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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家庭教育支持政策考察范文

时间:2022-05-26 04:00:37

发达国家家庭教育支持政策考察

一、法国:跨部门合作支持父母

法国对家庭的公共关注和干预尽管要比对其他一些公共事务晚一些,但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至今,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以儿童照看为重点并主要涉及儿童照看、老龄人口和残疾人照顾三大领域的家庭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的核心理念是干预和支持父母以利于儿童和家庭发展,帮助父母平衡家庭和工作。近年来,家庭支持已发展成拥有庞大工作队伍并实施广泛干预和支持行动的社会工作事业。这样的政策体系背后显示出法国政府对家庭的重视。法国政府对家庭中公私领域的定位以及对国家与家庭关系的解释一直比较明确,主张尽管当涉及夫妇间婚姻关系确立、结婚后是否生育孩子等个人选择时是私人的事情,家庭在表面看来属于私领域范畴,但家庭同时也是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因为家庭状况的演变将对社会带来多重影响。这也正是国家为什么要关注和干预家庭事务的原因所在。

(一)家庭政策和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

法国家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每年一度由政府组织的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上聚首。这些政府和社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在家庭政策制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讨论会召开的义务被法律所规定。1981年末,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宣布建立定期召开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制度。次年,第一届国家家庭问题讨论会召开,此后每年定期召开。但直到1994年7月,涉及家庭政策的各部门在家庭会议中的基本责任和权力才被明确地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自此,家庭会议的义务受法律约束,成为政府有关部门的部长和所有经济、社会工作的合作者们共同探讨家庭问题、起草家庭公共政策的场合,也成为政府显示它的家庭政策大方向、展现家庭政策进步、使社会工作合作者把握家庭政策发展趋势的机会。除了第一总理和相关部长外,家庭问题讨论会汇聚了家庭社团协会全国联合会(UNAF)内所有家庭社团组织和家庭运动组织、社会保障机构、社会合作者、议员及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这就促使众多相关社会合作部门之间取得协调,对家庭问题形成统一的公共政策。

(二)倾听、援助和陪伴父母

十余年来,法国政府开始关注家庭教育并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措施。“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网络”简称REAAP)的建立就是一个例子。这一网络的建设要追溯到1998年6月召开的国家家庭会议,这次会议宣布成立家庭工作相关的跨部门委员会,具体指与家庭问题和家庭政策有关的政府组织部门(包括法律、经济和住房相关部门)在合意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成立跨部门家庭问题委员会和跨部门代表团,共同参与家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其中,跨部委代表团的主要工作领域涉及家庭教育和父母能力建设,如规定建立父母诉求网络,以便使父母拥有倾诉、倾听和对话渠道;通过与国家教育部的直接联系,改善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支持企业建立组织机构,帮助企业雇员更好地调和解决家庭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补偿家庭育儿负担;健全家庭政策体系,使其惠及青春期少年及他们的家庭;对父母进行互联网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网络安全知识,以保证儿童上网安全。政府建立这一网络的理论基础是政府的家庭政策应该回应儿童和家庭的需求,陪伴父母完成他们的家庭教育任务是政府家庭政策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儿童发展的关键期对于多数父母来说是进行家庭教育早期干预的良好时机(如婴幼儿期、入学初期、前青春期、青春期),因此家庭教育支持也应优先进入政府政策的视野。政府的这一认识与法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也有一定关系,如法国1999年约有15%的儿童生活在单亲家庭,而1990年、1982年分别只有11%和9%。因此,如何帮助和支持年轻父母扮演好父母角色,也已成为国家的担忧和家庭政策的一种新挑战。基于成立关于家庭的跨部委代表团这一决议,很多行动机构借此介入了家庭教育工作,包括国家服务部门、CNAF和社团网络,并由此促进了1999年3月通过跨部门行政通报的关于“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网络”的建立。这一网络的建立,给予政府和社团对父母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援助的空间。其后,各省都成立了REAAP指导委员会,从省级平台开展支持家庭教育活动。REAAP在成立之初还出台了一个基础宪章,其条款包括优先鼓励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和能力;关注家庭结构以及家庭教育形式的多样性;鼓励父母常去的文化娱乐场所或机构负责人展示新创意,以保障这些场所或机构接受来自不同社会阶层、不同职业的父母等。迄今为止,“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网络”在建立与家庭联系、促进父母承担教育责任、提高能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这里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对危机儿童及其家庭的政府干预、援助政策体系也较为健全,其中2004年成立的政府机构“危机儿童观察中心”在这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此外,2009年2月,法国政府的社会事务与健康部还开辟了一个名为“支持亲职、早期干预”的网站,其最初的目的是为从事与健康和社会工作相关职业及经常与儿童及其家庭接触的其他相关工作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针对儿童和家庭的预防和支持措施。但同时,网站信息也可以被儿童家庭所利用。因此,其目标人群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家庭,另一部分是从事社会和健康、参与及承担与家庭和家庭教育支持相关责任的工作者及家庭政策研究者。时至今日,这一网站已建设成为政府、社会和家庭都可以共享的拥有大量丰富实践和研究资料的平台。2008年12月,法国政府还以工作、社会关系、家庭和社会团结部的名义联合建立“企业父母观察所”,这样的政策措施与法国政府对家庭作用和政府职责的一贯认识及长期以来执行的家庭政策是一脉相承的。企业设立父母观察所实际上是鼓励企业采取一些利于有孩子的职工的措施,例如,举办企业托儿所、确保亲职假、在可能情况下允许职工在家工作、就业招聘过程中不歧视有孩子的应聘者等,目的是帮助父母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促进工作中的男女平等、并更好地进行家庭教育。政府规定观察所要对企业雇主在缓和职工职业与家庭生活冲突措施进行评估并分享企业间的良好经验。目前很多企业已签署设立“父母观察所”协定。

