动火许可,并设置警示标志;含有可燃气体的仓室和隔热舱壁、间架上动火前要进行测爆;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不得曝晒;氧气与乙炔或丙烷气瓶分开存放并保持5m以上间距,与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m;气瓶应设防倒装置;焊切使用的胶管完好;电源开关箱、插座、插头、用电设备、电线等完好,接地可靠,有防漏电保安装置,无私拉乱接现象;电焊机外壳保护线接地正确,连接可靠;焊钳夹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五)起吊作业:起吊设备定期检测;现场作业划分警戒区,有警示标志,设备行走与固定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有指挥和监护人员,并按“十不吊”规定作业;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六)脚手架搭设及登高作业:有搭建方案并进行验收;醒目处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临边、洞口设置围档、盖板和安全网,梯台有安全护栏;悬空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上下交叉作业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设置安全防护层。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七)船舶下水作业:有下水方案、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工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持有效证件上岗。

(八)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班组长在内的全体员工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班组长安全责任落实,实施班前安全交底、班中安全督查、班后安全查巡制度;企业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并将劳务工视同本单位的职工进行管理;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及监控得到落实,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企业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8月31日前)

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进度,细化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工作方案于9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工贸科。

(二)排查整改阶段(9月1日~10月20日)

企业按要求对本单位各生产系统、各工艺环节、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落实整改。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排查,督办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挂牌,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实施关闭。9月中下旬市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开展船舶修造(拆)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和开展“回头看”,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治理、跟踪督办。要认真搞好总结,特别是要注重将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市安委办将在10月下旬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和《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工贸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四项排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分管负责人要做到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深入一线、亲自督促落实。要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不放过一个漏洞、不丢掉一个盲点、不留下一个隐患”的要求,全方位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把各项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单位,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员。

(二)条块结合,形成合力。要密切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切实落实“一岗双责“,采用专家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跟踪复查、明察暗访和重点督查等方式,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建立隐患台帐,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督促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对生产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依法关闭。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及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等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全程跟踪,务求实效。各有关镇(园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了解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收集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报告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有关部门、企业及其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船舶修造(拆)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确保全市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以安全生产新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第四篇

为全面推进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的通知》为指导,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稳步推进,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夯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一)全面实现安全达标。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抓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做到100%全覆盖,促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设施逐步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2012年,全面启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部分规模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底前达标;2013年底前,全市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所有工贸企业全面达标。

(二)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一般事故隐患能够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明显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大幅度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增强。

(三)各类事故明显下降。各类伤亡事故不断下降,2015年工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比2012年下降12.5%以上,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三、建设方法

(一)评审标准。

国家安监总局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目前,工贸行业共制定了24个专业评定标准,其中,冶金行业7个:烧结球团、焦化、炼铁、炼钢、轧钢、煤气、铁合金;有色行业4个:氧化铝、电解铝(含熔铸、碳素)、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重金属压力加工;建材行业3个: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机械行业1个:目前执行2005年的考核评级标准;轻工行业5个:白酒生产、啤酒生产、乳制品生产、造纸、食品生产;纺织行业1个:纺织专业评定标准;烟草行业1个: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商贸行业2个:商场、仓储物流。今年,还将制定家具、人造板、饮料、酒类、调味品、服装、酒店等7个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国家安监总局尚未制定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企业原则上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作为通用标准进行评审。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一些员工人数较少、占地面积较小、设备设施较少、工艺相对简单、危险程度不高且经济效益较低的工贸企业,在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实事求是、持续改进的原则,市安监局将制定有针对性、适用性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并进行评审。

(二)达标等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三)申请评审条件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申请一、二级的企业应符合《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三级的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未超过2人(行业评定标准高于此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评审定级依据

评审定级依据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评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一级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二级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三级企业。评定标准满分不是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五)考评程序

评审程序分为:企业创建、企业申报、安监部门审查、专业评审机构评审、安监部门集中审议、公告和发证授牌等六个环节。

1.企业创建。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相关标准可在市安监局网站下载)的要求,成立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班子,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体系,对照标准自查整改;或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服务,自主验收评分。

2.企业申报。企业自主评分达到相应等级分值以上,并按照标准化模式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市安监局提出相应等级的书面申报,同时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进行网上申报。

3.安监部门审查。由市安监局及其他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的,市安监局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初审表报市安监局,经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由市安监局组织评审验收的,接到企业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表;经审查同意后,通知市安全生产协会进行评审。

