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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论文范文

财政监督论文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一、基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财政管理职责不明。“越位”、“缺位”现象严重。对外,不是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如帮单位集中会计核算、帮政府负责实施具体的采购、甚至有的项目建设也要财政参与签字盖章等等,财政揽的事过多,“越位”严重,最终导致责任不清,财政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对内,各股室分块管理的事,都是一竿子到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监工作没有渗透到财政工作的事前、事中,往往是出了问题再叫财监组织检查,财政监督局变成了财政检查局,财政监督工作有名无实。自然,也造成了财政许多份内该管的事,人员精力不足而“缺位”。二是财政监督队伍弱化。从机构设置上看,财政监督管理局级别偏低。县级财监局为副科或股级单位,而市级多为正科单位。审计部门则不同,与被审计单位相比基本是平级,说话更有分量。从人员数量看,财监局多数是2至3人,检查只能一起上,难以应对政府庞大机构业务检查需要。从干部素质论,由于人员流动快、年龄偏大,在上级缺少业务培训的前提下,业务素质整体不高。三是财监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财政监督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许多新问题处理查不到法规依据。四是财监执法力度软弱。过去“财政、税务、物价”三大检查办公室是政府设置的机构。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县“三检办”是副科级别,市为副县级别,一切工作安排、处理代表县(市)政府行使。而现在,财监局(办)均属财政部门内设处室,对外开展工作不对应,故有的单位视其不当一回事。同时,即使被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数额较少的经济处罚外,对责任人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需进行处理,也要移交有关部门,财监工作软弱无力。

二、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当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新归位财政管理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队伍建设。第一,深化财政内部管理改革。财政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三个环节上来,形成“预算、管理、监督”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化解财政风险。在财政局人员编制数量有限的背景下,建议对资金拨付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宏观把握。在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搞好财政预算前提下,业务部门依法执行预算管理,准确务实进行资金拨付。单位或部门财会人员负责票据审核、账目处理和账户管理。对预算资金拨付到单位或部门后的使用,财政业务部门勿需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责任落实到单位或部门。财政局(厅)内设处(股)室,明确划分各自责任,一切接受财监部门的业务检查与指导。预算、非税、国库支付、社保、国资等各股室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细则与工作流程,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财政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整个财政工作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强化财监对各块资金的跟踪管理,做到事前有了解、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非税收入一块,重点由业务部门收缴,财政监督部门负责督查到位。财政部门要彻底摆脱非业务性事务纠缠,资金实行粗线条(预算安排的)管理,资金使用由其他部门负责,财政严把资金使用监督关,实行部门和单位“责任追究”终生制。第二,完善财监法律法规。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或国务院出台《财政监督条例》。同时,鉴于目前财政依照的几部法规已实行多年,社会、经济发展中已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对涉及财政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管理的范围重新界定,对违规处罚的标准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过程中,要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实行财政监督和纪检监察联动的工作机制,不管财政监督发现或查出什么问题,纪检监察同时一事一定性,事事均备案。只有把行政的和经济的处分处罚结合起来,才能增强财监工作的力度,以确保财政工作秩序稳定、高效运行。第三,强化财监队伍建设。财监工作的高效运转,关键在于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改变现状,需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队伍的级格不能低。当前,县级财监检查的单位多为科级单位,故县级财监可定格为副科级;市级被检查单位多为处级,故市级应定格为副处级;省级的财监单位应定格为副厅级。这样,被检查单位才会把财政监督当回事,以提高其平时遵守财经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二是队伍的人员不能少。由于各层次经济活跃,经常性检查成为财监工作的重点。要检查,就应当符合法律秩序,有问话、有查账、有现场勘察、有记录,每组至少2至3人。即使分两个检查组下去,财监局也应配备5至6名专业水平过硬的工作人员。三是财监经费不能缺。保持正常工作开展,交通工具必须保证。同时,定期举办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让队伍常“充电”,提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没有经费来保障,各项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四是创新的思路不能丢。鉴于财政队伍编制紧,建议引进市场机制增强队伍战斗力。在财政保障财监业务经费的前提下,由财监局聘请一批具有中、高级会计职称人员参与财监工作。建立人才库,开展有关活动需“外援”配合时,就临时在人才库中抽取人员参加,以确保财监工作高效、快捷运转。只要勇于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创新机制,就能克服许多人“不想干”、“不想当”的矛盾心理,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