二、美国:将家庭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体系

从国家层面而言,美国既没有对家庭教育立法,也没有出台以家庭教育为中心的政策,而基本上围绕学校教育、家庭与学校合作以促进学生学业进步的角度出发,通过国家教育部出台了一些将家庭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体系的法律政策及支持家庭教育的项目。

(一)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与赋权父母

美国政府意识到教育对于确保美国在全球经济竞争中的领导地位和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关键作用。因此,布什政府出台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以下简称NCLB)被作为美国非常重要的基础教育改革法案。尽管NCLB法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家庭教育的角色和作用基本被定位为辅助学校教育并通过家校结合更好地促成孩子学业成功的辅助性力量,但该法案实际也是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的一次重要政策尝试。NCLB的主要目标是缩小学生之间的成绩差距,为所有孩子提供高质量教育。为此,教育部要求各州建立综合体系,并支持一些学区对基础薄弱校进行调整改造。法案内容包括建立中小学教育绩效责任制,把提高学生成绩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将学生在阅读和数学考核中的表现与学校教育效果评估相结合;给予地方和学校更大自主权;给孩子父母更多教育选择权,家长有权了解子女就读学校教学质量的信息,并且有更多机会为孩子择校;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阅读;提高教师质量;检查各州学生的学习成绩;提高移民儿童的英语水平等。迄今为止,大量研究分析评估了NCLB对学生及家庭所产生的影响。除了上述法案,美国联邦教育部开发了一个供父母使用的家庭教育工具包,即“赋权父母的学校资料”,并于2007年放入其官网。这是政府将家庭教育融入学校教育体系的又一项举措。工具包主要是向父母强调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对《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进行解释,向他们免费提供实施家庭教育和学习指导建议,包括儿童成长各阶段所需的学习内容、范围、策略方法,以及实施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成功完成学业的措施建议和其他信息收集渠道。上述措施出台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方面:

1.家庭教育缺位和家校联系减弱。一方面,美国社会的高离婚率导致单亲家庭增多(约一半孩子与单亲父母生活)、亲子关系淡化、家庭教育功能削弱和缺失;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中学生成绩也普遍难以提高。因此,鼓励和引导家长积极参与孩子的教育,将家庭教育整合到学校教育体系就显得十分必要。