4.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由市安监局及其他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的,评审机构接到通知后,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同时邀请安监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由市安监局组织评审验收的,市安全生产协会接到通知后,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市安监局派员参加并进行监督;评审结果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整改后重审;评审机构将评审情况和达标企业名单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5.安监部门集中审议。由市安监局及其他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的,由其按相应规定进行集中审议。由市安监局组织评审验收的,其相关业务科室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情况和达标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提交局办公会集中审议。

6.公告和发证授牌。由市安监局及其他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评审验收的,经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相应等级标准化企业,并进行公告。由市安监局组织评审验收的,将集中审议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三级标准化企业,并进行公告和发证授牌。

(六)评审方法

评审单位按照评定标准,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评审。

(七)考评权限

按照《关于推行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红色监管工贸企业申报三级及以上及申报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企业,由市安监局等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考评,市安监局负责对申报安全标准化三级的橙色、蓝色监管工贸企业组织考评。

(八)定期复审

达标企业需定期复评。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达标企业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市安监局申请延期;市安监局接到企业复评申请后,及时上报市安监局或自行组织,由外部评审机构对达标到期企业进行复评,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予以审定公示公告。

(九)持续改进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十)管理和激励措施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和制约激励机制: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或经检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达标资格;

(3)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达标资格;

(4)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取消其达标资格;

(6)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须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7)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2、在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评优活动中,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职责分工,引导企业对照相关标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为主,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创新、分类指导,持续改进、巩固提高”的建设原则,防止出现“创建搞运动,评审走过场”的现象。要提高对安全标准化创建的重要性的认识,使之成为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有效载体和抓手,将安全标准化建设与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起来建立,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加强宣传,强化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进度。要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使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要充分利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优势,开展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和引导企业有效开展标准化活动;要组织辖区内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提高企业创建标准化工作水平。

(三)加强服务,保证质量。工贸企业面广量大,行业类别众多,评审标准复杂,专业要求高。市安监局将加强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建设,抓好评审质量控制和评审队伍管理,加强对咨询辅导机构的监管。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使企业从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同时,要及时沟通信息,强化对达标企业的正面宣传,树立典型,以推动所有企业主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抓紧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及时启动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要及时掌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企业采取现场观摩、对流学习等方式,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解决企业在安全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安监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时完成,取得实效。

第五篇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委办《关于印发<市2014年度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强全市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结合我市冶金行业实际,制定市2014年度冶金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各项目标任务,着力推进冶金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推行安全标准化,严格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强化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冶金企业隐患排查覆盖面100%,一般隐患整改率98%以上,重大隐患备案率100%,重大隐患在限时整改期内整改率100%;今年,我市范围内所有的炼铁、炼钢、轧钢冶金企业必须全部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并且要在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企业,其他冶金企业按照星级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覆盖面不低于30%;与冶金企业配套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全部完成领证工作。

主要任务:全面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三同时”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经营许可证领取工作,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典型示范企业的作用,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作业环境,增强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实现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三、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

整治范围:全市各类使用煤、电、气生产钢、铁、锌等金属、金属氧化物及制品的生产单位,包括废钢铁冶炼、铸钢、铸铁、有冶炼炉的氧化锌生产单位。

整治重点:发生过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的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部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的情况;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情况;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等,预防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冶金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使用氧气、氮气及生产氧气、氮气、煤气等危险化学品无证单位;职业危害严重,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

四、主要措施

1、长效治本,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关于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督促冶金企业认真开展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做到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与冶金专项整治紧密结合,把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14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冶金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逐项逐条落实,继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再推动、再落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知晓率、覆盖率、整改率,着力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日常化、制度化、长效化的轨道。一是指导督促冶金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和整改资金。二是突出对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三是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冶金企业要加强生产作业现场、重要设备维护检修期间、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段的安全管理,严格各项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2、强化安全教育,消除“三违”行为。各地要督促冶金企业着力解决企业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等问题。进一步强化企业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组织典型事故分析、讨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用事故案例推动工作,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实现安全观念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3、源头防控,着力推进“三同时”。要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切实做好企业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检查、清理工作,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手续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加强检查。要严格按照《省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依法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企业建设项目必须履行“三同时”手续,对2003年9月30日前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督促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补救措施,完成安全现状评价及登记备案工作;对2003年9月30日后投产而没有履行“三同时”手续的冶金建设项目,应当补办“三同时”手续并登记备案;对不符合国家发改委《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冶金项目,安监部门不予补办“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市政府建议实施关闭。