作者:帅求昌范细根单位: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一)现代国库基本类型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现代国库制度可划分为独立国库制、委托国库制和银行存款制三种基本类型。1.独立国库制是政府财政机关自行设立国库机构,专司政府预算收支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等事项。即将国家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支出的划拨以及财政资金的保管事务,一律由财政机关专职机构总揽起来,个别国家把这一机构划归国会直接领导。独立国库制的优点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上的分权制衡原则,国家财力高度集中,不但融通方便,且可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各项预算收支,使得各有关部门无法营私舞弊。但由于自设国库费用大,且使财政资金在国库闲置,故采用该制度的国家很少,如法国自办国库,芬兰设国库董事会。2.委托国库制(也称银行经理制或制)是国家政府不独立设置国库机构,委托银行国库业务,负责财政收支的出纳、保管和划拨等工作。即将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等业务一律委托银行经理,财政不设国库机构,只是通过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同银行的国库发生存款和信息的业务联系,以掌握财政资金的收、支和库存动态。委托国库制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利用银行的设备及人力,节省费用开支。其最大的缺点是国库管理难度较大,国库业务常常得不到重视,效率较低下。这些在我国表现得较为明显。现今世界各国,凡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联邦财政委托联邦储备银行国库,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此种类型。3.银行存款制是政府不自行设立国库机构,也不委托银行国库业务,而是政府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收支业务,将预算收入存入银行,银行按存款办法办理,实行存款有息,结算付费。即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资金的融通调拨,支出的拨付都由财政机关设置的会计体系负责,其资金一律按存款方式存入中央银行。美国的州和地方财政实行银行存款制,我国香港地区和蒙古国也是如此。

(二)国库基本职责国库的职责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是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1.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库职责。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库职责通常主要有以下几项:一是对政府预算包括预算外资金进行广泛、严格的控制。二是处理货物和服务供应商的政府支付。三是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包括制定现金计划和发行政府债券。四是对政府资金和其他资产的运作进行账务核算,并负责相应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五是管理并核算政府债务。六是对政府(包括政府所有部门)的银行账户进行广泛而严格的控制。2.我国国库的职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的国库基本职责有:一是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二是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三是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四是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应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五是组织管理和检查指导下级国库的工作。六是办理国家交办的同国库有关的其他工作。主要权限有:一是督促2014年第7期中旬刊(总第558期)时代Times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二是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三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四是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五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六是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综上所述,无论是哪个国家或者哪种类型的国库,国库的基本职责都是办理国库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国库资金的安全,均不同程度的赋予国库一定的监督权限,以确保国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支出真实有效。

二、我国国库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国库在国家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但由于《预算法》中关于财政监督的约束性不强,使人大事前审查、审批监督流于形式,也影响到国库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同时,随着目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有意避开国库监督,在《预算法》修改意见稿中提出取消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使国库监督职责逐渐削弱。

(一)国家预算执行计划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国库的监督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国库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财政、征收机关应及时向国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如: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等资料。然而,基层财政部门存在不及时向国库提供财政预算计划的现象,一般在当年的七、八月份才向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即使提供了计划也不能按照计划执行,存在随意调整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依靠上级补助收入,在上级补助未下达前,地方财政部门也不能确定全年的财政预算计划。在这种情况下,使大部分的财政拨款依靠财政部门文件来办理,有时基本到了一笔拨款,一个文件的状况。许多拨款文件是为了专门应付国库部门监督而出的文件,而且有时文件的真实性也存在质疑,给国库有效履行监督权限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绕开了人民银行国库监督2001年3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原则上同意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然而,在改革初期,针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具体国情,制定了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的试点过渡方案。主要区别是国际上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统一核算,而我国是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分5个类别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核算。这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建立使众多财政专户被合法化,不仅在国库之外形成了“第二国库”的事实,而且通过商业银行零余额账户“先支付、后清算”的运行模式,基本完全绕开了人民银行国库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三)国库工作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给国库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国库工作在社会的认知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专家学者关于国库理论发展的相关研究较少;二是虽然政府部门的所有运行经费全部出自国库,但大家只知道财政,很少有人知道财政资金出自国库,或者不清楚国库是什么。一提到国库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国库里有很多“真金白银”。殊不知,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专门机构,在确保国家机构正常运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库工作在社会上认知度不高的主要原因:其一,是由于国库工作的特殊性,使国库服务对象相对单一,主要服务于地方政府财政、税务等机关,导致外界国库工作不甚了解,给国库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inanceNO.7,2014(CumulativetyNO.558)如:目前,虽然各级国库已经实现国库资金直接划转至最终收款人账户,但是自国库直接支付业务开展以来,进展较慢,只有少数政府补助资金实现了从国库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其次,虽然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人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因此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高,给人民银行国库工作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造成一定的障碍。

