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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1篇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在农产品采购等环节中由于乱开票导致的行业间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的现状。棉花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农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产品增值税有着重要的影响。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一种收购凭证可以抵扣现金,使得纳税人使用以及征税收管等方面存在着隐患,这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农产品增值税在某些方面是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因此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取得最大经济效益,往往会钻法律的漏洞,通过挪用身份证等方式将不具备资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农产品销售方式,转化为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通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弊端,促进农产品增值税的公平公正,提高农产品行业的平衡。

另外,农产品本身的价格波动比较大,并且受到环境等的影响比较深刻,因此这种方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针对农产品的特点进行征税,促进购销双方的相互制约,从而有利于稳定增值税基本征扣税机制。例如,安徽省棉纺织企业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4年2月1日作为棉纺织企业的代表在全国率先试行,执行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随之湖南、浙江、山东等省陆续开始执行之后,江苏省也加入试点改革,该政策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皮棉、棉纱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避免了“高征低扣”等弊端,有助于促进棉纺织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助于促进棉纺织业的健康发展。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的弊端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公正,但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处于市场经济链条的最底端,其经济效益相对来说比较低,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并没有顾及这一方面,作为已列入试行的棉纺织企业各省的单耗数量执行标准不一,影响到企业生产的产品成本,造成不合理的竞争。另外,在当今时代,效率成为一个企业竞争实力的一种表现,然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到月末才能够计算出农产品的成本,时间过长,违背了会计的及时性原则,不利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影响企业决策的正确性。如果纳税人有新的产品增加,需要经过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但是由于各地的纳税环境以及纳税条件等的不同,这就在使得纳税人处于被动的状态,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到了纳税人的企业决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税制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现状,要想激发民众的创业以及就业激情,“简化税制”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然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部分企业利用收购业发票自开自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核定的步骤,使得核算复杂且时间过长。我国地域辽阔,农产品种类繁多,因此农产品加工的种类复杂,并且农产品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规模大小、加工工艺等不同,增加了税务机关在进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实施的难度,不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效率的提升,从而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近年来,棉纺织业顺应社会的发展要求,不断的开发新的客户,新的领域,跨省乃至跨国都成为可能,然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往往让有些棉纺织业望而却步,影响到了棉纺织企业的健康发展的进程。此外,对于一些既有纺纱又有织布的棉纺织企业,坯布生产环节会用到自产棉纱,在核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过程中带来难度,需要对此完善、规范核定标准。

三、结束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2篇

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知识和信息局限,往往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全局观念、战略观念,没有站在战略高度设计。政策风险,例如土地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动,产生筹划风险。执法风险,由于税务部门不予认同,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成本风险,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但综合税负反而上升等风险。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税收筹划是主观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往往取决于设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可存在分歧,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直接影响到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税收筹划会受房地产企业的内外部条件限制,外部条件主要是适用的税收政策,内部条件主要是内部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强。税收筹划需要支付筹划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要遵循成本效益法则,控制筹划成本。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1)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机制。要广泛收集相关税务信息,主要是针对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全面的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整体的企业现状全面研究,对税收问题进行整体考虑,必须联系各个税种之间的制约关系,例如要了解行政听证、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样要全面的收集税收筹划信息主体的相关内容,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体,受到内部各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案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力资源情况等进行税收筹划。全面综合的考虑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信息必须是准确、及时、完整的,相关人员在取得信息时,要熟练的掌握国家的政策,准确理解法规意图,及时反映国家的税收法规的变化,信息必须是完整的、全面的,才能提高税收筹划信息的质量。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涉及到多个领域,如法律、财会、税务、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所以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税务、建筑知识,良好的沟通与统筹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的提高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税收筹划方案修正制度,政府部门也在不断的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经营的情况也在不断的变化,根据变化中的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带来了各种风险,企业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5)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6)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4.总结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3篇