4、落实责任,开展好标准化考评。要把开展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活动与冶金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结合起来,尽快研究制定出本镇(部门)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实施意见、工作目标和措施;暂未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的冶金企业,要认真研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逐项对照整改,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尽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5、稳步推进,抓好冶金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根据省局指示精神;冶金企业配套生产的氧气、氮气、煤气等装置需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冶金企业用压缩机生产压缩空气进入较大储罐储存后使用需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冶金企业液氧、液氮等储罐经气化后使用、充装需领取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要抓住专项整治的契机,加大宣贯力度,摸清辖区内冶金企业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建好基础台帐,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细化实施步骤、序时进度,稳步推进,组织好申报、审查、备案等相关工作,确保所有配套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冶金企业按要求全部完成领证工作。

6、树好典型,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冶金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涉及到很多方面,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工段、重点时段的整治。特别要注重对高温季节铸造、熔炼等职业危害因素普遍较重的岗位人员劳动防护情况和车间噪声、粉尘检测检验情况的整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专项整治,树立一批典型企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冶金企业职业卫生状况明显好转。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5月底前)——宣传发动,全面部署。从本月开始,各镇(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全面部署冶金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有关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个冶金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提高冶金企业的安全意识。

第二阶段(5-12月)——落实责任,全面整治。要对辖区内的冶金企业的安全现状胸中有数,分门别类,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管,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考评。组织企业申报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总结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对各镇(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进行考评。

六、整治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市冶金行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副局长丁建新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企监科。各镇(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职责分明、分工协调的机制,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各镇(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冶金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以点带面,努力做到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认真分析辖区内冶金行业特别是发生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实施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3、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镇(部门)要继续抓好构建安全文化、安全生产“三同时”、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标准化考评等工作重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通过依法实施整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4、跟踪督查,狠抓落实。整治过程中,我局将对冶金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存在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治措施、发生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各镇(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强对冶金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整治隐患,并及时向市整治领导小组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篇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部署,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隐患治理年”活动为工作重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个别行业(领域)的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督查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全面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落实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从2014年4月下旬至7月底。

三、督查形式和总体要求

(一)督查形式

1.市安会办对全市专项行动进行综合指导和协调,并组织督查小组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督查。

3.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对所管辖的范围进行行业督查。

4.对可能出现的,既有属地性又有行业性的单位,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督查。

(二)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1.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专项行动与落实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相结合,切实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3.坚持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坚持专项行动与已开展的第二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大集中整治和督查工作力度。

四、督点和内容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和内容为:

(一)重点行业和领域范围

1.造船、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

3.建筑施工、电力等工业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4.农机、水利、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范围。

(二)重点地区

1.近三年来曾发生过死亡以上事故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部门;

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较大危险性生产经营集中区;

3.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对目前还没有监管到位的场所。

(三)重点内容

重点督查的综合内容(各镇、各部门都必须执行督查):

1.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7.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

8.按照国文件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

9.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0.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及预案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专业督点行业(领域)的内容为:

1.陆路交通:打击超速、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的情况;对危险物品检查处置情况。

2.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老旧客滚船的安全及运行状况;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情况;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及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铁路:道口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及平改立推进情况;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平行地段防护设施以及航标等的设置、管理情况。

4.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铁路、公路、水利和电力等工程建设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及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在建建设工程承发包资质资格的合法情况;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5.消防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运行情况;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经营性场所室内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6.水利: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农村水利设施的安全状况;江河堤岸、涵闸的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7.电力: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防滑坡、防坍塌、防机械设备损坏,保证电力施工安全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

8.农业机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变型车的查处情况。

9.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情况;渔业船舶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情况;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情况;渔业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渔业船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胜任情况;渔业船舶遵守各项航行作业规则、规程情况。

10.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有效证件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点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

11.造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劳务公司登记备案和安全管理情况;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情况;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市各职能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的督查内容,并在督查方案中加以明确、作出部署和安排。

五、督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全面听取有关单位和企业的工作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选取重点,实地抽查。督查工作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大隐患,特别要对事故多发的地区、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或隐患未予整改的单位强化督查、抽查。

3.专项检查,专家评议。督查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整改方法进行专家评议,提高督查工作效能。

4.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及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辖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反馈督查意见,并要求明确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总结情况,提出建议。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及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好的做法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

六、工作要求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涉及部门多,持续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有关部门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细抓实。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组织实施好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会议联系制度。市安委办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会议,交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分析研究检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反映的共性、重大或倾向性问题。

(三)信息沟通制度。市安委办要加强与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专报制度,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每三十天向市安委办报送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市安委办在编发的《隐患治理年简报》中增加专项行动专栏,报市委、市政府,发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请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于7月底将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提交市安委办。

(四)联合督查制度。督查活动涉及相关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联合督查和联合执法。市安委办派员参加有关专项督查行动。

(五)通报公告制度。在督查行动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工作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成效以及反面典型案例等予以通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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