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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信息公开中的德育教育论述范文

时间:2022-08-23 09:18:30

院校信息公开中的德育教育论述

一、德育教育在高校信息公开实践滞后环境下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背景的介绍中可以发现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状况与理想氛围间还有较大的差距,这说明了当前德育教育的宏观环境依然滞留在高校信息不公开或者是信息公开环境不完善的状况下。这种不完善的环境意味着德育教育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当高校信息公开已形成压倒性的舆论共识时,实践上的滞后将给德育教育带来以下消极影响:

(一)隐含德育信任危机

在信息公开不完善的环境下,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组织,高校的自我监督机制出现失灵状况。高校内部的诚信、腐败等问题愈发凸显,伴随着公众的各种诟病,高校渐渐远离了尊崇和激赏。当前,高校面临着重塑公信力、重拾公众敬意的现实挑战。《报告》显示112所被调查高校仅有38.4%比例的高校信息透明考评及格,这也说明了高校信息公开实践的严峻状况。高校信息公开并非道德义务,实践中高校对法律义务性规定集体的“怠惰执行”难免让人产生疑问,高校作为德育教育方也会违法?作为创造知识传承文明的重要场所,高校依法公开信息为何在实践中进展缓慢?现实中高校的公众形象当然无法同作为德育教育组织主体的高校切割,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德育实践的互动关系中将会对作为教育者的高校产生德育信任危机,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正是受教育者对作为德育教育方的高校的认知冲突,即实践认知与预设认知之间的冲突,这种信任危机将会对德育教育的实效构成直接的影响。

(二)德育价值生成受限

在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框架下,决策往往是“内部”的事情,“关门决策”习以为常。学生和教师对学校公共事务的利益表达最容易被忽略,决策遗漏了利益相关者的意愿常导致批评和执行不力。国内较早对现代大学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指出:“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大学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适应性。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逻辑下的共同治理模式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精髓。”信息的有效获取是参与治理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的完善环境,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相关的信息未曾掌握或知之甚少,则不可能实现有效的、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进而,没有参与治理的途径,德育教育实践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主客两分”的关系就得不到改变,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受教育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就难以发挥,现代德育教育主体间性关系的构建就无法完成,受教育者也无法在参与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内化德育教育的价值观念,德育教育价值的生成就会受到阻碍。

(三)负面示范效应积聚

作为德育教育方的高校如未能审时度势及时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在实践中不利于塑造高校积极健康的公众形象,不利于高校逐渐远离腐败、暗箱操作等诟病。高校作为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着部分行政权力,接受必要的监督则是应有之义。如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在学校和学生的德育互动中就不利于树立学生对学校的认同度,从而间接弱化学生对学校德育教育的接受和认同心理。众所周知,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高校当然不是例外。《办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属于法的范畴,其施行后,高校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即是违反了法的强制性规定。信息公开实践滞后的环境下,高校作为德育教育方只会积聚负面的德育示范效应,不利于德育教育目标的实现。

(四)道德风险难以避免

南京一项针对当地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学生关注的信息内容与相应的信息公开的程度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这说明学生在期望获取有关高校信息时存在较大的困难。学生对信息的现实需求与高校对信息的供给之间的不平衡将会导致不理想状况出现,如利于德育教育相关责任部门逃避、推卸责任。德育教育存在方式是非实物形态,学生获取德育教育内容的效用不易测量。同时,德育教育还是一个多主体合作生产的过程,从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这容易导致拥有信息优势的学校德育教育相关责任部门用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给学生带来利益损害,从而带来“道德风险”。每一个德育教育环节的主体都可以利用信息优势推卸责任而无人为低质德育教育负责。除以上问题外,信息公开不完善还会提高学生获取信息的成本,降低学生对学校服务的认同度,并导致学生对个人事务决策的低效率,同时增加了学生获取错误信息及决策失误的概率。作为德育教育受教育者的学生会将责任笼统地归因于作为德育教育方的高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间接地消解德育教育的实效。

二、高校信息公开对德育教育的积极影响

随着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深入,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必将会深刻影响到高校德育教育的整体环境,这样的影响深远且极具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增加德育环境的透明程度