2.家长教育的需求。家长作为教育者,如果在实施家庭教育和参与学校教育过程中缺乏教育知识和能力,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家庭教育,因此需要对家长进行教育技能的传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也赋予了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教育研究机构给予家长指导和帮助的责任和机会,因此政府也需要强化这一责任。

3.研究结果的支持。不少研究证明,家庭的参与有助于提高孩子学习成绩,与家庭没有更好地参与的学生相比,家庭积极参与教育的学生具有更积极的学习态度和行为习惯、能更认真地对待学习、更愿意上学、更好地完成作业、成绩更好、今后升学的机会和接受高等教育的几率也更高。因此,对学校而言,鼓励和说服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家庭、学生学业有危险或学业失败以及家庭更好地参与教育也成为学校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研究建议学校和政策制定者通过以下措施提倡和推动家校联盟,如给父母和学校教师创造相互交流的机会;给父母和教师提供信息和培训;学校创造更加人性化的环境和体制以利于家庭更便利地参与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家庭以外的地方商业、健康、社区服务机构、大学等资源,提供父母教育场所、人员及研究信息和技术支持等。

4.家庭学校的发展。美国的家庭学校20世纪60年代复兴并在80年代蓬勃发展。家庭学校教育是指学龄儿童不通过公立或私立学校,而以家庭为教育场所接受教育。在家庭学校,父母或监护人承担教育自己孩子的责任并开发和实施自己的课程标准。全美50个州都已通过允许父母自己教育孩子的法案,从而确立了家庭学校的合法地位,使家庭学校的存在和发展有了保障和依据。而这也迫使政府对正规学校教育进行改革,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和家校联合。因此政府在考虑基础教育时,不只是将目光局限于学校教育,而是也对准家庭学校这一阵地。以上种种因素都促使得政府在实施学校教育改革的同时引导家庭教育进入学校教育体系之中。实际上,该法案也催生和带动了美国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的发展。为保证法案的实施,联邦教育部下属的教育科学研究院设立了相关研究和发展中心,如择校研究中心、农村教育支持研究中心、早期儿童教育研究中心等。

(二)信息援助

美国教育部开设了父母援助和地方家庭信息中心并主要致力于:

1.为非营利组织及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帮助这些组织机构成功有效地贯彻父母参与政策及项目活动,促进学生学业成功;

2.帮助父母、教师、校长、管理员和其他员工更好地满足孩子的教育需求;

3.加强父母与孩子就读校之间的合作;

4.通过部门援助增进孩子进步;

5.协调这些部门开展父母参与活动;

6.提供有利于改善学生成绩的联邦、国家和地方的服务和项目。此中心向非营利组织和地方教育机构的申请合格者提供资金,用于建设父母信息和资料中心,以帮助父母有效参与政策、项目及活动。项目要求父母信息和资料中心必须开展对早期儿童父母的教育活动,为提高学生学业成绩对父母进行技术帮助的活动,并特别强调针对低收入、移民家庭父母的技术指导。迄今已有很多州获得资助建立起这样的中心。美国教育部也在网站上进行政策、项目的宣传介绍,设立了“父母”栏目,向父母提供教育资讯,包括:入学前准备、寻找学校和放学后照看、帮助孩子阅读、学业成功、孩子的特殊需求、孩子的大学等板块。全美还有很多家庭教育项目、协会、网络。部级的机构包括国家父母教育网络、国家儿童教育协会,国家家庭关系委员会,美国家庭资源联合等。其中NPEN是近年来较为活跃的促进父母教育机构,其工作目标主要涉及网络(建立父母教育从业者和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以提高支持父母和家庭效果)、知识发展(巩固和发展关于家庭教育和父母教育研究和实践知识及其可获得性)、职业成长(促进父母教育从事者的能力建设和职业发展)、领导职能(对相关职业者、政策制定者、媒体、公众进行统筹领导)。

