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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会分配及公平范文

时间:2022-03-15 04:11:05

教育机会分配及公平

一、教育机会分配方式及其一般原则

所谓教育机会的分配方式实质上就是将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机会分配给接受教育人们的制度,它是人们在获得教育机会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教育机会则应当尽量符合教育公平原则,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来解决,那么教育机会的分配方式则应当尽量符合公平原则,尽量避免和减少因为客观现实差异形成的教育机会不均等,对教育机会进行合情合理的分配。从历史上来看,曾经出现过按照阶级身份和政治性表现来分配教育机会的做法,随着社会民主的发展,当前普遍被社会采用的分配原则有:强制性原则、能力原则、成本分担原则和补偿性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强制性原则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分配教育机会。由于义务教育是人们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儿童的家庭出身、经济条件和地区差异等而影响其受教育机会。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来强制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教育权利得以实现。义务教育不是“精英教育”,而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必须予以保障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能力原则

能力原则是指在教育机会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来分配教育机会,选拔那些最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来接受教育。在国家的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首先应当把有限的教育机会分配给少数最有培养前途的学生,以促使他们得到充分的发展,为国家培养人才。这种分配方式不考虑学生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向全体学生提供平等一致的竞争标准,“分数面前,人人平等”。这是长期以来被各个国家所采用的,较为公平的分配方式。

3.成本分担原则

教育机会供给主要靠充足的教育投资来保障,相对于需求而言,教育投资总是短缺的,教育完全由政府来承办不太可能,教育供给水平的提高也相当缓慢。另外,人们通过接受教育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教育投资的负担应与收益相配合。因此,在接受非义务教育时,学生应当缴费上学。不同的教育机会其质量不同,进入高质量学校学习的人应当多付出教育费用。这意味着将金钱纳入教育机会分配过程,但仍然以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发展成就为前提。享受稀缺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机会应当多付费,绝不等同于多付费就可以享受稀缺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机会。

4.补偿性原则

罗尔斯(JohnRawls)指出,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补偿,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为了使能力不等的竞争者获得同等的机会,必须给优者以不利而给劣者以优待。当然这种给予的不利与优待必须是与竞争者不相等的能力成比例的。女性、残疾人、农村居民、贫困人口以及少数民族,由于其先天或后天的因素造成了他们在接受教育能力上相对不足,因此我们必须给他们创造相对优越的条件,使其能取得与正常群体相等同的成功机会。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中所采取的教育机会分配方式是不同的。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称:“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开放。”[1]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义务教育阶段应采取强制性原则与补偿性原则。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考虑他们的才能有大有小,品质有高有低,贡献有多有少。强制性原则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原则,对弱势群体实施补偿性原则是强制性分配教育机会的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采取能力原则、成本分担原则和补偿原则。非义务教育属于人们的非基本利益,按能力分配是其基本原则。每个人因其能力不平等而应享有不平等的非基本利益。通过这种方式,不考虑个人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和社会身份,选择最优秀最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接受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原则处于辅助地位,作为公共资源的公办教育,从公平角度而言,应该确保优先按照个体学习能力来进行筛选,不能因为个体支付能力的不足,而无法平等地享有社会提供的非基本教育机会。为了保证有能力的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必须实施补偿原则。

二、当前教育机会分配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当前教育机会不均等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教育机会数量分配不均等、教育机会质量分配不均等两个方面。教育机会分配不均等的形成既有地区经济发展不均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客观因素,也有教育政策偏斜等主观因素。

1.教育机会数量分配不均等

(1)义务教育阶段尚未真正实现强制性分配教育机会义务教育的“免费”与“强制性”是同时并存的,免费是强制性的前提,这样才能真正避免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儿童无法接受教育的现象。当前的义务教育只免收学费,还征收一些杂费。据有关对贫困地区的调查显示,1998年一名小学生交给学校的年平均费用为250元;初中生年平均费用487元。而农民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为1045元,负担一名小学生和初中生分别用去人均收入的32%和61%。教育负担过重成为贫困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2]由于教育投入对贫困家庭而言是相当重的,这种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的是贫困家庭的孩子上不了学或很早缀学,贫困家庭的学生的入学权利受到很大威胁。目前,全国家庭贫困性义务教育阶段适龄人口达到3400万左右,现在尚缺乏强有力的政策,保证贫困家庭子女、流动人口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这部分群体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保留率、受教育条件等还低于其他群体。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家庭经济困难已成为造成农村初中学生缀学的主要原因。[3]而韩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时就采取首先从农村、渔村、岛屿等条件不利地区实行免费,逐渐扩大免费范围,实行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收入较高阶层缴纳学费、落后地区和低收入阶层不收或少收学费的原则,以保证教育公平。[4]

