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调研报告

我院接到市院《关于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通知》后,院领导高度重视,抓紧部署实施。成立了纪检组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调研小组,组织董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有相当工作经验的同志,针对相关业务工作就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开展调研活动的内容认真分析、认真调查研究。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后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方法。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的执行后,使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干警的执法行为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办案中违反程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较好的预防了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极了检察机关文明、公正执法。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细化岗位职责的确定,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认定。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改进方法就是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如何确定岗位职责,划分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技术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或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而导致错案的,技术鉴定人员应当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复议人、复核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而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分管副检察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错误的,如果属本院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提供情况的人员承担责任。

三、如何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故意包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关键情节。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批捕错误: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犯罪主体不够的;

(三)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五)批捕后,在案情无变化情况下,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批捕错误,撤销逮捕决定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起诉错误:

(一)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二)对不构成犯罪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

(三)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法院判决正确的;

(五)起诉后,指控罪名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而撤回起诉的;

(六)适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对自侦案件嫌疑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因事实、证据有出入而造成撤案的。

案件在诉讼的后一阶段发现与原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符,并经检察委员会确认前段诉讼是错案的。

各部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及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纪检部门;发现错案责任人涉及本院负责人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控告申诉部门和纪检部门受理错案线索后,应填写《错案线索登记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开始调查。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部门、纪检部门或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复查、调查终结,调查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写出复查、调查报告,报送院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对于办理的错案,由本院检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确认。经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错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确认。承办人、审核人、决定人或者复议人、复核人对错案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年度结束时依据年度工作目标对办案错误的科室分别按标准扣分。错案责任人员主动承认、纠正错误,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分。错案责任人员明知办理案件有错误而坚持不予纠正或者阻碍对错案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分。追究错案责任,应当依照检察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