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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范文

法院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

“发展是硬道理”是一条为实践所检验的不变的真理,而建立科学发展观是一条经检验的真理的真理。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充分体现了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先进的治国理念。社会的和谐离不开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就根本谈不上社会的和谐,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把改革、创新、发展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才能促进我们新的发展。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就是紧扣“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下面就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谈点自己的体会和认识。

笔者认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端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使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始终突出“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履行好审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始终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价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对人民群众态度冷横硬等问题。

一、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人民法院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同时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其他职责。人民法院坚持审判工作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政治方向,就必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的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价值追求。人民法院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要做到这些,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关系;二是正确处理为大局服务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是正确处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与认真执行党的政策的关系。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审判工作中为大局服务,就是在全局上为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服务,而不是为某个地方甚至某个单位的局部利益服务。同时,要注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因为二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也有利于大局的稳定,否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给大局和稳定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地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统一起来,是大局观念的表现,是防止审判工作出现大的失误的有效措施,我们必须坚持这样做。

当前,人民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中去,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刑事审判要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强化稳定意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格执法,宽严相济,坚决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参与地方平安建设活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保社会的安定有序。

(二)民事审判要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继承、抚养、赡养、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纷占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这部分案件又都是涉及个人利益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睦、邻里的和谐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团结。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群众切身利益考虑出发,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进步与发展。在认真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妥善审理涉及“三农”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草场纠纷等案件和涉及农民工的案件,坚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保护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广大农牧民文化知识、法律素质偏低的实际,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法制宣传力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加完备的司法保障。

(三)行政审判要依法调整好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强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近几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民告官"案件逐年上升。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及行政非诉案件的审查,不仅可以把行政争议和纠纷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运用法定程序和手段化解“官民”矛盾,而且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可拉近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执行工作要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同时也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良好声誉和法律权威。在执行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依靠政府的支持,通过加大执行力度、讲究执行艺术、变换执行策略,建立多样化、全方位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各界群众对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进一步扭转“执行难”的被动局面,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深化法院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进入21世纪后,法院面临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案件越来越复杂,处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如不对现行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进行彻底改革,就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法院体制机制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作为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深化改革,革除一些妨碍和影响审判工作发展进步的陈旧模式,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审判工作科学、高效运转。当前,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部署,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深化、完善和创造经验,以新的思维方式,确定新的工作思路,制定新的改革措施,从而推动审判工作有效运行。

(一)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稳妥地对现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要严把法院进人关,严把法官选任关;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建立符合现代审判规律和审判特点的审判组织;优化人民法院队伍结构,确定审判人员与非审判人员合理的比例;建立起能够造就高素质法官的用人机制等等。

(二)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保障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审判方式改革是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只有对现行审判方式及诉讼程序进行改革,才能缓解人民法院目前办案的压力。具体来说,就是要依法扩大和规范刑事、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刑事、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重视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克服人为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彰显现代诉讼的公开、公正和高效;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增强公开性、说理性和权威性等等。

审判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把司法调解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诉讼制度和结案方式,是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一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人普遍存有诉和的心理,调解在这方面容易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心理要求,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易被老百姓接受。二是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在当前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情况下,调解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种好方法,是最有效的结案方式。因此,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力争使调解成为更多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尽可能地多适用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三是可大大减少上诉多、申诉多、涉诉信访多以及后来执行难情况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要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大胆地推进改革,就一定能够建立起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现代审判运行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和素质

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和关键,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改革开放和发展方式呈现多样化,社会生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些都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领导水平以及拒腐防变能力提出了新的考验。特别是近年来,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等案件不断上升,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群体上访,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而,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多种矛盾纠纷就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人民法院必须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协调、理顺、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能力。试想一下,如果信访、涉诉上访不断,不仅会损害老百姓的感情,使他们对法院这一道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了信任,而且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声誉和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要按照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要求,把全面推进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

一是教育干警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自己思想和行动的指针,努力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为谁办案"这个根本问题。这就要求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官经常性的政治理论教育,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人民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基层法官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地位观,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二是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努力建立一个"求真、务实、团结、高效"班子。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要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率先垂范,自觉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团结一致,服从大局;带头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带头刻苦学习,提高素质;带头公正廉洁,守法执法;带头拼搏实干,艰苦创业,从而增强干警队伍的向心力。

三是坚持不懈地狠抓廉政建设,确保队伍清正廉洁。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官面临着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和诱惑。面对高难度、高风险、高诱惑和低待遇,法官必须不断改造自己,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要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强化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上相互监督制约,防止滥用审判权,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二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使内部监督机制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尤其要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确保监督到位,监督有效。同时,对违法违纪现象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四是加强队伍的业务建设,在法院内部大力营造干警争学习、爱学习、钻研业务的良好氛围。要把加强现有法官学历教育作为强化法官业务素质的基础工作来抓。虽然经过多年继续教育,法官学历大都达到了法律大专甚至本科,但文凭的"含金量"不高,在审判一线上真正的精英型法官占不到总数的一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水平。因此,要通过系统的法律学历教育,特别是文凭"含金量"高、"水分"少的学历教育,使法官掌握基础的法学理论,培养法官先进的司法观念和法律意识,使法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职业人。要加强和完善法官培训工作。通过"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加强对法官的岗位培训和知识更新,实现对法官知识、能力和素质三位一体的新教育培训模式,造就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如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加强法官对文字的运用能力和写作水平的培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等等。

四、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审判工作的一个根本的标准,把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审判工作一旦脱离了人民群众,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只顾审判而脱离实际需要是与目前科学发展观理念相悖的。那么我们从审判这一角度来看,如何坚持以人为本呢?

第一,要尊重人的权利。对我们人民法院来说,就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其他权利。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要给予充分的尊重,而且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及时的保护。从人民法院目前所审理的案件来看百分之八十以上都是民(商)事案件,这百分之八十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又都是农牧区(村)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各民族之间的文化、风俗习惯之间的差异,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纷繁复杂,加之基层的农牧民群众,文化水平相对偏低、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应该是受到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因而,审判工作应当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人"的利益价值,在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人民法院一定要能够保证正常行使其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及时保护,这才是落实以人为本这种现代法治人文思想的最好体现。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解决特困群体在案件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生活困难,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第二,要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乡镇人口分布和案件数量,设立人民法庭及巡回审理点,派人定期到巡回审理点审理案件;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即时宣判;加强对农村贫困群众或文化水平较低当事人的口头告知,防止告知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解决民间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特别是要及时总结调解经验,探索调解新方法,拓宽调解途径,提高调解水平。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防止借调解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

第三,要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涉诉信访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难题。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措施,彻底转变法院工作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法院的信访工作上去。要注重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适时建立涉诉信访预警、排查、通报和处理机制,把矛盾及时解决在源头和基层,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的标准处理案件;严格落实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狠抓责任追究,搞好源头治理。

第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法官的职业素养抓起,通过法官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裁判的公正、社会的正义。法官要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审判工作的行为,以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立案接待方面,要完善诉讼接访体制,做好诉讼指南导向和当事人诉前的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正确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相互推诿,坚决杜绝"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官老爷作风。审判活动中,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词,增强司法活动的亲和力。在开庭、执行以及平时接待当事人时,要按规定穿着整洁的法袍和法官制服,佩带徽章,言辞要简明、严谨、合法,使用“法言法语”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也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执法环境,让我们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不辱使命,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为顺利实现"十一五"提出的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