三、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督的建议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发达经济体接连发生财政危机,从欧债危机到美国“财政悬崖”,再到日本债务危机,各国财政运行状况引起广泛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4月份的《财政监测报告》中提出:由于增收速度滞后于开支的迅速增长,财政空间正在萎缩。为了确保公共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要削减社会开支和政府工资总额,需要进行更深入的增效型结构改革。此外,设计良好的财政分权框架会促进开支改革的有效实施,同时确保公共服务的充分提供。为此建议:

(一)确定人民银行继续经理国库的主体地位不变人民银行国库监督与人大、审计对财政的外部性监督不同,国库监督的对象是进入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财政资金,而非财政机构和财政人员。在监督的业务环节上,国库不参加税政管理,在纳税人完税后开始执行对预算收入收缴的监督;国库不参加预算支出计划的制定和分配,在财政签发支付指令后开始实施对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国库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不合规业务的拒绝办理权,如:对于财税机关擅自调整分成比例、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款方式、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等情况,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财税机关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库范围、项目和审批程序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对于商业银行和征收机关拖延、违法不缴预算收入等情况,国库有权督促检查;对于违反财政制度规定的财政存款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国库有权拒绝执行等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责,不但能够降低财政监督运行成本,而且能够确保人大审批的年度财政预算计划顺利执行。

(二)理清财政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在上层制定规划时应明确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人大的事前审查、审批和审计部门的后续跟踪问责,才能确保国库事中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认真总结十多年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成功经验以及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这一制度造成的,财政专户乱象丛生,财政授权支付避开国库监督,财政直接支付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因此应由财政国库管理的上一级部门牵头,理清相关部门的职责,才能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加大人民银行国库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上的认知度由于国库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业务种类单一,与外部的联系较少,服务仅限于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自从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以后,与人民银行内部的联系性也不强,虽然近年来国库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依然较低。因此,加大人民银行国库的宣传力度,提高其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为国库直接办理集中支付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需要立足公共财政框架。而公共财政所具有的公共性要求财政监督必须是公开的,必须是公正的,这就要求公众能够参与。简言之,政府需要及时全面地披露财政监督的形式、方法和内容,而非被动地要求公众接受政府披露的各类报告,并且公众了解信息的渠道必须是畅通和便捷的。但目前我国仍未健全公众监督的参与机制,也没有法律或条文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及反馈程序,更没有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公众的意见,如此一来,公众的监督渐行渐远,沦为空谈。那么,实践中是否存在引进公众监督的可能呢?显然,现行的体制奠定了公众的议政基础,为财政监督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可能,而必要时如果能够安排听证会,相信公众参与的程度将会更加密切。另一方面,实施公共财政的重点是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提升人民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财政资金的使用要以此为准则,尽管并不一定是直接的投入,但是从终极意义上来说,公民享有社会发展进步的“红利”是毋庸置疑的。这也就决定了财政监督的重点内容是检查财政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三公经费安排是否超标,如果背离了社会公共需求进行财政列支,不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更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侵犯。因此,任何项目的公共支出都必须按照既定的制度安排合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监督。由此可见,公共财政的本质属性与财政监督的内容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公共性要求,尽管前者是目的,后者是确保目的实现的一种手段、一种工具、一种反馈。但离开了财政监督,财政所具有的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的验证,而没有检验的财政收支活动即便形成所谓的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预算报表也难以取信于民。另一方面,不同的财政体制决定了不同的财政收支活动,而我国也是在曲折探索中才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而该体制进一步完善需要构建系统的财政监督体系,以便不断优化、改良现有的公共财政体制,形成积极的正向反馈,促使体制机制最终健全。

二、我国财政监督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监督主体17:31:04

我国财政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个方面,其中内部控制主要由行政职能部门包括审计署、财政监督机构和税务稽查机构等组成,外部监管则由人大实施监督。相比之下,财政监督更为主要主体还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的内部控制。并且,在各个内部控制环节,财政部所辖的监管机构承担了较为重要的内容,由此可见,名义的多元监督主体实质上较为单一,这也使得财政监督存在主体缺位的现象。以下将分别介绍各个主体实施横向或纵向监管的具体情况。

