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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原则制度范文

信访原则制度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

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六)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

(一)信访问责制度

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

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

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新晨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

为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上访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