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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目标管制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11-26 09:15:13

税收目标管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协税护税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协税护税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1.日常考核原则。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以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为基础,分解月度和年度考核指标。坚持月度日常考核为主,年度集中考核为辅。

2.重点工作原则。以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3.有效激励原则。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计发考核奖的主要依据。

4.一票否决原则。考核年度内单位未完成征收计划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廉政问题,在年度评比先进单位和第一等次时,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组织机构

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协税办)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与实施。考核组成员由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下称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第四条办法制定与修改

市协税办负责制定和修改考核办法及考核目标,报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对象、内容、范围和年度

第五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市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协税办。

第六条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日常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设定,实施月度、年度考核。其中,月度考核以日常征管主要指标为主;年度考核主要对组织收入、护税绩效以及未列入月考的其他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市协税护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第七条考核范围

月度、年度考核的范围原则上按照《考核表》实施,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不再组织单项工作考核评比。年度中间,各成员单位若有其他项目需要考核,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八条考核年度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三章方法

第九条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由相关成员单位通过协税护税管理系统直接获取考核指标信息;年度考核以《考核表》内容及现场抽查情况为依据进行集中考核。

月度考核工作在次月1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市协税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考核评分工作。月度、年度考核累计积分汇总为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得分,综合评定各单位年终考核结果。

第十条加分范围

考核加分内容包括改革创新、争先创优两个方面。

1.改革创新

工作有改革创新举措,对全系统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或推广价值,得到市政府或市协税办肯定或表彰的(以领导书面讲话、批示或正式文件为准),有一项加5分,最高加10分。

2.争先创优

全面工作在考核年度内被地方党委政府或市级其他部门评为先进的,有一项加2分,最高加10分。

3.新增税源

凡有引进外来税源的,或外来企业的,每增加一般预算收入100万的加2分,最高加10分。

第十一条加分申报

1.各被考核单位应在次年1月底前进行加分申报,规定期限内未作申报视同放弃。

2.各被考单位进行加分申报必须附报相关证明材料。

3.加分由市协税办审定。

第十二条考核目标分值及得分计算

考核目标基本分为1000分。得分计算公式为:

单位考核总得分=考核基本分值–月度考核扣分之和–年度集中考核扣分+其他加分。

第四章结果确定及运用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审定

市协税办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和审定,确定考核等次并制发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考核等次及考核奖

考核结果按考核总得分高低确定一定比例的一、二、三、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二等奖不超过50%,其余均为三等奖,并分别发放考核奖。

第十五条考核评先及奖励

市协税办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一等奖的单位授予年度“先进集体”称号;对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给予嘉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镇(街道)、开放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应制订对协税办及协税员的考核办法,并报市协税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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