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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12-13 03:51:36

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局):

为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基础工作,规范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行为、积极推进财政管理改革,提升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水平,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依法理财、科学管财,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照市乡镇财政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市22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局)。

二、考核小组

市财政局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局相关职能科室同志,部分财政所长、总会计组成。

三、考核内容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考评办法,设置6类考评栏目和41项考评指标,标准分100分,详见考评细则。

四、考核办法和程序

1、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方式。

2、各单位在每年10月30日前做好考核自查自评工作,对自评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3、市财政局组织考核小组对已申报单位进行实地验收,结合平时考核台账记录情况,根据乡镇(街道)财政规范化建设意见和考评细则进行逐条考评。

4、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汇总考核情况报局领导审定。

5、市财政局职能科室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反馈。

五、考核结果

1、对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授予“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工作规范化单位”。

2、为确保考评质量,对考评结果与达标要求有一定差距的,鼓励持续改进,延迟到下年重新考评。

3、规范化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原已达标的规范化单位需要参加复评,复评在85分以上的保持“规范化单位”称号,复评未达标的取消“规范化单位”称号。

4、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①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未报经人大通过的。

②未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基数。

③所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④违反财政政策法规、制度和相关纪律,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

本考核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相关考核文件同时废止。若以后年度未作修订,均根据本办法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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