1、审计署对财政活动的监管主要依靠各省市、地市的审计局

通过派出审计干部对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的财政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主要的职责包括对地方政府本级、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当前,审计署逐渐扩大审计范围,不定期开展大规模审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监督成绩。但是,由于审计人员配备有限,加上审计周期较长,审计署试图进行覆盖全国的全方位审计较为困难。并且,即便审计署发现了较多的违规线索,大多数问题由于积弊较深短期内难以整改,并且如果没有强大的行政施压,一些部门对整改也是敷衍了事,不甚关注。由此可见,审计署的财政监督作用较为有限。

2、财政部门相关的监督机构是实施财政监督的主要力量。

目前,担当这一职责主要是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所采取的的监督模式是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各自进行财政监督,并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实施监督。就监管的内容而言,财政部门比审计署更为细致和全面,除了对财政收支活动的检查之外,还会对财政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也会对每年财政重点支出项目进行检查。尽管财政部门的监督内容日益完善,涵盖了收入、支出、会计等方面,然而,日渐全面的监督内容并未建立在完善的制度基础之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制度已经成为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重大漏洞。此外,财政部门进行财政监督时不能够准确地定位自身职能,在工作中与审计署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并未理清权责关系,不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3、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重点对纳税行为进行监督

总体而言,现有的税务稽查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一些税务机关仍然采用较为传统的检查方式实施监管,仍然按照以往的标准进行一刀切式的核查,既不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别,也不理清新兴产业和落后产业的差别。如此一来,税源检查的力度有所打折。并且,现有的税务稽查较为盲目和单一,稽查程序缺乏严密的论证,也没有完整的选案方法。实践中,稽查部门对纳税人的催缴存在畏难情绪,加之执法不严,当前,稽查部门所起到的防止税款流失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4、人大实施财政监督主要是在与会期间对政府提交的综合预算、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议

通过表决予以批准或修改后批准。从结果来看,人大对财政收支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恐怕很难发挥。但是,这种监督方式是现行体制下公众参与的重要途径,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需要指出的是,人大实施财政监督应该要求被审议的财政职能部门提前公布相关预算编制情况,为实施监督预留足够的审议时间,同时便于社会公众提出整改意见。并且,人大肩负着立法的职责也包括完善财政监督的相关法律,其中最为主要应当是落实《政府预算法》的细则。即便短期内立法难以实现,但要求规范编制政府预算必须尽早纳入议程。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加以确立,单是依靠各级人大在短暂的会期中审批预算,这样的公众监督只会陷入表面化。

(二)监督模式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模式主要实行委托-机制。其中,委托人是财政监督的终极主体即社会公众,人是负责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即政府职能部门人民的监督职权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在该种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较难协调,容易导致财政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兼具执行和监管的双重身份,如果政府自身不能够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该模式的运行最终恐怕流于形式。当前,政府一方面大力实施简政放权,同时又强调减少政府干预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纠偏。由此可见,该种监管模式运行的外部环境日益健全,而最终能否顺利实施监管,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博弈,以及人各个层级之间的博弈。换言之,即便中央政府试图强化财政监管,引导财政资金走向,也需要地方政府的协同合作,任何一方的不配合都会阻碍财政收支的合理安排。而现行的监管模式作为权衡利弊之下的选择也被验证是较为有效的方式。对此,笔者认为,该种模式在大政府小市场的背景下确实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但需要化解的困境是如何划清各自的权利边界,避免监管交织重叠。

(三)监督内容

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财政收支和国有权益等。其中,预算管理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以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情况监督为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议。对财政收支的监管主要是对收支行为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稽核。而对国有权益的监管则重点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其无效率流失,同时对应收缴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进行审查。除此之外,涉及公共性资金的收支行为都需要纳入监督范围,并不能因科目较为繁杂、收支数目较少而有所疏忽。把握财政监督的主体和内容有利于全面实现公共财政的职能,防止财政分配陷入无序的状态,理清财政监督的重点能够保证财政政策得到落实,能够优化资源配置,避免财政资金浪费,顺利实现财政职能。而本文也将围绕这些重点探讨如何在公共财政框架下优化设计财政监督模式。

三、公共财政框架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改革思考

(一)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模式设计

首先,基于委托机制下的财政监督组织架构应该明晰委托人(公众)和人(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具体而言,财政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公众既可以以人大形式参与其中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预算报告等政府披露的材料进行审议,同时还可以依据法律申请公开政府相关财政收支活动。进一步地,政府内部的财政监督部门包括审计署、税务稽核等在内的各个职能部门应该理清彼此的权利边界,避免监管缺位、监管错位、监管越位,以便形成有效的合力。其中,需要由财政部监督机构作为牵头部门,以整合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政令顺畅,监管得当。其次,在委托关系理清的前提下,需要明确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监督的层次结构,立法在前,行政其次,人大最后。这既是监管流程顺畅进行的必要安排也是层次递进的必然选择。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机制的设计

