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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普高教学中的体制建设范文

时间:2022-09-27 03:31:42

现阶段普高教学中的体制建设

本文作者:张超牟云鹤徐旭芳单位:讷河二中

1我国普通高中教育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1办学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据有关资料显示,现阶段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经费约占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8.2%左右,这一数字仅为义务教育经费的25%。由于政府方面在教育经费上的投入明显不足,加之普通高校发展迅速,从而带来了很多问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办学条件受到严重制约。一部分普通高中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相应的教学仪器和设备等等都严重缺乏,这样使课堂教学的开展变得更为困难。而政府教育经费方面投入的不足,势必会导致非政府投入的大量增加,尤其是利用增加学费或是增收择校费等手段将教育成本分摊到学生家庭,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学生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1.2普通高中教师的聘任方面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在《教师法》中涉及了普通高中教师的聘任原则,但是在教师的聘任上,各学校却普遍存在与教师法律关系不确定的问题,对于大部分违反合同后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由于深入人心的应试教育对学生家长的影响,使得对教师的评价都是用分数的高低来进行衡量,只要能够教出高分的教师就是优秀教师,这一现象的存在,对普通高中教师的职业倦怠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催生作用,课程强弱势的两级分化导致了教师身份和地位的内部分化。

2我国现阶段普通高中教育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当前,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治国现已成为我国主要的战略方针之一,这为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普通高中的教育立法变为可能。在义务教育广泛普及和高等教育不断发展的今天,普通高中教育由原本的精英教育逐步转变为大众化教育,这为初中学生毕业以后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在经济水平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对普通高中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育行政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这为普通高中教育法律规制的构建提供了可靠的平台。此外,国外一些国家在高中教育方面的立法,也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法律规制的可行性研究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参考的经验。如英、美、德、新西兰、比利时等国家,都将高中教育归入到义务教育的范畴内,并由义务教育法对其进行规制;有的国家专门为规范高中教育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日本的《学校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入学条件、修业年限、课程科目以及教职员工等等;有些国家则直接在教育法中添加了一部分与高中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款。以上种种都为我国构建普通高中教育的法律规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验。

3构建普通高中法律规制的几点建议

3.1建立以政府投入经费为主的保障制度

由于高中教育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针对此点,国家应加大对普通高中及学生的经费支持力度,以此来确保学校的教育和教学质量。同时,也为有潜力的学生能够进入学校学习提供有效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确立以政府投入经费为主的体制。就义务教育而言,其年限是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近年来,随着终身教育理念的不断深入,全世界各国都在逐步实施义务教育体制改革,义务教育也从原本的9年开始逐步延长,这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为了紧跟这一发展趋势,我国也应适当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普通高中教育仍属于非义务教育的范畴,但是从高中教育的功能及其定位的角度上看,政府应不断强化自身在高中教育方面的职责,以此来促进高中教育协调、均衡地发展。此外,应建立民间资本进入高中教育的鼓励机制。对于普通高中而言,其教育投资具有年收益率低、周期较长的特点。如果政府缺乏必要的鼓励措施,很难有效地吸引民间资本到高中投资。我国对于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的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原则,正因如此,极大程度地打消了民间资本的进行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为此,笔者建议,政府应尽快出台一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方面的优惠政策。

3.2应建立政府资助助学制度

在教育的公共性中,弱势补偿已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可。与义务教育及高等教育相比,当前的普通高中教育尚缺乏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制度,从而使得一部分学生受教育的机会缺乏有效保障。为此,应建立以政府资助为主,地方财政共担的高中学生资助制度,以此来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对于高中贫困学生的资助应当与其它各个层次的教育资助体系相协调,尽可能与各地区经济发展及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符。同时应将对农村贫困学生的资助纳入到政府资助的范畴内,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费用,如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等。此外,可将资助形式分成补助性和奖励性两种方式,这样不仅能够使贫困学生获得资助,而且也能够使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获得资助。

3.3建立普通高中教育问责制

由于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致使其在办学体制上相对于义务教育显得过于复杂,如择校及收费容易引起乱收费的问题、招生与选拔容易诱发腐败问题、对于学生的评价和推荐容易导致偏失的问题。为了有效地维护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共性,应当确定不同类型问责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对问责主体的权利及职责进行规制。在确保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之上,使普通高中可以应对不必要的敢于,同时又可以使学校的行为及其效果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审查,进而起到对学校行为的规范目的,借此来维护社会利益及工艺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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