(一)通过对增值税的“节税点”筹划如果相关企业在性质上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其属于一般纳税人抑或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层面的差异是比较大的,其出现的税负也相对较大。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状况进行税务的筹划。众所周知增长率=(销售收入—可抵扣进项目金额的差)÷销售收入之比值,可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平衡点,销售收入×增长率×17%=销售收入×3%,得出增长率为17.65%。即当增长率低于17.65%时,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增值税缴纳,可起到一定节税作用。当企业增长率大于17.65%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主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具有一定的节税优势。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平衡点,得出其节税点可通过规避平台,对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例如,A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12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87+3+9=99W。采用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从2009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获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二、结束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4篇

从内在需求看,两税合并时改革的必然。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次增值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的营业额(即上次转移的成本+本次增值额)。如果一件商品由生产者流通到最终消费者的中间次数越多,则按营业税方式(上次专业的成本)重复征收的次数就越多,消费者负担的税负成本越多。而增值税很好地解决了营业税的弊端,有利于社会经济分工的细化和生产、流通效率的提高。两税合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货物和劳务的出口,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符合目前经济发展要求。

二、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合并改革的难点

两税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不仅给现行增值税税制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且涉及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就给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两税改革在推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难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某些行业税负不减反增从“营改增”试点以来,2012年一季度上海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20亿元,但也有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数据,2012年1月份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所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其中上海德邦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上海佳吉快运公司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上升215%。面对这种不同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减的差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中秀表示:“营改增后,虽然表面上各行业销项税额都是17%,但由于各行业抵扣的情况不同,导致不同的人不同的行业产生差异,有的是增税有的是减税。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对于营业税而言,尽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等一部分营业税收入归中央,但从收入总额来看,还是可以基本上把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后,若适用增值税分成比例,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大量减少。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对本已困难的地方财政无疑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调整。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三)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税基广泛的增值税,税收管理成本较低,纳税人也更愿意遵从。现行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法律级次较低,导致增值税征管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还涉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将成为一个难题。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征管范围是否应当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如果“扩围”后的增值税依然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就可能被边缘化了。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服务产业,大多数行业具有投入少、规模小、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的特点,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也制约着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有力保障。

三、破解两税合并改革难题的对策

两税合并牵动着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因素,牵动各行业以及全社会的神经。立足于现实的税情和国情土壤,解决两税合并改革的难点,稳步推进改革,笔者认为主要可以通过一下几个方面。

(一)循序渐进,多步骤分步推进两税合并改革要循序渐进,多步骤分步推进战略,既要符合国情又要符合行情。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局面,必须谨慎、循序渐进,采用渐进式改革的策略,结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税率选择、行业性质等各方面因素,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可先将与第二产业紧密联系的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里来,再逐步将其他服务行业并入增值税纳税体系。

(二)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在两税合并后,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可以在改革后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例,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增值税扩围改革取得成功。增值税改革,还是应该放在财税体制的大框架下进行,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统筹平衡,寻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均衡机制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以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部分收入的测算为依据,科学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比例,并规范转移支付体制,辅之横向转移支付的配套改革。根据国际经验,可担此重任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还有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显得尤为迫切,以弥补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缩水,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稳定,保证地方政府拥有与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税收收入能力。

(三)变革税收征管机制面临最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诸多难题都在调挑战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我们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征管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与税收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增值税的税权虽然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其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扩围之后,形式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

四、结论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5篇

一、税改影响分析

1“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选择供应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之前企业的供应商队伍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包括了一定数量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如何确定供应商选择标准成为一个新课题。若将一般纳税人资质作为唯一标准,将会丧失一部分不具备此资质但之前长期合作的供应商伙伴,这会对企业的物资供应和相关服务等产生一定影响,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若不考虑供应商资质问题,又不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2“营改增”后部分企业税负将不降反升。虽然“营改增”政策实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在具体实施中,因为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企业的税负变化不仅取决于税率高低,关键取决于能取得的抵扣税额的大小。对于从事大型资产管理或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企业或来说,例如油码头管理企业、仓储型企业或劳务公司,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主要是资产折旧费和人工费等,能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项目较少,除前期一次性投入外,后续实际生产经营中基本无新增设备或投入较小,税改反而税负提高。