1、强化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监管效率和威慑。

为了提高财政监管效率,规范监管程序,财政监管部门有必要事先确定监督标准,然后对照标准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衡量和评价,并且可以先预估取得的绩效,然后和实际绩效对比,通过衡量误差来检验标准是否得当,分析原因,找出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的原因。如此反复地试错和纠偏旨在形成一套科学的、合理的评判标准。此外,为了提高财政监督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有必要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该体系的确立应遵循全面、主动、预警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及时顺畅地推进监管流程,同时解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堰塞湖现象”。

2、完善税务稽核部门对纳税人的强制约束作用。

实施财政监督离不开财政预算编制,而预算编制必须围绕着财政收支,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按时足额上缴法定税款从根本上决定了财政收支活动分配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纳税人的缴税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由于征税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因此,实施监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在内的制度。同时,还要形成具有操作性的、完整系统的稽查制度,如果能够将该制度确立为纲领性的条款,将有利于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权限和程序。同时要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特别是违法违规者,以典型案例作为示范,发挥预警揭示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3、健全人大对财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

发挥人大的财政监督作用,必须将人大实权化,增强人大参政议政的实质性,避免人大因缺乏有力的监督而缺位。首先,应当行使税后立法权,统一预算内外收支。目前,预算内资金的外延虽然不断拓展涵盖了国有资产收益、罚没收入,但大量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仍未并入预算管理。这就使得部门财政资金没有受到约束,导致资金管理混乱。因此,人大有必要明确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逐步涵盖政府的一切开支。同时,严格履行审查和批准执行情况的报告,并逐步调整现有的票决制度,避免人大的监督流于形式,成为表面。而且,要建立专门的预算审查机构,强化预算约束力,不允许政府随意地更改预算的科目和数额,若有违规挪用资金或是背离预算安排则应该进行必要的追责。

4、逐步建立社会公众参与财政监督的机制。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今已经提出的改革措施主要有:财政体制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会计委派制等一些。在各项改革中,要把握财政监督服务财政改革的办法,加快改革,保证财政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现在的财政改革首先致力于“做大蛋糕”即以经济发展为重,提高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经济调动能力,从经济上取得控制权,逐步加强监管。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保证财政收入的真实性。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要使政府收入名副其实,来路清楚,而且保证政府收入记录准确不做假,保证廉洁政府的建立。(2)监督预算收入级次,确保“分税制”的顺利实施。现在我国政府财政实施自管自的行为办法,加强自我管理,如果不对此加强强制监管,容易出现地方财政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政府的财政监管,保证财政收入的准确。确保“分税制”的顺利有效实施。

2.对于国库,要加强集中收付制改革与财政监督双向进行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简言之就是国库对国家财政的一对一集中管理。保障它顺利进行必须加强财政监督,具体来说,即:(l)减少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由于国库的集中收付制核心是单一账户,如果行政事业单位私下开设银行过多,势必会导致改革的进行不顺利,因此,要对行政事业银行账号进行统一管理,以保证其他工作的展开。(2)实时掌握国库集中收付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在管理国库资金的时候,要了解资金流动的方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杜绝贪污腐败的产生,保证资金安全。

3.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与财政监份所谓部门预算,不是单纯的指部门这一大块的预算,在具体的财政管理中,是会细化到各个不同的部门中去的,比如行政单位预算和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等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因此,子管理中要更加细化具体实施办法由以下几点:(l)首先,是要做好部门预算中定额标准的制定。做好这一点,重要的是确定经费定额。在这一环节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调查,发挥其监管作用,防止财政的滥用,制定出合理的预算。(2)其次,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在制度改革中,要加强监管部门职责,加强各项检查,抓出不法挪动资金的相关人员,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3)最后,要注意财政资金支出的效益性。具体做法是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管,保证财政产业投入的科学性,确保支出不亏损,提高财政资金的收益。

4.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要杜绝滥用,加强监管。(1)加强政府内部采购监督。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购时,要严格遵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不能擅自采购或借采购之便挪用资金。要保证采购过程在监督之下。(2)监督政府采购程序,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这一点主要依赖于财政监督部门对过程的严密监督记录以及向公众的工作。

二、结语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1、全面控制原则施工项目成本控制与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项目组织中的每一个部门、单位以及员工,因此应鼓动所有与项目组织相关的部门、人员共同努力,实现全员控制的成本管理模式。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整个施工周期都会形成项目成本,因此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应从投标环节开始直至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成本控制。确保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产生的成本费用都始终控制在有效管理范围内。