网络助推下的信息化时代,高校内在和外在环境都发生了深层次的积极变革。令人欣喜的是,这一变革并没有就此止步,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高校封闭的自我监督体系逐步被打破。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权利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将再次为高校变革注入催化剂。倘若将视野聚焦在德育活动上,我们会发现高校信息公开正在并逐渐加深影响德育活动参与者的信息平衡关系。高校德育主体凭借信息垄断的优势开展德育工作将会变得越来越吃力。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学生也将不断强化对高校组织行为包括高校信息公开行为合法性的评判和期待,这就意味着德育教育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关系将逐步得到扭转。因此,客观上也给德育教育的开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德育教育只有不断加强说理逻辑和增强透明程度,才能应对高校信息公开带来的情势变化。

(二)引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丰富德育主体的内涵认知

上文提到,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下的共同治理模式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就高等教育而言,学生应是最当然、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1998年召开的世界高等教育大会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就明确指出:“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和负责任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要使“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问题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高校信息公开为学生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进行了铺垫,学生不再仅仅作为被动参与的德育对象。这种趋势也符合马克思主义主体间性理论,参与德育教育活动的双方都被视为主体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的交往互动。高校与学生的德育教育关系在信息公开时代将会得到新的发展,关于德育主体的认知也将达到一个新的层面。

(三)激励高校接受规则约束,确认德育垂范的必要条件

高校信息公开会强化学生对高校各类组织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期待和评判,客观上增加了学生对学校德育活动认可的难度,对德育认同的达成形成了挑战。但毋庸置疑的是,高校信息公开为高校塑造公众形象,提升公信力提供了一个契机。良好的公众形象会为德育对象接受和认同相应的德育教育奠定不可或缺的心理基础。高校作为创造知识传承文明的重要组织,应在遵守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上树立积极的形象典范。高等学校的德育活动一直强调训练学生对社会共同规范的信仰及遵守,其逻辑前提是高校自身对社会共同规范有着必然的认可和尊重。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就社会规范之执行建立了一个双方默认的“契约”,双方共同维护社会规范的尊严。信息公开的宏观趋势及实践会激励高校积极遵守社会规范,高校对规则的尊重将会形成一种德育垂范,这种德育垂范将会构成未来德育教育产生实效性的必要条件。

(四)引导高校再造服务规程,拓展德育教育的外延边界

高校信息公开为高校相关部门严格履行服务职责、完成充分的信息披露、提供高质量教育服务创造了外在条件。信息的公开将进一步挤压高校内部相关部门引发“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促使高校切实以学生利益为中心提供服务。高校内部相关部门的服务规程将进一步得到再造,各部门除业务工作之外还承担普遍意义上的德育教育责任的认识将得到强化。德育教育的内容将通过高校内部各相关部门高质量的服务传递给德育对象,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会因此受益。这种趋势契合“大德育”理念下高校内部相关部门对德育教育功能的承担及发挥,从实践上拓展了德育教育的外延边界,从理论上丰富了对德育教育的认知层面。当然,高校信息公开也会为学生个人事务的决策提供充足的信息判断基础,会提高学生对学校服务的认同度,从而间接激发学生作为德育教育受教育者的自觉性,积极将外在的教育转化成内在需要,形成自觉追求。

三、高校信息公开趋势下德育教育的思路调整

高校应顺势而为,积极借助信息公开的契机,对德育教育的思路和方法进行重新梳理,为德育教育在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开创新的局面。总体而言,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转变:

(一)德育教育的模式应融合制度参与

高校信息公开促生了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学校的治理,“关门决策”在信息公开潮流的裹挟下将不再具有市场,学生作为核心利益相关者必然会以恰当的方式逐步介入决策和管理的体系。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为这种参与提供了一种程式化的渠道,伴随着共同治理实践的深化成熟,学生对学校公共事务的参与愿望和参与能力都会得到锻炼,不会参与、不愿参与、不能参与的局面将会得到改观。高校信息公开背景下长期的协同治理必定会逐渐形成良好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传统而使学生得到浸染。高校的德育也应把握趋势作出相应调整,将学生制度化参与高校公共事务的实践作为德育教育的良好范本,培养学生热心公共事务的精神,训练学生参与公共事务能力。制度化的参与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实践型的德育模式,通过事前的程序化参与机制吸收学生对决策事项的各类意见建议,经过学校、教师、学生的充分互动、争议的拢合、共识的达成,可以最大程度上消弭决策事项事后的不满抵触和执行不力。最重要的是,通过学校公共事务的“共同治理”,确立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对学校的认同度,强化德育实践教育的效果。