3“营改增”对企业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原有的企业商务计费系统和财务系统可能将无法满足增值税开票和核算的要求,若不能实现商务计费系统、财务信息系统与国税开票系统的自动对接,就不能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动、批量打印,就不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为进一步梳理客户关系,规范客户信息的使用和维护,也要求企业更新信息化系统。

4“营改增”要求企业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增值税相比营业税而言,在税务管理、税金核算和账务处理等很多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更为复杂,更为精密。“营改增”后,企业纳税由之前多年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二、应对性建议

1.增值税结算方式的纳税选择。根据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的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充分利用纳税时间的规定,通过适当调整结算方式进行纳税安排,实现合理延后纳税。例如,采取赊账和分期收款方式提供应税劳务时,若预先了解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时间无法支付货款,则应当及时修改合同,以确保公司收到款项后再缴纳增值税,否则,则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在其所属纳税期内缴纳增值税,增加资金支付压力。

2.合理进行业务外包,增加抵扣凭证。由于现行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可将港口非核心业务外包,如果外包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包部分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特别是对于人力成本支出部分,无外包的情况下是不能抵扣的。外包部分的人力资本转化的技术及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能够合法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税款支出。

3.积极争取财政补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比如2013年12月9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实施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2,文件包括了《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山东省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的对象、条件、实施时间和方式。为此,建议认真研究,学习有关财政性资金扶持政策的具体要求及申报办法,密切关注政策导向,为公司积极争取财政性资金补助,减少、减低税改带来的不利影响。综上,税改对于试点企业影响是多方位和深层次的,在运营过程中做好针对性研究,以便充分应对,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享受减税政策红利,具有现实和积极的意义。

作者:陈禹萌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

第二篇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挑战自1994年确立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我国税收征管系统包含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两大板块。营业税属于地税征收管理范围,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其他归地方收入。由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较为广泛,为地方第一大税,地方政府对营业税的依赖性较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将导致之前完全归属地方的税收收入变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直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容易引起地方政府消极应对,加大地方财政运行风险。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协调两套税收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建立新的财税分享体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营改增能否顺利实现目标的关键所在。

(二)税率档次设置较多带来不利影响为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原则上增值税的税率应该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实行单一税率,避免出现税收替代效应。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由17%基本税率、13%低税率调整为17%、13%、11%和6%四档税率。税率档次设置较多,一方面容易导致税收替代效应出现,妨碍人们对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不利于生产要素供应进而导致经济的低效或无效;另一方面加大了税收核算难度和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实行营改增的试点行业税收核算难度要比征收营业税时复杂得多。试点外地区现行增值税征管一般采用例外排除的方法,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甄别出少数采用13%低税率的课税对象,剩余的均采用17%税率,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管则无法采用该种方法,需要分门别类进行专项测算,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税收机构征管成本。

(三)容易形成不同行业间税负差异从上海试点运行情况来看,在社会全行业总体税负下降的同时,部分试点行业如交通运输业出现了税负明显增加的情况,并没有达到预想目标。虽然从整个社会全行业的角度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实现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税负,但就不同行业、不同企业来说,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企业,且使用的税率档次不同及计税方式不同,因而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也不相同,容易造成不同行业间税负差异,反而不利于市场发展。

(四)导致企业所得税增加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相应的损益数据也发生变化。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将不再按照“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五)试点地区的选择缺乏代表性国家最初选择在上海市进行改革试点,原因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相对较快,其所面临的问题也将会是其他地区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因此在上海试点存在一定可行性。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协调两套税收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建立新的财税分享体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营改增能否顺利实现目标的关键所在。而上海市税务征收系统国地税实质合一,国税局与地税局为一套班子,这从本质上决定了在上海试点营改增基本不涉及两套税收征管系统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这一点上,改革之初选择上海作为试点地区未能有效发挥代表作用,难以检测后续推行面临的利益冲突问题,无法为全国推广提供经验借鉴。