2、动态控制原则工程项目施工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随着施工周期的变化,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而不断调整,因此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必须坚持动态控制原则。也就是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力、材料等,跟踪收集施工成本产生的实际值,并与目标值进行对比分析,检查两者之间是否出现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及时找出导致偏差产生的原因,及时调整成本控制策略,尤其是一些偏差较大,或者是一些关键性问题应引导高度重视,尽可能保证实际施工成本不要超出有效控制范围。

3、目标控制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与管理过程中最为基本的技术与方法就是目标控制管理,这种管理方式的实质就是逐一分解、落实计划的方针、措施、目标以及任务。实现目标管理的关键在于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现目标,目标应越具体越好,细分到每一个部门、岗位以及个人,不仅应明确工作责任,同时应明确工程施工的成本责任,实现“责、权、利”的统一。

二、财政监督机构加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策略

1、应独立核算工程项目财政监督机构人员应根据实际公路工程项目的规模、地理位置与环境以及施工组织特点等诸多因素采取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每一个工程项目都会产生工程成本,具有相对独立的资金流以及工程价款的结算,通过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对每项工程项目进行可靠的确认以及归集,独立考察工程项目的成本与效益。因此财政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公路工程项目财务机构,并配置专门的财会人员全面负责各项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

2、应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财务预算管理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的关键,财政监督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资金回收与使用的资金预算管理体制,通过预算、分析、监督、控制、考核等手段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目的性与计划性,将资金损失与浪费程度控制在最低限度,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周转率。具体而言,也即是在实际工程项目施工前,确定好施工材料、人力以及设备,根据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支出数额、支出时间、支出类别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编制项目施工人员,并按照施工实际进展情况对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做好施工人员的进场、退场安排。(2)应根据实际施工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原材料、施工机械等所需物的采购、租赁、使用、维修以及保养等工作,确保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材料、设备,尽量减少中转环节,避免浪费,降低施工成本,并为资金的充分筹措以及适时投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3)应加强各施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公路施工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情况变化较多,为避免客观情况的变化,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力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资金需求预算。同时资金需求预算应向财政监督机构汇报,经财政监督管理负责人审核同意、盖章后才可拨付。

3、应加强工程项目资产的成本核算与管理(1)加强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公路施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较高,但由于公路施工的特点,导致这些高价值的固定资产极易破损,尤其是一些大型的机械设备,使用频率较高,破损的风险以及程度更大,因此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过程中,应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财政监督机构应统一调配、购置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种固定资产,若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购买。同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人员对于固定资产并没有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积极做好固定资产的调人、调出、盘点以及对账等相关记录。(2)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材料采购计划财政监督机构应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工程施工预算的材料耗量、施工组织计划以及材料耗用预计量,每月编制施工材料、物资的采购计划,并交由财政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正式进行材料采购程序。同时应要求各施工单位应建立“材料实物帐”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计量、验收、入库、盘点、出库、对账等,必须保证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保证“帐”“、物”、“卡”的一致性。应以存货费用分配表以及出库单作为存货计入成本的原始凭证,应尽可能按照市场供应情况、材料预算用量、工程施工进度等方面因素做好工程用料的库存限量管理,确定适度的库存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三、应正确核算工程项目成本

1、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计划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成本的形成主要包括机械使用费、材料费以及人工费,项目物资和设备的进退场费、临床设施摊销费、施工工具费等其他直接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财政监督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的支出类别和收入类别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费用计划,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根据工程实际制定严格的“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表”、“项目成本计划表”、“降低项目成本计划表”以及“间接费用计划表”等,尽可能细化成本以及费用核算,减少支出,降低消耗。

2、加强预算控制财政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公路工程项目的资金预算控制,比如对于间接费用支出,应采用包干预算,也即是指对于工程项目施工预算总额进行一次性包死预算,全年都不变;而对于直接费用支出,可采用定额控制。杜绝在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等各种非生产型经费开支方面出现浪费行为,杜绝在使用设备材料、物资采购以及工程结算等环节出现管理混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3、应关注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成本以及安全成本控制财政监督机构应根据施工项目设立单独的账户,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工期成本以及安全成本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能够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质量成本以及工期成本,基于成本控制分析,在保证安全第一,施工工期达到合同条件,保证施工质量水平达到施工设计要求水平的前提下,提出合理控制质量成本,降低工期成本以及安全成本的建议。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6篇

