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05 10:39:14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工作,鼓励各单位、各科室及时报送信息,提高信息质量和水平,更好地为司法行政中心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主要通过邮箱报送。涉密信息通过传真方式报送。
第三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被《司法信息》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综合采用的记1分。附图片的信息加1分;被《司法简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被《司法专报》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记2分。
(二)被“司法信息简报”、“司法行政网”单篇采用的加10分,省司法厅“专报信息”单篇采用的加5分,综合采用的分别加4分、2分。
(三)被《普法》单篇、综合采用的信息分别加2分、1分。
(四)被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单篇采用的信息加5分,综合采用的加2分,被市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5分、2分。
(五)被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办公厅单篇采用的信息,
每条加20分;综合采用的加5分。被省委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10分、2分。
(六)被中办、国办单篇采用的信息,每条加50分;综合采用的加20分。被中央政法委单篇、综合采用的分别加30分、5分。
(七)省厅、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2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15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0分、5分。
(八)司法部、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单篇信息,每条加30分;分管领导批示的加20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分别加15分、10分。
(九)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60分。综合采用被批示的加40分。
(十)单位、科室合写的信息按单位、部门数平均得分。
第四条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采用按累计积分排名,按季度通报。
第五条县局办公室对各单位、各科室的信息工作进行总排名,确定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县局中心推荐人选,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县局每年度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以本办法每分计10元进行奖励兑现。
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计分考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