三、日本: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基本法》

(一)家庭教育纳入法律的演进过程

日本政府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相当于父母的监护人对孩子实施的教育,并承认家庭教育对养成和形成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情操、对他人的关心以及对善恶是非的判断力、自立心和自制心、遵守社会规则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认为理应对担负着这些重任的家庭教育进行政策援助。从这一理念出发,十余年来政府致力于对家庭教育实施庞大支持行动计划,并最终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基本法》。其政策推进过程和主要内容如下:1998年6月,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关于从幼儿时期开始进行心灵教育应有的方向》报告中指出,政府不能对目前家庭教育状况视而不见,并建议从国家角度思考家庭教育应有方向和家庭教育支持内容。2000年12月,在《教育改革国民会议报告》中指出,教育的原点是家庭,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应积极设置面向所有父母的育儿讲座、向父母提供咨询机会以增强行政对家庭教育的支持职能。2001年7月,修订《社会教育法》并在其中明确提出教育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开设向儿童家长提供与家庭教育相关的知识讲座等。此外,育儿指导团体的领导可通过教育委员会委员、公民馆运营审议会委员委托担任,以借此通过社会教育行政管理来强化家庭教育支持体制。2002年7月,在《关于完善今后的家庭教育支持体系的恳谈会报告》中,提出应该在育儿是为了培育“社会的宝物”的认识前提下,提倡全社会向所有育儿的父母伸出援助之手。2003年3月,在《中央教育审议会报告》中指出,教育行政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充实对家庭教育的支持。2003年7月,颁布《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及《下一代养育支持对策推进法》,从少子化对策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等的义务,要求形成一体化的家庭教育支持系统,如《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第14条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制定和实施政策,通过丰富和改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及入学选拔方法等,创造宽松的学校环境,减轻父母的育儿心理负担;同时有义务制定和实施政策,为儿童提供各种文化、运动与社会体验机会,为父母提供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习机会和信息等来完善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咨询体制,建设有利于培养儿童丰富情操的社会环境。”《下一代养育支持对策推进法》则要求从2005年开始在10年之内集中而有计划地推进下一代养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法律要求地方公共团体制定促进社区发挥育儿支持功能的行动计划,要求企业制定包括重新审视劳动方式等在内的行动计划。2006年12月,修订《教育基本法》,将家庭教育问题纳入其中第10条,从而在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对家庭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教育基本法》对家庭教育的规定

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纳入了原来法律体系中从未体现的家庭教育内容,明确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其目的在于在全社会包括学校、家庭、监护者、社区集结教育能力,形成教育合力,并通过借助这样的力量,给儿童以最大的发展机会。日本政府意识到迄今为止政府通过诸如“家庭教育手册”发放等措施为父母提供了信息和学习机会,但在这样的咨询体制加强的同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并不能单靠行政管理,还要靠各种社会团体及个人。为此,《教育基本法》第13条规定“学校、家庭、社区的居民等要相互联合”以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教育基本法》对“家庭教育”条款(第10条)的描述如下:1.父母及其他儿童监护人作为教育孩子的第一责任者,应该努力培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习惯和自立心,促进儿童身心的协调发展;2.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前提下,努力为儿童监护人提供学习机会和信息,制定和实施支持家庭教育的政策。此外,在“学校、家庭以及社区居民的相互合作”条款(第13条)中提出:“学校、家庭及社区居民要在遵守各自职责的同时,加强相互间的协力与合作。”从上可以看出,《教育基本法》对家庭教育的规定条款中,将儿童监护者作为儿童教育第一责任者明确其责任的同时,也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即在尊重家庭教育自主性的基础上支持家庭教育。

(三)未来家庭教育支持方向

日本政府家庭教育支持的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针对所有父母的家庭教育支持。按照政府的要求,家庭教育支持事业不能像从前一样以公民馆为中心,召集那些关注家庭教育、自己想希望找到学习机会的父母参与讲座,而是要面对人们意识形态和家庭结构多元化的当今父母进行广泛支持。其中,包括那些没有代际帮助、对育儿不关心、单亲、外国人、残疾或有残疾儿童的父母等需要周围环境支持的各种不利处境中的父母。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希望实现将家庭教育支持从“对学习有欲望的父母的支持”到“针对所有父母的支持”。