二、推进营改增试点改革的建议

(一)与增值税转型协调进行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流转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较大比重。我国自199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一直积极探索增值税转型改革,但我国当前的增值税并不是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设备,无形资产及厂房等不动产未纳入抵扣范围。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全面推进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坚持低税率少优惠的中性原则,是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经之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当于增值税扩围,应与增值税转型改革协调进行,理顺征纳关系,才能减少改革阻碍和行业政策摩擦。

(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至2014年1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革已在全国范围交通运输业全面展开。前期试点地区、试点行业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等原因以及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试点无法全面代表不同地区及不同行业情况。任何一项改革必定皆有利弊,改革之初肯定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而且改革必定会引发利益纠纷,但不能因噎废食。另一方面,若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将导致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其他尚未试点地区的经济布局将因此受到破坏,而且试点期间若持续过长,容易形成过渡期固化,对过渡期优惠政策产生不合理要求,反而加大改革难度。因此,应在总结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快速开展营业税改革,而从我国近两年改革情况来看,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也正是按照这一思路逐步开展营改增改革。

(三)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由于营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因此必须正确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能引起的利益分配关系,税制改革必须与财政体制改革相结合才能顺利进行。营业税改征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即意味着地方事权没有减少的同时财权减少了,因此重新调整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实现地方财权与事权的匹配。同时,应逐步改变我国地方财政税收对营业税收入的依赖性,加快房产税、资源税等税种的改革,建立地方税主体税种,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作者:巩娜娜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审计局

第三篇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较大,但是不成熟不完善,而增值税实施以来,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作为对劳务货物征税,增值税与营业税具有类似的作用,可以相互转换。在此形势下,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一)营业税存在的弊端营业税征收的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营业额所征收的商品和劳务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每道流转程序都必须缴税,而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与税率的乘积,不存在抵扣的问题,导致重复缴纳税款。营业税表面上看税负较低,但是从流通环节来看,税负相当高,每重复流转一次就多缴纳更多的税款,当前由于重复交税问题,导致企业负担较重,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成本,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出口不退税,缴纳的营业税无法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由于服务业是缴纳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不能享受到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条件,从事服务业出口的企业在出口环节就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政府鼓励出口的相关初衷,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二)增值税的优点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占比重较大,涉及征税范围较广,可以实行抵扣。它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时又是一种价外税,可以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主要原因是设计科学,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可以降低税负、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还可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种,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只是对增值部分征收税款,已经扣除了上道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只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征收。由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达到了降低税负的效果,增值税可以充分体现出该商品的整体税负。“营改增”为自营出口企业带来巨大优惠。增值税的优惠形式主要有“免税”和“零税率”“,零税率”是增值税所特有的,比“免税”还具有优势。“免税”只是免本环节“增值额”对应的税款,而“零税率”则是免除前面所有环节“增值额”所承担的税款。通过增值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出口免抵退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必将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的主要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文化创意产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鉴证咨询和物流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这次“营改增”是继2009年增值税全面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营改增”改革有助于消除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减轻税收负担和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宏观经济影响深远,一是财政收入减少,税收收入的结构发生变化。营业税收入降低,增值税收入增加,所得税收入增加,营业税和增值税收入占全国总收入的比例一直在15%和30%左右,将近所有税种的近一半,通过营改增后,企业的总税负降低,也就意味着财政总收入会降低,通过税负的降低,企业盈利能力增强,所得税也会相应增加。二是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有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轨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经济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降低税负和减少重复征税,将会增加企业的发展能力,有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综合国力。三是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我国税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就是优化税收结构,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稳定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税收重复征税问题,符合税制改革的新要求,是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实际税负降低有限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实现税负的下降,然而对于一些小微企业和建筑施工类企业,进项税额较少或者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导致税负下降有限或者有可能有上升的趋势。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较为困难,增加抵扣难度税款的抵扣是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较为容易,但是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为困难,需要代开,其税负有可能不增反之会增加。增值税核算较为复杂,进行增值税抵扣需要设立较为完整的账簿,会计成本高。

