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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革新管理规定范文

时间:2022-06-27 09:55:20

社会革新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健康运行,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有关规定适用范围:长桥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成立长桥镇社会管理创新综合服务队,负责统一协调,联合监管。

第四条综合服务队负责本有关规定适用范围内日常巡查和监管,涉及国土资源、城建规划、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治安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生态环境治理及其它社会管理工作。

综合服务

第五条综合服务队下设三个分队,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和分队负责相结合。

第六条第一分队负责长桥村、春光村、青果村、潭阳村日常巡查和监管活动;

第二分队负责割后村、溪内村、甘棠村、东升村、友爱村日常巡查和监管活动;

第三分队为机动队,适时参加联合监管。

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村要成立由村主任负责,土地管理员、综治协管员、计生管理员等组成服务队,负责本区域的巡查,并要积极配合参加监管活动。

第八条综合服务队应遵循依法办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指挥,联合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若需要综合服务队配合进行监管活动时,应及时与服务队沟通,并做好业务指导,在联合监管中做出的处罚决定的法律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监督管理

第十条综合服务队应当对参加联合监管人员严格管理,加强政治和法纪、政策教育,作出思想工作鉴定。

各部门应根据综合服务队的鉴定意见,作为对本部门被抽调人员作出年度鉴定和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队应向参加联合监管的部门汇报其派出人员的工作情况。参加联合监管的人员发生违纪问题,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队和参加联合监管的人员以及村级服务队在日常巡查和联合监管中如有玩忽职守、执法不力、推卸拖延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组织纪律处理,并予责任追究。

附则

第十三条本有关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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