(二)德育教育的双方应建立契约关系

信息公开条件下共同治理的精神和实践也会逐步影响到德育教育者和德育对象双方之间新型关系的建立。通过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德育对象的学生可以通过更加公开正当的途径去了解作为德育教育者的高校遵守法律、社会公共规范及校内规则的具体情况,通过程序化的、良性的批评建议与高校形成互动的实践。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政府与社会民众就规则的达成及遵守形成了“共同的契约”,社会各阶层共同的法律规则、道德规范、核心价值观念能否得到信仰并尊崇,关键在于政府的模范遵守带来的上行下效。在高校的德育实践中,德育活动要传播的德育观念和德育规范在特定意义上也是德育教育者及德育对象“共同的道德契约”,是德育教育双方共同的价值认同,双方都应当无条件遵守。对道德契约的共同维护和遵守打破了传统德育教育中德育观念单向性的、权威性的传递,通过德育教育双方共同履行契约的德育实践达成德育教育的目的。高校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学生对高校校务的知情权、监督权,也促成了高校与学生共同遵守规则的“契约关系”。保障了学生知情权监督权的高校信息公开有助于高校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服务,能给学生带来良好的德育激励,创造良好的遵守规则的德育生态环境。

(三)德育教育的终端应强化规则意识

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较广,涉及高校内部的各个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这些部门的信息能否充分透明的公开决定着信息服务的意识和水准。尤其是从等级上属于教育组织的终端机构,与学生直接接触,学生对这些机构的信息服务具有最直接的感受,他们从高校的管理和服务中进行评价,去有意识地比较高校宣扬的教育理念跟高校的身体力行是否一致。随着高校服务更加精细、所涉内容更加广泛、终端组织越来越多,在面临着信息公开的压力下,管理和服务更要经得起推敲。因此,依规则办事、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是必然的选择。如果把德育理念比喻成河流的上游或水源地,那么高校各部门尤其是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各类终端组织的管理服务则是德育教育过程的下游,这些终端组织才是决定德育教育的接收方即学生能否得到良好的德育教育的关键。因此,高校信息公开趋势下,高校各职能部门,尤其是终端组织的窗口部门,包括很多看似与德育不相关的部门更要树立规则意识、服务意识、程序透明意识,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要经得起信息公开的检验,从而为德育教育作出全员育人意义上的贡献。

(四)德育教育的过程应趋于精细实证

高校信息公开的实践会越来越多地将教育过程的细节展现出来,无论是通过信息的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的公开。高校信息公开越彻底,程序越透明,对教育的猜测和质疑则会越少。在更加强调教育细节的信息公开时代,德育教育也必须重视用无可辩驳的数据和事实来说话,而非纯粹依靠似乎“永远正确”的道德形象感召。德育本身是一门科学,同时又依赖于其他领域,德育本身并非体系内的自给自足,其立论依据具备相应的“科学”基础,纯粹的粗线条的“好”或“坏”的价值判断及意识形态式的论断已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德育工作者的德育教育应更充分运用多学科知识并集合具备数据和实证特征的社会事实来阐述教育内容。转型期的社会给高校的思潮带来了复杂的影响,在面对众多争议的社会现象和价值观念时,德育教育更应该就其推崇的观点展现其精细的论证方法、条陈缕析式的论证过程。正是因为高校信息公开打破了德育教育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局面,高校德育就需用共同认可的信息素材来完成德育任务。高校信息公开条件下的德育注重结论,但应更重视精细的、实证的论证说理过程。

四、余论

从发展眼光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选择也体现为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如何主动实现角色调适以应对高等教育宏观环境变化,而不仅仅表现为被动的随波逐流。譬如在生源短缺的将来,如何以健康的公众形象、良好的社会声誉、以人为本的德育环境吸引足够的优秀生源,高校信息公开将会作为一个具有竞争意义的可持续发展机制起到关键性作用。在高校信息公开的必然趋势下德育教育如何因应值得郑重对待,本文仅仅是思考的起点。

作者:梁存宁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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