(一)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预测国有企业下年度经营收益困难。通常情况下,本级预算大约在上年度的七、八月份开始编制,在编制时难以准确预测下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数,因此,要准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存在一定困难。二是被纳入预算范围的企业还不够重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是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国有企业三个编制主体上下多次互相协调编制而成。由于多年来国家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留给国有企业继续使用,解决前些年度国有企业困难时期及国企改制时遇到的资金需求矛盾,因此,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税后利润就应该全部留给企业,由于存在抵触心理,在实际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中,企业会出现隐瞒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行为,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带来一定困难。三是部分地方编制预算不规范。在走访部分市、县时发现,他们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由于对收入不能准确估计,支出预算也没有细化,每年确定一个控制数,收支通常是在一般预算中体现,将国有资本收益直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支出,随意性较大。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支出不合理国有资本具有国家所有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及弥补公共财政资金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功能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保持社会基本公平,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紧张,对农业、医疗卫生和教育等关系民生行业投入明显不足。按照主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的要求,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公共财政资金相对较紧而国有资本收益每年产生巨额收益的情况下,为充分体现国有资本公共所有的属性,将国有资本经营的部分收益转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是可行的选择。但就这几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来看,国有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基本上按原上交渠道返回,作为政府持有的资本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企业上交积极性,但没有起到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配制度,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情况较差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留归企业使用已经多年,己经形成了一种习惯,导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应上缴财政部门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而国有企业不按规定上缴各种收益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形成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和不及时分配,影响上缴;有的是因为国有企业对占有和使用的资产经营不当,没有实现利润,甚至亏损,没有收益不能上缴;有的国有企业出租资产或对外投资,资产未能及时收回,投资收益未及时入账,或故意隐瞒收益,造成收不抵支或坐收坐支,造成国有资本收益未能上缴。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存在困难由于有些企业认识不到位、预算编制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监管未跟上等原因,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不高,没有全面、完整地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及分配情况,直接造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距较大,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

二、有效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的对策措施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和有针对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要注重宏观目标,关注全局性、整体性和效益性,力求在把握总体、揭示微观的基础上,针对预算的准确性不高,编制不规范,支出不合理等问题,从中检查分析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从根源剖析查找原因,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管理体制和机制上尽可能多地提出检查建议,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对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的企业营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企业经营效益是关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问题。财政监管部门应按照会计年度严格对纳入预算范围企业的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核实、检查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隐瞒和延迟登记收入、虚增成本、虚提费用等影响企业损益真实性的问题。严格检查企业经营中是否存在转移收入、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确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审查企业实收资本是否按照占用比例实现了同股同利,是否同期实现了股利分配,是否存在应提未提、应付未付、延期支付和挪用国有资本收益等问题,跟踪确定国家按出资比例享有的税后利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管理、收缴、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

(三)严格监管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企业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情况财政部门要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直接纳入国库集中管理,支出按照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具体计划划拨到收款单位账户。财政部门中的专们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负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缴、支出实行常态化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企业切实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分离资金的使用权和控制权。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7篇

1.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

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和客体存在着严重不对等关系,一旦裁量权被滥用,将会对行政客体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只有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畅通行政客体维护自身权力的渠道,确保行政客体合法权力不受侵犯,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性。

2.确保政府职能切实履行。

行政主体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集合体,在权力的垄断性和利益性诱惑下,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行政自由裁量权被行政主体挪作私用。为确保政府职能的切实履行,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涵盖源头、过程、结果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二、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行性分析

行政监督具有主动性、专业性、综合性的独特优势,以强制性的国家政治权力为后盾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配备、使用、结果等方面全程监督规制权力的使用。

1.以国家政治权力作为后盾。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明确规定“我国行政监督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独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享有独立的财政、人事权”,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行政监督提供了政治可行性。

2.完备的行政监督制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和专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文件备案审查批准、裁量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裁量报告制度等事前监督制度;行政裁量执法检查事中监督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事后监督制度,全程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监督知识丰富专业。

行政监督主体由于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丰富,熟知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全过程,能将专业技能和监督权力有机结合,有效解决行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最大限度减少“行政黑箱”带来的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

三、我国行政监督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完善路径探讨——建立综合规制模式

1.事前监督规制:明确裁量范围。

首先,加强裁量权力范围的制度建设。立法机关要出台具体而详实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事实认定、证据标准、适用依据、遵循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定,所有裁量行为必须依法执行。其次,切实遵守裁量权的限定性原则。行政管理不应进入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领域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合法合理自主解决事项。