(2)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会数量分配不均等当前,高等教育机会分配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高考录取名额的差异。我国实行统一的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录取学生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地录取定额并非按考生数量平均分配,而是按各地高教资源的状况,因此出现各地之间录取率、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加剧了地区和城乡之间原本已经存在的教育不公平。由于落后地区和农村的教育质量本来就比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低,对于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本应当提供一定的补偿,而现实情况却是将不利者处于一种更加不平等的地位,扩大了不利者和既得利益者之间的差距。《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报告》显示,如2001年,北大和清华在北京招生名额分别占其总数的13%和18%,而北京的高中毕业生学龄人口只占全国的0•9%,也就是说,北京学生考北大、清华的机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几倍。这种教育机会分配显然不利于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2.教育机会质量分配不均等

(1)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分配由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条件悬殊,城乡学校差异明显,即使在同一地区学校之间的校际落差也十分巨大。那么如何来分配不同质量的教育机会呢,现在的做法是实施“就近入学”的方式。《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就某个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来说,它在面对本学区招生时,对于该学区内适龄儿童而言其教育机会是均等的;但对于该学区之外的适龄儿童而言却是不均等的。学生能否进入高质量学校就学,只由行政片来决定。因为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仅仅因为户口所在地不同,一些儿童就被剥夺了享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而且事实上高质量学校大多数处于大中城市之中,在一般的农村和县城中则很少。这种根据户口所在地来分配教育机会质量的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儿童形成了差别对待,也就是说将一部分儿童限制于接受低标准的教育。

(2)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质量分配首先,高中阶段的双轨分配危害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的巨大差异促使家庭期望子女进入高升学率的重点学校,不少高质量学校把自身的优质教育资源当作重要的经济资源,招揽可以出重资入学的高收入家庭子女,在社会中形成以金钱择校的普遍现象。一些学校的故意将录取分数线定得相当高,只招收较少成绩突出的学生,把大部分名额当作自费生名额,借此来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由于这些学校的公立性质,他们本应当平等地面向社会和家庭,但目前却形成了以金钱为主要入学方式的不公平现象。可以看出,不少学校实际上是在实施双轨分配,对大多数学生而言,必须通过较高的分数才能入学,而这种统招名额却被学校压低了,用来提供给高收入家庭子女入学。对那些富裕家庭的子女来说,既可以通过分数来让自己获得教育机会,在分数不够的情况下又可以通过支付巨额学费的方法使自己获得教育机会。其次,高额学费危害贫困家庭子女入学。

目前,高等教育机会仍然是稀缺的,对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因为在现阶段接受高等教育会给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人们对缴费接受稀缺教育机会也是普遍认同的。但成本分担并不意味着是高收费,收费的标准不应当高于大多数家庭的承受能力,否则按能力分配教育机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由于近年来教育支出上涨太快,不仅农村,大多数城市家庭也都感到了压力。由于学费增加、失业人数增加等原因,贫困家庭负担子女教育支出越来越困难。据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居民的调查,54•3%的居民认为教育费用增长过快,26•6%的居民认为基本合适。同时,有42•2%的居民认为目前各类学校更为看重经济创收,31•2%的居民感觉经济创收和教书育人同样被学校看重,20•6%的居民认为学校更看重教书育人。相信在大多数中小城市和乡村,居民对教育费用上涨的承受能力要弱得多。最后,倾斜的录取分数线危害教育公平。录取分数线的差异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考生占据优势,经济落后地区的考生由于录取名额少,不得不付出更多的努力,进行更加激烈的竞争。2000年北京地区二批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分别为443分和440分,上海的二批录取分数线相应为423分和429分。而湖北省的二批录取线却为506分和519分,可以看出差距达到几十分之多。由于分数线的差异,相对而言,经济落后地区考生获得高等教育机会的可能性要小的多。1999年清华大学招生人数中农村学生占19%,北京大学仅为16•3%。由于“城市利益集团”、“部门利益集团”、“高校利益集团”处于社会优势地位,从而在分配教育机会时难免会首先保障自身的利益,牺牲了其他学生的利益,拉大了地区间的教育差距,导致地区间入学机会不均等。