2.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政府意识到当今家庭教育能力的低下并不仅仅是父母自身的问题,也受到城市化、核家庭化、少子化、人际社会交往减少等因素的影响,父母及其孩子所处的社会环境正在发生变化,地域社会对父母和儿童进行支持的传统在逐渐消失而工作优先的意识却在增强,父母在育儿中无论精神还是时间都无法有充裕保证。因此,政府需要将家庭教育支持作为育儿支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来抓,必须以行政为中心对每个父母的学习进行支持,同时也要对包括地区和企业在内的全社会进行家庭友好环境建设宣传和政策激励。例如,鉴于在社区中不同年龄儿童共同玩耍场所减少的情况,鼓励利用社区成人资源和学校场所进行运动和文化活动,推进儿童与社区居民共同活动场所的建设;鉴于代际间育儿观念的差异与冲突,建议以公民馆为中心成立老年人教育学习班等。

3.发挥地方公共团体主动性的家庭教育支持。政府呼吁市、街、村以及都、道、府、县与国家分工合作对家庭教育进行支持。市、街、村是居民身边最近的行政机关,并能及时应对家庭的具体需求,因此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作用也最大。为此,市、街、村被要求做以下具体工作:在起草家庭教育支持事业计划时邀请父母和孩子参与;家庭教育学习机会与信息提供(如利用孩子就学体检、幼儿健康体检机会等)、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家庭教育咨询体制建设等。政府将都、道、府、县视为市、街、村家庭教育支持基地,主要部署从事家庭教育指导员培训、家庭教育24小时电话咨询,都、道、府、县家庭教育支持计划制定,实施对市、街、村家庭教育支持实施有参考意义的典型活动或对有特色事例的信息收集和提供。在国家层面,则从提高全国家庭教育力量的目标出发,通过对地方公共团体提供补助金,对提供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习机会、指导员培训、咨询体制设立等进行支持。此外,制作、发放全国性的《家庭教育手册》(分婴幼儿、小学低年级学生到中年级学生,小学高年级学生到中学生),实施对地方公共团体家庭教育支持有参考价值的全国典型活动或对有特色事例的信息收集和提供、与国立教育政策研究所及国立女性教育会馆联合进行与家庭教育有关的全国性调查研究,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支持活动等。政府也要求各行政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和合作,如厚生劳动省主要从提高儿童福利和母子保健水平的角度介入,文部科学省主要从提高教育力的目标出发,对家庭育儿进行行政支持。政府也呼吁社会教育行政部门与育儿网络、父母组织等育儿支持团体相关者在家庭教育问题上进行协作。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与企业开展协作来支持家庭教育。

四、小结

以上分别介绍了法国、美国和日本的家庭教育支持政策。实际上,在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如英国、德国、瑞典,也有一些项目和网络为父母提供信息或培训,如英国的ParentingUK专门为从事与家长工作相关的人们提供信息服务,以便支持和分享实践经验和促进政策发展。在新西兰、瑞典、丹麦、挪威、荷兰、威尔士、苏格兰、英格兰、保加利亚和德国,也有一些社会组织从事家庭教育支持工作。以色列、德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加拿大、美国开展了3—5岁学前儿童家庭指导计划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儿童教育的三大体系,不仅对儿童和家庭发展至关重要,对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影响。在当今不断变革的社会,家庭教育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上述国家已不同程度地承担起政府对家庭教育的责任,并从公共政策层面对家庭教育进行支援。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还有待确认,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也亟待建立完善。我国政府可以从这些国家的政策实践中受到启发,及早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或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国家层面支持家庭教育。本研究得到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历史研究室主任肖扬研究员的指导,在此谨致以诚挚的感谢。(本文来自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杂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和建花单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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