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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时间:2022-06-24 04:33:39

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县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工作管理,根据《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兴山县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技能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库区安置区移民群众的职业能力,帮助移民群众创业就业、增产增收,促进和谐稳定。

第二条技能培训分为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业培训、致富带头人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六种类型。

第三条技能培训工作采取鼓励移民群众参与自主培训和集中组织培训两种形式。移民自主培训补助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移民局共同制定,报政府批准实施。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中培训管理。

第四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坚持与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移民部门综合主管,行业部门归口负责,培训机构承训,培训资金各记其帐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移民局为全县移民技能培训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移民技能培训实施规划项目库和年度计划,下达年度培训计划任务,对技能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县财政局为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监管单位;

县农业局为全县蔬菜、药材等种植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农机局为全县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责任单位

县畜牧局为全县畜牧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特产局为全县柑桔、茶叶培训责任单位;

县林业局为全县核桃、食用菌产业培训责任单位;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责任单位;

县旅游局为全县旅游服务培训责任单位;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为全县创业培训责任单位;

各企业或相关用人单位为岗位技能提升和就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

鼓励创新培训种类,根据移民群众实际需要,有培训意愿单位可向移民部门申请,移民部门根据年度资金计划进行安排。

第二章技能培训范围、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范围和对象为库区移民群众。

第七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类型、标准及要求:

(一)创业培训。主要是通过电商等新型创业形式培训,帮助有一定经济基础和创业意愿的对象掌握创业知识,成功创业或做大做强企业。培训对象年龄在20至50岁。创业培训补助标准30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创业培训可结合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进行。

(二)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提高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等技能,实现增产增效增收,培训对象年龄18至64岁。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补助标准5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30学时,随农事季节安排,分次进行。生态农业技能和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指导相结合方式,培训地点以田间地头、村落院坝为主。

(三)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主要是帮助农村中文化程度较高的培训对象掌握新型农业科技知识,成为库区安置区农业生产的科技带头人。培训对象18至55岁。培训补助标准18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90学时。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可采取参观学习、理论讲授和实作训练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致富带头人培训。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营头脑和经济基础的培训对象通过发展种养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商贸服务业等成为专业大户,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培训对象20至50岁。致富带头人培训补助标准15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农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可结合农业产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实际需要开展培训。

(五)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帮助已在企业就业的移民群众,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和适应转岗就业的要求,主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培训对象18至55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助标准800元/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60学时;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理论提升和在企业生产岗位上进行实践。

(六)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培训对象掌握二三产业职业技能,实现上岗就业。培训对象18至55岁。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500元至3000元/人(详见附件《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表》,未列入表内的专业可参照相近专业分类确定)。就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定单培训和“招工与招生结合培训”的方式进行,订单培训是指培训机构先落实企业用工需求定单,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培训;招生与招工相结合培训,是指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共同招生、招工,共同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就在该企业就业。

第八条培训工作坚持群众自愿,贫困对象优先原则。各培训责任单位应以市场需求、群众期盼、简明适用为要求,以提高培训质量为宗旨,充分结合我县产业发展、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建设等实际需要,深入研究创新培训种类,合理安排培训内容。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九条年度计划申报。根据省局计划申报时间要求,移民局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编制申报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条年度计划下达。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将计划任务分别下达到培训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确定培训承训机构。各责任单位根据下达的培训任务,对自愿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将计划任务合理分解下达到各承训机构,并与各承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培训的专业、人数、资金、时间、地点、质量、就业要求等。

第十二条培训实施方案编制。各培训机构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和培训专业类型要求,编制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实施方案编制基本内容包括:培训类型、培训专业、培训对象名单、培训地点(有实训要求的要明确实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课程安排、培训教材、培训教师资质、组织形式、预期效果、考试颁证,就业途径等。

第十三条方案审核。培训机构将编制的培训实施方案报送培训责任单位,由培训责任单位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方案审查同意后,培训机构方可组织开班。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审核通过后,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开班和实施培训。

第十五条培训考核。培训班结束时,应对培训学员所学技能进行考试考核(农业适用技术培训除外)。就业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应使参训学员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水平,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应获得农业主管部门新型农民认定证书,创业培训应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证书。相关部门没有培训专业证书的,由培训机构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组织验收。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组织自验,进行查漏补缺,自验合格后,按要求整理好培训资料,申请培训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培训责任单位应组织验收组按照合同、实施方案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办法采取查阅资料、电话抽查、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资金拔付。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将培训资料整理分别报送县移民局和县财政局各一套,申请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拔责任单位或培训机构。

第四章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管理。各主管单位应根据培训任务需要,会同财政、人社、农业、教育等部门,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年度培训项目任务。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包括优势大中型企业、中高职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就业培训中心等。各责任单位通过竞争性比选将培训机构确定后,应将培训机构情况报送县移民局上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九条实施监督管理。各培训责任单位应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对培训工作进行现场监管。核对参训人员,掌握培训进度,考核学员培训质量和效果,并将检查和抽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培训档案资料由培训机构负责以培训班次为单元进行整理,建立培训台帐,并按要求完成国务院三峡办三峡库区职业教育培训信息系统录入。培训档案共分三个部分:

综合档案。综合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合同、培训实施方案、教材、学员花名册、学员培训期间考勤表、培训实施责任单位监管记录、考试考卷、学员理论考试成绩,学员技能考核成绩,学员颁证情况、学员就业情况、培训总结、以及培训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和声像档案等。

个人档案(见附表:培训对象参与培训档案表样)。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培训对象姓名、姓别、年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及家庭成员信息和从业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就业协议复印件。学员对培训工作评价意见,由培训机构根据不同类型培训班要求,负责将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纪律要求统一印制,开班时统一发放给学员,培训结束,培训学员对参与培训情况进行认定,对承训机构的培训过程、教学质量、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并签属意见后统一交培训机构,存入个人档案。

验收档案。包括培训机构自验情况、培训责任单位组织验收情况。

第二十一条培训资金管理。县财政局为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一)培训资金由财政局直达培训责任单位或培训机构。

(二)培训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使用,严格执行《兴山县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以培训班次为单元建立专业台账,实行专帐核算与管理,严禁与其它培训资金混合建帐。

(三)三峡后续教育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支出,即培训教材费(文字教材、教辅资料和声像教材等方面支出),教师聘请费(授课教师的课时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方面的支出),参训学员费(学员食宿、交通、实习、参观交流、学习用品、实训教材、考试考核等方面的支出),以及用于技能培训所发生的招生、场租、宣传、资料印刷、在线学习、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出。

(四)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及同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培训机构以任何方式弄虚做假,套取培训专项资金,对弄虚做假,套取培训资金的,一律取消培训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培训计划管理。各培训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批准的计划任务,将培训对象确定到人,实施精准培训,不得随意调整和扩大实施范围、改变培训内容和突破计划人数,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组织实施管理。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讲究培训信用,确保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承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培训项目转包给其它培训机构或个人,严禁擅自减少培训课时或更换授课教师,降低培训质量。

第二十四条培训对象管理。培训对象管理上,要严格按照培训对象条件要求进行筛选,原则上一人一年内只能参加一次三峡后续工作技能培训,严禁组织参与同一类型的重复培训,严禁将参与其它部门培训人员计算为移民部门组织的培训人数。

第二十五条培训安全管理。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期间学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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