3.非正式的教育机会分配危害教育公平公平的教育机会分配方式在于向全体儿童提供平等一致的入学规则,绝不能在分配的过程中对不同的群体形成差别对待。而实际上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分配教育机会过程中都存在暗箱操作。非正式的教育机会分配方式主要是指目前权力和社会身份都对教育机会的分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权力因素影响教育机会的分配。家庭的社会背景也参与到教育机会的分配中来,形成了由于身份背景不同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学校施加压力,迫使学校每年不得不拿出相当的名额去应付各种后门关系。更有一些学校主动去向权力阶层提供便利,形成了教育机会分配的暗箱操作,在这个过程中家庭的社会背景与家庭的权力成了入学的主要标准,权力的因素渐渐渗透教育领域之中,在教育机会分配中还占有一席之地,使教育公平的理想在一定程度上歪曲。同时由各种考试而淘汰出的学生被迫进入一般或薄弱学校就学或者失学,高质量学校却将他们享有低标准教育的原因归结为他们的品行和学习成绩,试图掩盖入学过程中的不公平。学生家庭背景的不平等严重地损害了教育机会均等。其次,社会身份影响教育机会分配。农民、工人、干部的子女在享受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上存在明显的不均等。据对某学院2000级新生的一项调查表明,父亲的身份不同,考生入学的实际录取分数是不一样的,差异较大的表现在农村子女与干部子女、工人子女之间。农村子女的实际录取分比干部子女的录取分高出约20分,干部、工人子女的录取分数比较接近,但就整体而言,工人子女的实际录取分比干部子女的平均分要高出约4分。[5]可以看出,社会分层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的影响十分突出,农村子女在享受高等教育机会方面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招生学校造成的。因为多招收农村学生会增加学校贫困生比例,加剧学校经济困难,而干部子女增多则有利于学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因此将招生数额多分配给经济发达地区和干部家庭对学校而言是有益的。当前我们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制订有利于大多数人群的教育制度,努力缩小不均等。正如罗尔斯所言:“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秉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不应当受到他们社会出身的影响。[6]

三、完善教育机会分配机制,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教育机会分配不均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我国教育供求矛盾尖锐,客观上制约了教育机会的合理分配。其二,为了追寻自身利益,学校的招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其三,在教育机会分配方式的制订方面忽视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要公平地分配教育机会,消除教育机会分配不均等现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教育机会供给,缓解教育供求矛盾从儿童接受教育的完整过程来看,教育机构首先要提供一定的教育机会,然后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将教育机会分配给儿童,这样才能使儿童真正接受教育。教育机会供给是教育机会分配的前提条件,也制约着教育机会的分配方式。由于我国教育供求矛盾尖锐,教育机会数量和质量供给上都体现出不均等的现象,因此对教育机会的分配也难以实现公平。在义务教育阶段,如果不扩大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机会供给,满足全体儿童的教育需求,则无论怎样分配教育机会都是不公平的。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均衡教育机会供求,缩小地区差异和校际落差,这样才能为合理的分配教育机会提供前提条件。

2.教育机会分配过程公开化,杜绝暗箱操作学生和学校所获得的教育信息是不对称的,学校是教育信息的优势主体,这是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进行暗箱操作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学生很少了解到学校的招生名额、自费名额、保送名额的具体情况,只能依据学校划定的标准来竞争学校指定的入学机会。而学校则可能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教育机会分配方式,而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教育机会的双轨分配、学生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权力影响其获得教育机会的现象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主要是因为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只有公开教育机会分配,打破信息垄断,才能为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学校校务提供条件,从而有效防止暗箱操作的产生。

3.突出弱势补偿理念,形成合理公平的制度设计由于强势群体往往比弱势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而弱势群体参与表达自身权益的机会和能力都处于不利地位,也最有可能受到社会不平等的损害,其利益最有可能被剥夺,在教育机会分配中表现为入学机会的不均等分配及倾斜的录取分数线两个方面。教育制度应当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对弱势群体不仅要平等对待,维护其权益,而且应当在政策制订上向弱势群体倾斜。以往,我们在分配教育机会时对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子女都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在当前危害弱势群体权益的最大因素就是高额学费,因此,消除差别对待、加大学生资助力度是保障其入学权利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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