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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2-05-08 02:59:30

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论文

一、就业风险存在的原因剖析

(一)学校方面的原因1.人才培养模式老化,教学内容陈旧高职高专的法律教育是一种人文教育,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其教育特色是强调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法律专业的学历教育和应用教育应该是合二为一的。但事实上,高职高专教育和本科法律教育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都是雷同的,教学内容基本上是本科教材的“浓缩版”,“重理论、轻实践”是法律专科教学存在的最大问题。2.教师的实践性教学能力不足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近年来,很多高校引进了大批的拥有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的教师,教师队伍的学历水平有所提升,学历结构得到了优化。但很多教师自己也缺乏法律实践历练,缺少法律事务经验和社会阅历,再加上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很多教师欠缺法律实践技能,很难胜任实践性法律教学工作。3.实践性教学创新能力不足我国高职院校的法律实践性教学不外乎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形式,教师选取的案例多数过于简单,只能起到例证的作用,信息量有限,缺乏挑战性。即使部分高职院校引进了英美法国家的“法律诊所”,但学生接触到的“第一手”纠纷案件屈指可数。如今,越来越多的学生到企业寻找就业机会,企业已经成为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主阵地。但与此相关的民商事非诉业务的实践性教学却远远没有跟上,像金融、保险、证券、公司、票据、银行、国贸、企业并购、破产等业务,由于学生只是在学校从书本上学了个皮毛,根本无法进行实务操作。4.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对于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毕业前的专业实习是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是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有效手段。但经调查了解,专业实习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甚至已经流于形式了。有的院校不重视实习工作,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彻底“放羊化”;有的法律实务部门时间紧、任务重,有些工作又具有保密性,不敢或不愿放手让学生去做那些真正能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工作;很多院校不派带队和指导老师,缺乏对实习的督导,实习单位对指导学生实习也热情不高,学生很难学到真正的实践技能。5.就业服务不到位很多高职院校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往往由辅导员或思政课教师兼任,因为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在职业认知及职业素养提升等授课内容方面没有针对性,使得职业规划教育停留在形式上,无法达到激励学生主动探索职业工作环境、积极提升职业能力的目的。再如,有些高校不愿“走出”校门宣传毕业生,不能有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开拓省外市场和涉法行业之外的就业市场,引导毕业生打破地域和专业界限,到经济、贸易、管理等领域就职。

(二)学生方面的原因1.部分学生文化素质较低,专业素养较差高职院校的招生属于高招的最后一个批次,由于法律专业报考人数太少,录取分数只好一降再降。以河南省为例,部分高职法律专业招生分数甚至降到了200分以下。另外,还有很多学生是调剂到法律专业的,文化素养很差,对法律专业学习又缺乏兴趣。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学生很难被用人单位所接纳认可,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体就业质量。2.学生就业观念存在偏差高校毕业生宁要“北(京)上(海)广(州)”一张床不要“新(疆)西(藏)兰(州)”一套房的状况已经持续多年。随着中国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才的过分集中,大中城市吸收高职高专类法律人才的空间已经极为有限,基层、农村、边远地区和中小企业有人才需求而学生又不愿意去,这种高不成、低不就的心态,进一步加大了他们的就业难度,也加剧了法律人才地区和行业分布的不均衡。

二、就业风险的防范策略

针对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风险存在的诸多原因,结合我国法律人才供求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防范就业风险的有效措施就是对症下药,多项措施并举:高职院校一方面在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设置上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引导毕业生树立“大法学”的就业观,同时政府要在着力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法律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空间和平台。

(一)社会层面的防范策略1.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加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有效需求一个国家法律人才的出路,取决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国家要采取各种措施,弘扬法治,祛除人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我国的法治建设能够取得长足的发展,完全可以相信,我国涉法部门和其他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一定会越来越旺盛。2.严控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办学规模,压缩招生人数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相对过剩,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办学规模,停止设立专科法律专业的审批,对一些已经开设法律专业但不具备相应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的应予取消。同时,根据就业情况和社会需求,适当压缩专科法律专业的招生人数,使社会需求与招生人数基本上保持平衡。3.改革完善有关法规和政策,明确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就业岗位首先,在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方面,可以明确规定,只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才可以报名,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可以放宽为法律专业大专学历,避免非法律专业与法律专业考生争夺法律职业岗位。其次,明确规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助理、司法鉴定助理等岗位法律专业大专学历即可报考,这样,既可保障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利益,也符合岗位需求,避免了人才高消费。再次,放宽基层公务员考试的学历要求,使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空间得到拓展。