(三)各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尽相同对于交通运输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带来长远的发展,但是交通运输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在营运成本中设备折旧占费用的比重较大,对于一些成立时间较早的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购置的设备较早,不允许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对于刚刚成立的新企业,由于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扣,缴纳的税款较低,有利于打破原有的行业壁垒,顺利进入交通运输行业。对于建筑施工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税率为11%,税率较为适中,介于6%-17%之间,对于项目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将降低,利润将增加。对于大型项目工程,增值额较大的建筑施工项目,由于其增值额过大,会导致税收负担增加,利润降低。物流行业中货物运输行业的税负普遍加重,货物运输行业增值税税率较高,税负占物流业的成本比例较高,有的物流货物运输企业其税负有的达到了30%。能够进行的抵扣项目主要是购置运输设备和修理燃油费用,能够抵扣的较少,税负大幅度增加。融资租赁企业运用融资租赁的形式得到的固定资产就无法进行享受增值税税收抵扣,阻碍了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生产性企业通扩大投资规模的可能。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完善措施研究

(一)采用低税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国外先进经验表明,对于那些因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的行业,应采取低税率或者税收优惠的措施降低企业税负,真正减轻企业负担。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或者采用低税率制度,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的经验,采用零税率、优惠税率和标准税率三种税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对于一些负担过重的企业,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顺利过渡。

(二)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制度当前增值税发票的领用还存在许多问题,各种条款限制过于严格,如会计核算不健全等都不可以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背离了营改增的最终目的。要切实为企业着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切实减轻企业税负,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6篇

1.1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一般来说,影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即增值率是以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曾氏率越大,所适用的税率越高,而企业所上缴的税款越多。因此要降低增值率应该采用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比较低的税率,降低企业的税负。按照我国的税法,房地产企业从转让收入额中扣除项目的主要部分有一下几种:第一,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第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以及开发成本;第三,与企业转让房地产使用权有关的税金;第四,其他国际规定的应扣除项目,这部分应扣除项目主要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成本的和中加计扣除20%。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必要的利息费用之外,期间费用的扣除不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扣除,而是按照企业支付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以及开发费用的综合的5%进行扣除。在企业制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将这部分期间费用转入房地产企业的直接成本中,一旦在税收筹划之后转移,就被认为是偷税行为,因此一定要进行事前筹划。房地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以及相关的福利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这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全部扣除,这也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一个降低税收的机会。

1.2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旦超过,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既是建造普通住宅的有实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就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额,对于不分别进行计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的纳税人不适用于免税的规定,因此合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税负,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

1.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首先,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具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行为进行合理的征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将房地产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并予以合理的扣除;其次,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产权的行为;最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转让的行为,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时可以根据以上三点进行合理的规划。总而言之,以上三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灵活的利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成本,以实现房地产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描述:A企业使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6月出售一栋普通住宅,面积总为110000平方米,支付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开发成本12000万元,利息支出2000万元,根据国家规定,城市建设税率为7%,教育税附加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印花税税率为0.05%,当地政府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费用所允许扣除的比例为10%,试问房地产企业应该怎样制定销售方案,才能保证税收筹划方案最合理?两方案的所得税税前利润差额为7493.225-6538.7=954.525(万元)从上述两种方案可以看出,虽然方案2降低了销售价格,但是免征了土地增值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使企业的利润额增加了954.525万元。

3.结束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7篇

1、减小税基额度

税基式筹划是指通过缩小税基的形式来获取税收负担减轻的方法。一般来说,税额的大小和税基是相互成比率的。税基小纳税负担就轻,因此,农产品在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按照不同的筹划方式来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基,以便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降低适用税率

