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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范文

时间:2022-06-07 10:38:42

民政局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方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

前款所称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证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证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及本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方法》办法执行。

第六条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七条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由区民政局统一到区卫生局操持,指定医院就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八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但享受定抚、定补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乡老复员军人以及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未进入医保的困难企业残疾军人,因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的定点医院看病免收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各减免50%并享受优先门诊等优惠。减免经费由区财政予以布置,定点医院单列帐目按季结算。

前款所列享受医疗减免对象,由区民政部门审定后核发《优待证》区卫生部门备案,凭证在指定医院就医。如遇急诊的可在就近医院看病,并及时报区民政局,经批准核定后按上述办法给予报销。

第九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自愿从军,符合征兵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十条烈士子女进入区属公办及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应优先接收,免交学杂费、托杂费。

第十一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中的孤老、孤儿应按不低于定期抚恤金20%规范增发。

前款所称对象,自己自愿的情况下,可由区社会福利院负责收养,设立光荣间,也可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亲友、邻居、居民干部实行“四定”定对象、定时间、定项目、定包户人)五包”衣、食、住、行、医)包户服务。

第十二条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也可在其配偶居住地安顿。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保证优抚对象上岗,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认真做好部队转业、退伍军人的安排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组织、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负责安顿。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岗位培训,为他发明条件,并保证转业、退伍军人应有的各种待遇,对分配来我区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也应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应征青年入伍三个月后,由其家属携带户口和入伍通知书,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登记,料理军属关系后,享受有关优待。

第十七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实行“区别对待,奖励先进”优待方法。义务兵在海岛、边防艰苦地区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凭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交的证明函件增发当年优待金(具体增发方法按《区义务兵优待实施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对经部队批准的随军家属的调动、安顿、落户和子女的转学、入学、入托等事项,区人事劳动、教育等单位应当优先操持,给予解决。

第二十条职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士官的配偶,享受一年一次前往部队探亲的优待,办法的探亲假内,应按在职在岗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评先,并按办法报销往返路费及其它费用。如现役军人当年已休探亲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国家办法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十一条依法维护各项军事设施,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调处涉及军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民事纠纷。

第二十二条全区普遍建立优抚服务组织,健全服务网络。区政府成立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成立拥军优属服务站,驻区设有人武部的企事业单位成立拥军优属服务中心。

没有设立人武部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居委会应成立优抚服务小组。

第二十三条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全区的双拥工作。劳动、人事、公安、财政、房管、城建、商业、卫生、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各街道办事处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优惠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驻区军(警)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第二十四条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公民国防和拥军优属意识,定期召开军地联系会议,走访慰问驻地部队,经常协助驻军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调处军民纠纷,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十五条加强基层优抚组织建设,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优抚服务组织工作,从组织、制度、经费等方面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做到工作职责、服务内容、计划布置、优待措施”四落实。

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定期检查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发放工作,做到对象准确,符合规范,发放及时,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八条凡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已有明确办法的按国务院《条例》方法》市《条例》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具体优待方法由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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