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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研究范文

时间:2022-04-18 09:54:41

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研究

摘要:

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职业人才培养方面表现出了巨大优势,同时也创造了很多社会价值。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政府因职能所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协调作用。本文在对政府协调职业教育能力现状作出简要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一些提升对策,以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

职业教育;政府;协调能力;现状;影响因素;提升

引言:

近年来,职业教育在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逐渐迈向了内涵建设阶段。职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市场主体逐渐表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包括职业院校、行业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该协调好各职业教育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聚合效应。有关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方面的研究成为了时代课题,备受关注。

一、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现状

总体而言,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不断提升,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客观的角度讲,政府协调职业教育能力仍存在些许不足,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学校与企业关系协调不到位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校企协同合作模式已然形成,这样不仅为高职院校节约了大量办学成本,还弥补了高职院校实践教学资源的不足,实现了职业教育对人才的定向培养,有助于大学生的择业、就业。但是,由于高职院校与企业分属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其长期、稳定合作关系需要政府的协调支持才可能建立。然而,经调研发现,政府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进程中,尚未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方案,来推动校企合作交流。目前,部分高职院校虽然已经开展了校企合作相关工作,但是因为处于主导地位,缺乏企业的主动、积极配合,影响了校企合作实效。这种现象与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协调能力不无关系。企业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根本目的社会组织,他们在实现自身经济价值的同时多少会衡量学生顶岗实习的利弊,可能会因为担心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等突发情况牵涉到赔偿责任,而不愿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如果政府不能出台有关管理条例,势必会增加企业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校企合作之路就不会顺畅。

(二)教育与经济关系协调较迟缓

社会经济发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促动下,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使得市场对职业人才的需求标准越来越高。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发展呈多元化趋势,对新型人才的需求倍增。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才还集中于传统产业,使得学生陷入了一定的就业危机。此类问题真实地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经济需求不平衡的状态,也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了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协调不力。假如政府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市场经济需求的动态变化,及时引导职业教育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协调好社会经济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需求互动关系,那么双方才能得到协调持续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协调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中表现出的迟缓状态亟须得到改善。

二、影响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因素

随着职业教育事业的深度发展,影响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因素有很多,本节主要从制度缺失、体制落后、职能异化以及投入不足四个方面进行了探究。

(一)制度缺失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当中,多对职业教育行为目标性、原则性的规范为主,极少涉及发展问题。而且,我国暂时还没有出台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程中行为约束的法律制度。受制度缺少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还简单停留在推动产学研协同发展的层面上,应有的职业教育协调能力没有得到全面发挥。除此之外,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发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政策制度作保障,有理有据地开展相关工作。以当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看,政府要想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就需要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拉动本地经济GDP,其代价就是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但是,如此又与现行制度规范不符,从而加大了政府协调职业教育的难度。

(二)体制落后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职业教育管理机制中仍存有诸多问题,多部门执政的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现已建立的政府职业教育管理格局为“条块结合、管办合一”,是以计划经济为基础,很难再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们并不否认这种格局在明确职业教育管理者与受益者、调动各方主动性与积极性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它有利于地区内多样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入。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联系日趋紧密的环境背景下,这种管理体制相对落后,集中体现为各职业教育相关部门之间不同程度的出现了职能交叉问题,加重了彼此间的矛盾,进而影响了政策制度的落实,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协调能力弱化,最终限制了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职能异化

在政府的主导和干预之下,我国职业教育逐渐迈进了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的关键发展时期。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体系构建当中扮演着制定者、实施者的角色。在这种单向力量的作用下,地方政府虽然一再强调对职业教育发展简政放权,但是其主导职能的发挥容易异化为对职业教育大包大揽,影响了职业教育发展实效。由于政府对自身职责认识不清、权限定位不明,导致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无法实现,消磨了其改革发展积极性。此外,由于政府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诉求审查和维护不力,致使很多企业心理负担加重,害怕参与职业教育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无疑使得政府陷入对职业教育协调不力的窘境,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举步维艰。