税率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税率的降低来达到减轻纳税负担的目的。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负担程度和税率的大小呈现了正向关系。因此,农产品需要根据税额的不同而进行税务筹划。税率低,应纳税额就少,税后利益多;但是,税率低,不一定等于税后利益最大化。农产品需要根据不同的税负点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例如:某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企业经加工后销售,售价分别为55000元、56500元(均为含税价格),按55000元(毛利率为10%)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5000/(1+13%)x13%=6327.4,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327.4-6500=-172.6(元),增值税为负税率;按56500元(毛利率为13%)销售,进项税额为:50000x13%=6500销项税额为:56500/(1+13%)x13%=6500,应纳税增值税额为:6500-6500=0(元),增值税为零税率。

3、减少应纳税额

税额式筹划是指农产品通过减少税收负担的形式来获得税收减免。例如,在进行农产品收购活动中,假设一项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是1万元,如果在进行销售活动中,开具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那么对方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是10000xl3%=1300(元),而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下,为10000/(1+13%)x13%=1150(元),从以上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要高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就更倾向于幵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通过销售活动的纳税筹划,可以减轻购买方的增值税纳税负担,进而可以提高农产品销售价格。

二、农产品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纳税,悉心筹划

首先,农产品开展税务筹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农产品的税务筹划可能会变成偷漏税,进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次,农产品要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纳税实际状况,对现有的纳税方案进行不断的调整。再次,农产品也要充分的去了解国家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在满足国家会计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

2、注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农产品需要根据这些变化来积极的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调整,优化企业纳税环境,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能力。要积极的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既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又要按照税法的规定选择对企业税务筹划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进行方案选择的时候,要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纳税筹划问题,不是企业税负越低就是越优的纳税筹划方案,要加强机会成本管理的意识,将因为改变方案而可能增加的费用和放弃的收益进行比对。小的方案是可行的,否则就应该放弃。再次,不能仅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少缴纳税款,要拓展税务筹划的视野,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争取获取延长纳税期或者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仅可以使企业减少税款缴纳中的资金压力,更能获取资金的时间成本,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效益。

3、全面提高有关人员素质

农产品税务筹划最终还是人来决定的,所以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非常重要。首先,要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培养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观,要诚实守信,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灵魂,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来进行税务筹划,而不能把税务筹划当成偷税漏税的工具。其次,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要组织人员到高校,或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来企业进行指导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知识,进而提高企业会计进行税务筹划的能力和水平。

4、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税务筹划是在农产品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用于降低税收成本,服务于农产品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具体操作按照以下四种形式:

三、结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8篇

一、增值税改革对于企业财务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结合企业财务管理的实际可以发现增值税改革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既有有利的一方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方面,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企业管理者及时关注,并加以分析利用或者改进,以此来提升企业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新要求。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利影响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务负担,降低企业资产负债,增加企业利润。对于企业来讲,资产主要包含流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基础,其变动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结构。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之后,其固定资产的进账原值、期末余额以及累计折旧等都会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会在短时间之内降低,不过在企业的利润以及规模扩大时,企业的资产负债会有上升,尤其是企业的流动性资产负债会有一定程度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新的增值税改革税管制度的落实,企业之前所缴纳的相关营业税附加也会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生产管理中实际缴纳的税款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对于提升企业经营利润,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效激活了企业的市场活力,也调动了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与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有利影响相对应,增值税改革也会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管理制度,会加大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仅是一个税种的变化,也会涉及到企业生产管理、会计核算的各个方面,因此企业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等也需要随之进行变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管理要求,在会计科目中增设增值税会计科目,同时其财务报表编制、会计财务核算等多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企业会计核算的成本。