(二)高职院校层面的防范策略1.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高职高专的专业设置要根据市场需求而定,笔者认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人才的特色主要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学生的知识结构应该具有一定复合性。法律专科生到企业寻找就业岗位的占了相当比例,仅有法律知识往往难以胜任企业工作。因此,在课程安排中可以开设一定数量的经济、财会、写作、礼仪等方面的课程,也可以通过主辅修制,让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程,优化其知识结构,使其在人才市场上具有更强的适应能力。其二,学生的实践能力要强。要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外可以尝试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对内要进一步深化法律专业教学改革,增大实践性教学的力度,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2.加强师资力量,增加资金投入,完善硬件设施建设作为教学活动的主导力量,教师在实践性教学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下决心打造一支高水平的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队伍。具体做法:一是“走出去”。鼓励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锻炼。高职高专院校有部分教师具有律师从业资格,学校可选派或推荐具备条件的教师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仲裁员、企业法律顾问、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等职务;二是“请进来”。直接从法律实务部门引进人才到学校授课。这些人才多为科班出身,往往具有丰富的职业经验和较高的理论素养,正好胜任法律事务实践性教学;三是政策支持。将教师指导实践性教学工作成绩纳入年度考评和职称晋升评价指标体系,真正改变教师重科研轻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四是经费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持,法律的实践性教学只能沦为空谈。尽管很多学校都面临着经费紧张问题,但笔者认为,关键是在观念层面上是否真正认识到实践性教学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3.加大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力度,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法学教育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还应把重心放在综合能力的提升上。以财经类高职院校为例,法律专业毕业生大多到经贸领域如公司、企业的法务部门就业,从事金融、专利、合同、文书等非诉业务。此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应该充分挖掘利用院校特色和专业优势,紧密结合社会市场需求,自修或选修经济学、管理学、金融学等课程,扩充专业基础,提升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在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引导上,还需要注重构建法律专业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我国人社部将职业核心能力界定为“与人交流、信息处理、数字应用、与人合作、解决问题、自我提高、创新革新、外语应用”等八大模块。河南省部分高职院校已经将职业核心能力提升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作为选修课单列,从河南部分高职院校的教学效果来看,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领域和就业质量都有大的改观。4.加强针对性就业服务,引导学生树立“大法学”就业观,开发就业岗位群首先要引导学生树立“大法学”的就业观,从法律的功能方面分析,法律具有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法学学生除了入职做公务员外,还有很多途径,如可以做法律的“边缘人”,在众多涉法领域从事非诉业务。其次,要在开设法律专业的院系建立就业指导分支机构,该机构由熟悉法律专业就业情况的人员组成,以便向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再次,要与当地人事部门取得联系,收集当地法律就业职位信息,并及时向学生提供。还有,要加强与公、检、法、司部门特别是与校友单位以及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的联系,了解法律人才需求情况。最后,要根据就业市场变化,立足法律专业的就业需求,在巩固利用既有的就业岗位群基础上,开发新的就业岗位群。根据调研结果可将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岗位群分为如下几个大类:第一类是公、检、法、司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第二类是公证处、商标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第三类是公务员、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第四类是中小企业法务人员,第五类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第六类是企业办公室文秘职员、营销员等商业领域从业人员。

(三)学生层面的防范策略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仅要理性地认识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还要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加强就业维权法律知识的积累,提高维权意识,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防范各类就业陷阱和就业风险。1.要认清形势,合理确定就业期望值,从现实出发,既要看到严峻就业形势中的存在的机遇,也要对就业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难与挑战有所了解。根据“木桶定律”,学生要在“大法学”的理念下就业,第一步就是要弄清楚“限制因素”在哪里,找到“短板”才会产生弥补差距的意识。社会对法律专业的要求是变化和发展的,为了适应社会的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特点,学生需要尽可能扩大自己的学习范围,增加为人处世和与社会接触的实用技能;学生对此类知识的学习常常是在不知不觉中进行的,这些知识对学生一生的成长和发展都发挥着潜在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影响力。2.要注重培养职业素质,在人际交往中修炼情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在不同企业之间“跳来跳去”的做法深恶痛绝,究其根源不外乎几点:对企业忠诚度不够、没有责任心、没有奉献精神、无法容忍不同观点、没有团队意识、“这山望着那山高”的虚荣心等等。在法律专业就业风险加剧的今天,毕业生能通过什么方法得到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岗位的青睐?唯有高情商!因此,学生们需要在人际交往中提高自我管理的技能,掌握情绪调节的方法,在人际交往中修炼情商。3.要提高维权意识。法律专业毕业生走向社会后,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将劳动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知识运用于维权行动中的大有人在。因此,在遇到劳动纠纷或者就业陷阱的时候同样会束手无策。我们常说:权益的救济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在发生劳动纠纷后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就业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的押金等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等等。通过向老师请教维权方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拿起习得的法律武器向违法行为宣战,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专业在高职院校中虽然不是优势专业,但若能够结合高职院校的特色开展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引导学生根据个性特征朝着目标职业领域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素养,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面临的就业风险就大大降低。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高职法律教育发展,合理为高职法律教育定位,规范办学模式和方法,提供经费保障制度,尽早让高职法律教育摆脱尴尬局面。

作者:王湘君单位: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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