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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人身权利现状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04 05:07:36

留守儿童人身权利现状研究

1调查设计

1.1调查设计思路

以发放问卷的形式展开调查,范围是巴州区内接收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八所学校,对象是学校内的留守儿童以及教师。问卷分为学生卷和教师卷。

1.2调查开展情况

发放学生卷160份,教师卷80份,共240份;回收共234份,其中,有效的学生卷130份,有效教师卷72份,总的有效率为86.3%,整体而言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理想。整理教师卷得出接受本次调查的学校中,民办学校1所,且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其余均为公立小学;其次,被调查者工作岗位大多是学校担任主课的教师;最后,从工龄的分布来看,10年以下的教师24人,占33.3%;11~20年的教师32人,占44.4%;21~30年和31年以上的教师均有8人,均占11.1%。学生卷的数据得出参与调查的留守儿童年龄大致分为:8~10岁17人,11~12岁60人,13~14岁53人。跟祖辈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占81%;由家中亲戚代为照顾的占11.5%。

2据调查分析数据评估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状况

2.1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的执行主体

此次调查中,跟祖辈生活在一起的留守儿童占81%,由家中其他亲戚照顾的占有11.5%。由此看来,家中的直系亲属成为主要的临时监护人,大部分属于隔代抚养。

2.2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的内容

(1)生命健康权。

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最主要表现为生命健康权,它由生命权和健康权组成。调查中可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为:监护主体的改变,危险系数提升。调查发现,跟祖辈生活在一起的留守儿童占有81%,祖辈一般年事已高,时间和精力有限,无法有效保障留守儿童的安全。

(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心理和精神方面应有的社会尊重。它作为人身权的一部分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保障权利主体免受社会心理和精神方面的伤害。调查显示当学生与教师在课堂上发生矛盾时,仍有教师会采用侮辱性词汇嘲讽以及选择公布成绩或评议结果以致达到羞辱。

(3)人生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行为主体自主决定并支配自身行动的权利。数据显示大部分留守儿童被限制自由。如果一个主体无法拥有人身自由,谈不上支配行动,更谈不上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3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的方式

临时监护主体对留守儿童的保护更多采取是“管教”方式,只让孩子吃饱、穿暖、不出事。大多数学校对其保护仅限于孩子不在学校出事,并无实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社会保护的方式主要依靠法律政策和资金投入,目前只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保护。

3思考与结论

3.1留守儿童人身权利受侵害的因果关系分析

(1)监护主体的改变导致家庭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

大多留守儿童只能与祖辈生活在一起,一般都因祖辈年龄较高,精力不足缺乏足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甚至无人监管,有失监管责任。

(2)社会保障与学校安全、法制教育、人性关爱缺位。

社会保障缺位主要体现为基层民政部门、农村村委会等基层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监督保障工作不力,尤其缺乏应对留守儿童在校外发生伤害时的处理机制。纵然学校设立了防止留守儿童人身权利被侵犯的基本预防性措施,当其人身权利被侵犯后,缺乏系统的补救性措施,且在学校教育中仍有不良因素的参杂。教师缺乏关爱以及暴力教育、人格侮辱等问题仍然存在。

(3)司法保护的空白。

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最明显的缺失在于与司法保护的现实脱节,一旦未成年人特定的权利被侵害,缺少具体操作程序来维护其权利。

3.2加强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的建议

(1)突出家庭安全管理。

父母与留守儿童建立常态的沟通渠道,父母要经常性与子女以及所在学校教师进行沟通和联系,关心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和学业发展情况,多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教育子女应注意安全,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

(2)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突出人性关爱。

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共同掌握留守儿童动向:可双向汇报孩子学习生活情况,掌握其行踪,这是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建立完善留守儿童档案,保证有人管有人问。强化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丰富文化生活,投入人性关爱。

(3)社会互动机制。

社会组织尤其是媒体界应加强宣传留守儿童人身权利保护工作,以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政府部门应鼓励创建并支持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与之协作,加大对留守儿童的社会帮助,同时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务工家长们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发挥好父母职能。

(4)司法保护机制。

国家应通过立法形式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监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即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监督监护机构,对父母以及临时监护主体予以监督,确保其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要严格执行《刑法》、《民法》及相关法律,对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及教唆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可参考国外的案件审理经验与方案。加强公安司法部门与家庭学校的联系与合作。

作者:彭睿单位:西南大学教育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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