二、增值税改革下强化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首先,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税改要求优化企业账务管理流程。企业财务管理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账务处理流程是否有效。企业要做到账务处理流程的科学化、合理化就必须结合企业所出的经营环境来进行设定,立足于企业发展实际,以及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科学划分企业业务,对企业原有的清算办法、经营绩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收入规章制度以及会计核算制度、预算管理方法等进行改革修订,整合改进企业账务处理流程,依据不同的业务部门设置不同的税收预算,明确企业资金流向,进一步清晰化企业的账务处理过程,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结合增值税改革的税改要求对现有的经营策略及会计制度进行完善补充。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及会计核算部门应当结合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原先经营策划和整体预算,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政策,就必须结合税收变化对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修订,并结合自身管理经营的实际,从制度上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要求。企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其原先的会计核算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需要企业结合实际积极增加企业现金流量,降低税务负担。并对企业现有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修订。

再次,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规避税务风险管理责任,构建风险管理框架。在新的纳税政策下,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会增加,需要内部控制积极发挥作用,企业的内部控制要想落到实处就必须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并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层需要结合自身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操作流程和规范,确定各个管理岗位的具体责任,使得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的各项责任都落实到位。企业要积极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全面、持续、广泛地收集和识别跟企业本身风险或者风险管控相关联的企业内外风险信息,及时发现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识别是企业风险控制的起点和基础,缺乏科学合理的风险识别过程就难以保证风险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正是由于风险识别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及作用,企业有必要强化对风险的识别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追溯由于税收政策变更可能带来的纳税风险。

最后,强化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管理能力。企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税收管理制度,会加大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税收制度的变革需要企业对整个会计核算系统进行修订,核算的要求比较高,涉及的科目也比较多。因此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要求也相应增加。基于此,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强化对税收政策以及会计核算技能或者政策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确保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适应增值税改革的税务管理要求。

作者:王海燕单位:潍坊市鲁光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篇

一、三次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增加核算的影响

(一)对外部取得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以外购不需要安装为例说明三次改革对动产固定资产外部取得业务的核算影响。需要说明的是,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等其他外部取得途径,只要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发票,都可以比照外购的例子进行抵扣。

(1)第一次增值税改革。第一次改革使企业外购动产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的增值税额可抵扣,外购支付的运杂费(包括运费、搬运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中的运费和建设基金符合条件时也可抵扣。当这些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并分项列示,或者分项分别开具发票时,其中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之和可按7%抵扣进项税额;但这些运杂费在同一张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未分项列示时,不能抵扣。

(2)第二、三次增值税改革。第二次改革后,企业要按下面的思路计算外部取得动产固定资产支付运杂费的进项税额:运费按交通运输业服务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铁路运输服务仍按原来的规定,按7%计算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途中的搬运费、装卸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项目,仓储费则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仓储服务”项目,这两项都适用6%的税率。此时要抵扣进项税额,运费和建设基金应单独开一张发票,搬运费、装卸费和仓储费因为税率相同,可以合开在一张发票中。

(二)对自建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三次改革后,无论自建动产或不动产,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主要有外购工程物资、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和领用自产产成品。外购工程物资用于不动产建造的,其增值税不能抵扣;用于动产建造的,其货款及运费都可以考虑抵扣增值税。工程领用原材料和产成品的账务处理目前比较混乱,可采用如下解决思路:企业自建不动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需要转出;领用自产产成品则按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增值税链条在自建不动产时中断了。企业自建动产固定资产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其购入时已经计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不必转出;领用自产产成品也不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这是因为这些原材料和产成品都未出企业,动产固定资产又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链条并未中断。

二、三次增值税改革对固定资产减少核算的影响

与增加业务类似,固定资产的减少途径也可以归纳为两类:内部报废或盘亏;向外部出售、投资、捐赠等。第一次改革后,固定资产减少涉及到的主要流转税业务是:不动产要按售价或视同销售价或变价收入计算营业税;动产要按售价或视同销售价或变价收入计算增值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三次改革后,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见两者的核算方法一样,只是开始计算日不同。假定下面的例子只考虑与该销售相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不考虑与之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三、三次增值税改革对转让固定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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