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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加大依法处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在全县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成“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之日起45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除县政府或者县财政部门决定保留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外,一律做拆除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县政府责令执行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镇(街道)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镇(街道)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考核体系。对工作不主动、组织不严密、执行不到位、监管漏洞多、问题较突出、群众意见大的镇(街道),依据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的措施,督促土地违法案件执行到位。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行政处罚切实维护管理办法责任编辑:杨雪 阅读: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