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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范文

时间:2022-04-08 02:36:09

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析

摘要:非诉讼机制在解决学校教育纠纷中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通过调解、申诉、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能有效解决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方式还需和诉讼方式相互结合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在克服固有痼弊中日臻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纠纷解决;非诉讼机制;学校教育

一、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优势

(一)诉讼方式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局限诉讼作为当今社会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因其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纠纷的解决中,具有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功能。但诉讼机制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和局限。诉讼量的激增导致的纠纷解决结果滞后;诉讼费用的高昂导致的纠纷解决成本增加;诉讼程序的复杂导致的纠纷解决的时间迟延;诉讼公开的要求导致的纠纷各方的隐私保护问题等。同时,诉讼方式解决教育纠纷仍存在机制性的困境。例如,当学生与学校因纪律处分而产生教育纠纷欲诉诸行政诉讼解决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会因为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纠纷本身的专业性与特殊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所诉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为由而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从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导致纠纷一方的学生或教师欲通过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被阻,在得不到相应救济的情况下,不得不转而诉诸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和权益保护方法。

(二)非诉讼机制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优势虽然,诉讼的弊端和困境非诉讼机制并不能完全解决,但非诉讼机制具有的不同于诉讼的独特价值和理念,在学校教育纠纷解决中显现出自身的优势。1.纠纷解决的灵活与高效。非诉讼方式在解决学校教育纠纷中较之诉讼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非诉讼的种类多样,当事人具有自主选择权。纠纷各方可以依据纠纷的不同类型,权利的不同诉求,争议的焦点分歧而选择恰当的解决方案。采取较为简洁方便的程序步骤,从而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而诉讼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此外,非诉讼解决方式虽具有准司法的特征,但由此形成的解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具有选择性,既可自愿执行,亦可放弃该结果转而诉诸诉讼程序。2.纠纷解决的合意与节省。非诉讼方式首先体现的是纠纷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和自由选择,通过合意协商,对话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教育纠纷双方人际关系。诉讼方式正式和规范,程序复杂和严格,成本较高。相反,非诉讼方式灵活和变化,强调纠纷当事人的自主和自治,因而相对节约节省,成本较低。在学校教育纠纷的解决中,由于学校管理者与学生可以自主选择非诉讼的不同方式,把控纠纷解决的进程并对结果进行预判,因而相比诉讼方式,学校教育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成本明显较为低廉。同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纠纷解决方案,更易于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履行。进而避免了教育纠纷双方为实现纠纷解决方案所额外承担的风险与成本。

二、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方式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有优势,学校教育纠纷当事人的特定身份,非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可能更显公正、更为高效、更易履行。教育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机制主要包括调解、申诉和仲裁等方式。

(一)学校教育纠纷的调解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调解方式是指纠纷双方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相关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沟通,促成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由于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遵循学校教育规律,遵照非对抗性要求,以较温和的方式解决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同时又保持了良好的教育生态。在教育领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建立相应调解机构。学校可以设立校内调解委员会,成员可由学校、学生及相关专家代表担任,负责调解校内教育纠纷事件。教育行政机关可以设立临时或固定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学校教育纠纷调解工作。也可以由政府出面和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结合成立民间调解组织。调解过程需要纠纷各方共同努力和付出诚意,需要防范可能出现的强迫或胁迫等有悖公平的情况。调解不成,不能久调不结,应促使双方选择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调解成立,应制定书面调解协议。由于当前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易出现一方或双方不予履行的可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的意见,对于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通过相关程序给予相应法律效力,从而促使双方履行,违约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学校教育纠纷的申诉解决申诉是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解决的有效路径之一。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可能因纪律处分、学籍管理、学位认定等管理行为产生争议与纠纷,学生如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查异议,要求纠正原处理决定并重新予以处理,作为校内申诉机构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处分的事实、程序、依据等进行复查,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对于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2017年教育部修订完善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制度专设成章,对申诉机构、申诉程序、申诉结果、申诉纪律等加以明确,加强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相关申诉机构应担负起及时有效解决教育纠纷的职责,维护纠纷各方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申诉制度。

(三)学校教育纠纷的仲裁解决学校教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是根据教育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意,将相关争议和纠纷提交教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当前我国并未建立制度意义上的教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首先,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国情,选择性、针对性地逐步推进和完善,进而健全学校教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其次,我们可以参照劳动仲裁这一成功做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最初以强调意思自治的私法方法解决,并未达成定纷止争的预期效果,反而对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侵害,为维护社会劳动领域的秩序,国家以看得见的手进行社会化干预,具有便捷性、高效性、专业性的劳动仲裁或劳动法庭成为公认的解决劳动纠纷的主要方式。我国已建立较完备的劳动仲裁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建立健全教育仲裁的参考与借鉴。综合各国经验来看,教育仲裁除了具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简便、迅捷与低成本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准司法性的特点。有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教育法庭”等准司法机构如印度的“学院法庭”,用以受理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并作出终局裁决。我国也曾尝试建立专门的“教育法庭”来解决学校教育纠纷,并在改革中积累了实践经验。实践证明,教育仲裁制度为解决学校教育纠纷提供了一条公正有效的途径,在构建与完善教育纠纷解决制度方面我们还需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学校教育纠纷非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教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构建首先,在各类学校教育纠纷中,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需做利弊权衡,互融互通,扬长避短,取长补短,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为纠纷双方提出不同纠纷解决的方案,为社会主体提供不同价值选择的路径,为当事人提供不同权利诉求的通道。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的在于实现多样化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和高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利弊,在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不可偏废。其次,非诉讼解决方式也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有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整体,不能相互割裂,而应融合互补。教育纠纷非诉讼机制本身是由和解、调解、申诉、仲裁等多种解决方式构成的共同体,相互之间既有机制的共同特点,又有各自不同层面,不同价值,教育纠纷解决的实践中,不应指定或排斥某种方式,应尊重纠纷双方当事人多种自主选择的可能性。同时,教育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也存在非正义结果的可能。在教育纠纷的解决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迫于权力或压力而选择放弃程序或实体上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相关监督机构及作为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的诉讼机制应提供及时救济,以匡正社会公平正义。再次,随着教育纠纷的演变及社会关系的演化,应积极探索适应新型社会关系的新创社会调整方式,构建诉讼与非诉的多元化的新模式。

(二)注意克服非诉讼机制自身的局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对司法和诉讼缺陷与痼弊进行补偏救弊,补充替代,并具有现代社会尊重自主、自律、自治等特殊的价值与功能,发挥其有效、高效解决社会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但同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固有的缺陷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在研究非诉讼程序时,不应夸大其优势和作用,忽视其内在的局限性。首先,非诉讼机制在追求低成本和高效率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教育纠纷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等,力量悬殊导致的结果不公正;当事人的妥协导致部分权利受到损害;漠视和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权利诉求;纠纷解决中脱离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的评判标准;在纠纷解决中强势一方会出现不良诱导和胁迫的可能性。其次,某些非诉讼方式在操作的规范性和体制的保障性缺乏考量。某些非诉讼方式解决结果或评判对当事人缺乏约束力而导致无法执行的风险;存在侵犯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能;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形式由于缺乏理念和制度的支持,相对诉讼方式,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非正式性。这就需要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使之更加合理规范。最后,非诉讼程序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一般认为,在学校教育纠纷双方当事人中,学校作为管理者,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双方之间存在资源拥有量及信息占有量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因而存在实力的差距和地位上的差异。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在当事人双方不平等不对等的情况下,弱势一方极有可能为了“交易”而放弃诉权,非诉讼机制存在弊病和隐患,必须加以弥补和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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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修国 单位: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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