(四)投入不足

在政府协调职业教育的过程中,主要完成了两个阶段的职能转变,即政府主导职业教育发展和政府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其中,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教育发展阶段,各方都依照政府规定进行规模扩张。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投入是职业教育建设的主要力量,其具备的财政水平直接影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水平。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政府经费投入不足,使得职业教育发展明显滞后。而在政府促进职业教育内涵建设阶段,地方政府已然意识到自身职能的局限性,因而鼓励多元社会组织主动、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在这样的形式下,职业教育发展得到了多元投资经费保障,地方财政压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宣传、引导不足,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力不足,使得行业、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建设的积极性不高,从某种意义上对政府协调职业教育的能力产生了影响。

三、提升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对策

作者基于上文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提升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对策,以供参考和借鉴。

(一)明确职责和功能

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时期,政府的权利和地位依然毋庸置疑,这与多中心治理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并不冲突。任何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建设与发展的一方,都需要接受政府的管理,地方政府出台制度的权威性应该得到维护。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心应该放置到保持职业教育多中心合作治理的合法性上,将自身职责定位于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职业教育,重视职业教育改革、完善法制建设、增加财政支出、培育社会力量等。政府应该宏观引导职业教育进一步明确办学思路和方向,着力营造良好的职业教育发展内外部环境,以幕后引导者的身份协调职业教育。各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则需要加快职能转变,细化自身在协调职业教育中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职业教育办学行为中脱离出来,以行政分权的方式,在可行的条件下给予行业、企业更多权利,确定其在职业教育中的地位,从而吸引和激励更多社会组织或团体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并促进他们彼此间的合作交流。

(二)学校落实自主权

从某种意义上讲,职业教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高等职业院校作为职业教育的主体,必须要理清职业教育与社会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从为经济市场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提供服务的高度出发,有针对性、目的性地进行人才培养。具体而言,高等职业院校应该树立正确的经济市场意识,不断强化自立能力,多维度提高人才培养实效,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从政府的角度讲,政府应该通过立法确定职业院校的办学主体地位,细化其办学目标,保证职业院校在师资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引进、管理结构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办学实体。同时,政府还应该通过整合办学资源、优化教育结构等途径,引导职业院校建立完善的教育机制,包括自我约束机制、自我管理机制以及自我发展机制等。而从学校的角度来讲,职业院校应该认真分析教育需求,主动参与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面向市场,有针对性地调整办学方向,从而建立相对完善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促进校企间合作

企业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拥有十分丰富的教育资源,能够弥补职业教育资源上的不足,其在职业教育中的参与势在必行。同时,企业以其独特的社会属性,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肩负着一定的教育责任。简单而言,企业同时扮演着职业教育主体和职业人才使用主体的双重角色。在合理的经济利益驱使下,各地各级政府应该对校企合作作出规范引导,促使行业、企业主动深入职业教育发展当中。政府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明确双方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并划定他们的权利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教育价值。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应该积极搭建校企合作资源平台,根据企业发展需求,调整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划和方案,实现对人才的定向培养,将职业教育与经济市场有机衔接在一起。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校企合作日常事务,及时解决校企合作途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以协调好他们之间的稳定、和谐关系。

(四)实现教育集团化

职业教育是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其办学主体主要分为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培训中心以及社会组织四大类。由此看出,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虽然,社会组织在职业教育市场的份额不多、规模不大、时间不长,但是其在教育资源挖掘方面表现出的优势是其他主体所没有的。目前,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尚未成熟的阶段,社会组织的职业教育办学能力参差不齐,亟需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的发挥,还需要关注社会组织办学水平提高,加强对其行为的约束和服务,既要支持各类社会办学主体以资金合作的方式发展职业教育,又要在法律层面上承认其与公立院校平等的办学地位,使之享受到同等的权利。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办学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惩一切不为法律承认的办学行为,从而净化职业教育市场环境,为各参与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

结语:

总而言之,提高政府协调职业教育能力十分重要,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未来,随着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入,政府的协调能力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也可能面临更大考验。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对政府对职业教育协调能力作出的研究可能存在不足,因此,作者希望有更多学者和专家关注此话题,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多维度提出更多提高政府协调职业教育能力的建议,以完善政府职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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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爽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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