2.事中监督规制:裁量基准制度。

可采取“中间线标准”控制法、“平均值标准”控制法、分格法、汉德公式、“罚款公式”等方法制定裁量基准。杭州城市管理部门全国首创“罚款公式”、福建泉州制定实施“三级九等”处罚标准和“比例+固定数额法+公式法”裁量标准等尝试提供了有益经验。

3.全程监督规制:程序监督。

马克斯·韦伯提出,行政监督主体应该制定明确详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行政裁量主体必须严格依据制定好的规则和程序去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凡是与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客体相关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保密外,其他所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

4.结果监督规制:裁量责任制度。

财政监督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财政监督;法律制度;预算监督;会计秩序

一、财政监督的现状

(一)监督方式规范程度不足

财政监督理念和方式不能因循守旧,而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与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持一致。但是,实际监督方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督内容偏向于公共收入,而公共支出这方面的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其次,监督尚未形成日常性工作,突击、专项检查任务偏多。再次,事情反映后检查较集中,事情发生前和发生过程中的监督很少。最后,微观监督较频繁,而宏观监督力量较薄弱。

(二)内部监督不足

这些年来,财政监督对外部的监督总体较好,但对自身内部的监督力量与之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疏忽财政内部监督,给国家财政资金安排带来了诸多麻烦,如资金分配存在隐患、资金预算有漏洞等。特别是最近十年时间里,在社会风气恶化和财政内部管理疲怠的双重影响下,财政内部违法乱纪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出现了更严重、影响面更广的腐败。

(三)监督职责不明

当前我国的经济监督并非只有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监督、审计监督等都是其构成部分。本来这几种监督对应的监督主体应该各司其职,但由于他们的监督职责未加明确,导致权利重叠、衔接不当,给工作落实带来诸多不便。不仅浪费了监督成本,而且对经济监督形成了负面影响。

(四)法律体系健全程度不足

任何行政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更是如此。尽管我国有诸多法律提到了财政监督,但这些法律出于自身独特性,往往对财政监督只是原则性的体现,并无实践操作中所需的内容,如职责权限、监督范围和程序等。所以,财政监督目前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这样一来,不仅让财政监督势单力薄,而且对经济监督效果形成负面影响。

二、财政监督的改进对策

(一)规范监督方式

首先,不再只重视公共收入的监督,应在公共收入监督与公共支出监督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对公共收入加强监督,不仅能促进公共收入的增加,而且还能有效预防公共收入无端流失,但是如果顾此失彼式偏废公共支出监督,那么必然会导致公共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下降或非法挪用,继而对其它行政职能构成危害,甚至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将突击性、专项性检查转变为规范化的日常性监督。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对财政工作加强管理。所以,把财政监督作为日常性监督工作落实,在重视财政活动整个过程的同时,找到其中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整改或完善,从而使财政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二)重视“内外兼修”

第一,建立和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预算监督体系。首先,对预算编制的监督要不断深入和加强。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部门是预算主体。采用这种方式进行预算,不仅是为了实现预算的不断细化,同时也是为了提升预算的综合性。对这方面的监督,有以下重点:1)对预算组织或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重点监测;2)对预算组织或单位上报的预算是否完整和真实进行重点监测;3)对预算过程是否存在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其次,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要不断深入和加强。关键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加大力度:1)对财政资金的流动进行动态无死角监控,时刻掌控财政资金流动方向,以防非正常情况发生,并预备相关力量以应对处理问题时所需的调查与追踪。2)将财政监督延伸至细微末节,尤其是资金使用单位、商品供应者账户、劳务供应者账户等,更要注意监控的即时性和高效性。第二,规范会计秩序的监督制度。会计的工作千头万绪,如果哪一方面的工作未能缕清,那么势必会对整个工作造成影响。作为会计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此有指导和监督责任。但是,随着我国各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实际监督过程中因为政策环境的改变,导致新的监督问题不断出现。所以,主管部门就应该审时度势的适应新环境,并调整相关制度,从而使会计秩序不断规范,以利于会计秩序的监督。

(三)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的缺失,导致财政监督无法可依、无标准可执行,这势必会影响到财政监督的效果。所以,应该对此进行着力弥补,建立和逐步完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让财政监督及其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当尽快着手《财政监督法》及其配套法律的制定,从而形成有效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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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蕊.加强预算管理过程中的财政监督[J].财政监督,2016(08):37-41.

[4]王杰茹,岳军.论现代财政制度下的财政监督———基于法治和受托责任的二维视角[J].当代财经,2016(08):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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